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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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IC 19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0/2011 號
加 拿 大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及 有 關 的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 在 加 拿 大 憲 報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將 於 2011 年 6 月 20 日 生 效 。 該 憲 報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1/2011-02-16/html/si-tr12-eng.html 。
2.為 確 保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得 以 順 利 實 施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亦 於 同 日 在 加 拿 大 憲 報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 公 布 一 系 列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下 與 消 費 品 安 全 有 關 的 新 訂 規 例 , 並 對 部 分 現 行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 這 些 新 訂 及 修 訂 規 例 將 與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同 日 生 效 , 即 2011 年 6 月 20 日 。 有 關 這 些 新 訂 和 修 訂 規 例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的 憲 報 公 告 。 該 等 公 告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1/2011-02-16/html/index-eng.html 。
詳 情
3.在 2011 年 1 月 24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2011 曾 提 及 ,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已 於 2010 年 12 月 15 日 獲 得 通 過 , 並 將 於 數 個 月 內 生 效 , 以 取 代 《 危 險 品 法 》 的 第 I 部 和 附 表 I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最 近 已 完 成 實 施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所 需 的 立 法 及 訂 立 規 例 的 工 作 , 包 括 在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下 制 訂 新 的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 以 及 對 現 行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 並 且 宣 布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及 相 關 規 例 將 於 2011 年 6 月 20 日 生 效 。
附 屬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下 的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4.《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的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 禁 止 製 造 、 進 口 、 宣 傳 或 銷 售 不 符 合 該 法 附 屬 規 例 所 載 規 定 的 消 費 品 。 為 確 保 現 時 於 《 危 險 品 法 》 下 與 消 費 品 相 關 的 禁 制 和 規 例 , 在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生 效 後 將 繼 續 有 效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已 作 出 以 下 的 立 法 和 規 管 安 排 :
- 《 危 險 品 法 》 下 的 22 項 現 行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無 須 修 訂 而 納 入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下 , 令 《 危 險 品 法 》 附 表 I 第 II 部 份 原 先 涵 蓋 的 相 關 受 規 管 產 品 , 在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下 繼 續 受 到 規 管 ;
- 對 《 危 險 品 法 》 下 的 3 項 現 行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 以 確 保 規 定 與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的 條 文 相 符 ;
- 廢 除 《 危 險 品 法 》 下 的 4 項 現 行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 並 由 新 規 例 取 代 , 新 規 例 會 把 若 干 原 屬 《 危 險 品 法 》 附 表 I 第 I 部 份 的 禁 制 產 品 納 入 其 內 ; 以 及
- 制 訂 5 項 新 的 特 定 產 品 規 例 , 以 把 若 干 禁 制 產 品 收 錄 其 內 。
5.商 號 須 注 意 , 上 述 的 立 法 和 規 管 工 作 , 包 括 對 現 行 規 例 的 修 訂 、 現 行 規 例 的 廢 除 和 取 替 、 新 規 例 的 制 訂 , 以 及 把 現 行 規 例 納 入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 並 不 會 為 有 關 消 費 品 帶 來 任 何 新 的 規 定 。
新 訂 規 例 和 現 行 規 例 的 修 訂
6.就 上 文 第 4(b) 至 4(d) 段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 在 加 拿 大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 發 出 下 列 的 新 訂 規 例 和 對 現 行 規 則 的 修 訂 。 這 些 新 訂 和 修 訂 規 例 將 與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於 同 日 ( 即 2011 年 6 月 20 日 ) 生 效 。
對 三 項 現 行 規 例 作 出 的 修 訂
- a.修 訂《 石 棉 產 品 規 例 》 (Asbestos Products Regulations) , 確 保 有 關 規 定 與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的 條 文 相 符 。
- b.修 訂 《 2011 年 日 用 化 學 品 和 零 售 包 裝 規 例 》 (Consumer Chemicals and Containers Regulations, 2001) , 確 保 有 關 規 定 與 《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條 文 相 符 。
- c.修 訂 《 表 面 塗 層 物 料 規 例 》 (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 , 把 兒 童 家 具 及 其 他 製 品 、 鉛 筆 和 畫 筆 的 表 面 塗 層 含 鉛 量 限 制 納 入 規 例 。
三 項 新 訂 規 例 以 取 代 四 項 現 行 規 例
- d.《 兒 童 睡 衣 規 例 》 (Children's Sleepwear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將 取 代 現 行 的 《 危 險 品 ( 兒 童 睡 衣 ) 規 例 》 , 並 把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 以 及 兒 童 睡 衣 的 所 有 易 燃 程 度 規 定 納 入 其 內 。
- e.《 汽 車 束 縛 系 統 和 安 全 座 椅 規 例 》 (Restraint Systems and Booster Seats for Motor Vehicles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將 取 代 現 行 的 《 危 險 品 ( 兒 童 束 縛 系 統 ) 規 例 》 和 《 危 險 品 ( 安 全 座 墊 ) 規 例 》 。 該 兩 項 規 例 的 規 定 , 以 及 原 屬 於 《 危 險 品 法 》 附 表 I 第 I 部 份 的 汽 車 座 椅 和 其 他 汽 車 用 兒 童 束 縛 系 統 的 所 有 規 定 , 將 會 納 入 新 的 《 汽 車 束 縛 系 統 和 安 全 座 椅 規 例 》 內 。
- f.《 玩 具 規 例 》 (Toys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將 取 代 現 行 的 《 危 險 品 ( 玩 具 ) 規 例 》 。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 以 及 原 屬 於 《 危 險 品 法 》 附 表 I 第 I 部 份 的 若 干 其 他 玩 具 物 品 的 規 定 , 將 會 納 入 新 的 《 玩 具 規 例 》 內 。
五 項 新 規 例
- g.《 蠟 燭 規 例 》 (Candles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 是 為 了 對 吹 熄 後 即 時 再 燃 的 蠟 燭 ( 即 吹 不 熄 的 整 人 蠟 燭 ) 繼 續 實 施 禁 制 。
- h.《 兒 童 首 飾 規 例 》 (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 對 兒 童 首 飾 的 含 鉛 量 繼 續 實 施 限 制 。
- i.《 冰 上 曲 棍 球 和 室 內 棍 網 球 球 員 的 面 部 防 護 規 例 》 (Face Protectors for Ice Hockey and Box Lacrosse Players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 以 繼 續 參 考 加 拿 大 標 準 協 會 標 準 。
- j.《 冰 上 曲 棍 球 頭 盔 規 例 》 (Ice Hockey Helmet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 以 繼 續 參 考 加 拿 大 標 準 協 會 標 準 。
- k.《 紡 織 品 易 燃 程 度 規 例 》 (Textile Flammability Regulations) 的 制 訂 , 令 一 般 紡 織 品 和 床 上 用 品 的 易 燃 程 度 繼 續 受 到 規 管 。
7.有 關 此 等 新 訂 和 修 訂 規 例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的 憲 報 公 告 。 商 號 宜 向 加 拿 大 進 口 商 查 詢 ,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
查 詢
8.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2 月 21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