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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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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20, EIC 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1/2011 號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與 兒 童 產 品 總 含 鉛 量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於 2011 年 2 月 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與 兒 童 產 品 ( 兒 童 金 屬 珠 寶 飾 物 的 金 屬 組 件 除 外 ) 及 相 關 產 品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1/pdf/2011-2704.pdf 。

詳 情

2.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57/2009 號 , 告 知 業 界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宣 布 決 定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經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第 102(a) 條 修 訂 的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所 訂 明 的 若 干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 並 修 訂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的 條 款 。

暫 緩 執 行 兒 童 產 品 總 含 鉛 量 的 限 制

3.根 據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對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和 非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就 根 據 "CPSC-CH-E1001-08 : 測 定 兒 童 金 屬 產 品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CPSC-CH-E1001-08,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Pb) in Children's Metal Products) 或 "CPSC-CH-E1002-08 : 測 定 非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標 準 操 作 ) 序 "(CPSC-CH-E1002-08,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Pb) in Non-Metal Children's Products)(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1 條 ) 進 行 有 關 總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檢 測 的 規 定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 然 而 , 在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同 時 , 產 品 仍 需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 除 非 獲 豁 免 或 不 受 總 含 鉛 量 限 制 所 規 限 , 否 則 兒 童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自 2009 年 生 效 的 實 際 含 鉛 量 限 制 。 該 限 制 目 前 為 百 萬 分 之 三 百 (300 ppm) 。

4.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現 決 定 進 一 步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與 兒 童 產 品 ( 兒 童 金 屬 珠 寶 飾 物 的 金 屬 組 件 除 外 )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 直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5.進 一 步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的 期 限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決 定 , 同 時 適 用 於 (i) 兒 童 休 閒 摩 托 車 及 (ii) 單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 這 些 產 品 的 暫 緩 執 行 安 排 的 詳 情 , 分 別 載 於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5/2009 號 及 第 343/2009 號 。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仍 然 生 效 的 產 品

6.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亦 宣 布 ,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中 提 及 , 有 關 (i) 為 兒 童 玩 具 及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就 已 受 制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進 行 檢 測 , 及 (ii) 為 兒 童 玩 具 ( 包 括 雷 管 和 玩 具 槍 ) 是 否 符 合 強 制 玩 具 安 全 標 準 《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玩 具 安 全 標 準 F963 》 (ASTM F-963) 進 行 檢 測 的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 將 繼 續 生 效 , 直 至 發 出 有 關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 化 驗 室 ) 的 認 證 資 格 標 準 和 程 序 的 規 定 公 告 為 止 。

7.商 號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

查 詢

8.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2 月 9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