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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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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011 號

美 國 : 撤 銷 進 口 商 按 首 次 銷 售 交 易 價 值 報 關 的 規 定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 美 國 海 關 ) 於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撤 銷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標 題 19 第 141 條 (19 CFR part 141) 下 的 第 141.61(g) 條 , 該 條 文 與 進 口 商 按 首 次 銷 售 交 易 價 值 報 關 的 規 定 有 關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0/pdf/2010-32912.pdf 。

詳 情

2.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4/2008 號 , 告 知 業 界 美 國 海 關 和 美 國 財 政 部 於 2008 年 8 月 25 日 發 出 一 項 暫 行 規 定 , 根 據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制 定 進 口 商 按 首 次 銷 售 交 易 價 值 報 關 的 規 定 , 以 收 集 所 有 進 口 美 國 供 消 費 或 由 貨 倉 提 取 供 消 費 的 貨 物 的 交 易 價 值 資 料 。 根 據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標 題 19 第 141 條 下 的 第 141.61(g) 條 , 進 口 商 在 填 報 美 國 海 關 表 格 7501 時 , 須 標 明 進 口 商 品 的 報 稱 交 易 價 值 的 釐 定 方 式 。 由 於 這 項 規 定 進 口 商 作 出 申 報 的 法 定 權 限 已 於 2009 年 8 月 19 日 屆 滿 , 因 此 美 國 海 關 對 海 關 規 例 標 題 19 第 141 條 作 出 技 術 性 修 改 , 以 撤 銷 第 141.61(g) 條 。 此 項 措 施 亦 與 美 國 海 關 於 2010 年 9 月 29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的 公 告 的 內 容 相 符 , 該 公 告 宣 布 撤 回 一 項 2008 年 公 布 有 關 取 消 海 關 估 價 中 的 首 次 銷 售 規 定 的 建 議 。 該 公 告 載 於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47/2010 號 。

查 詢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1 月 4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