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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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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414/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1/2010 號

智 利 : 玩 具 的 認 證 、 標 籤 和 安 全 規 定

智 利 衛 生 部 發 出 法 令 第 47/2009 號 , 宣 布 修 訂 法 令 第 114/2005 號 《 玩 具 安 全 規 例 》 , 規 定 進 口 智 利 的 玩 具 須 附 有 由 產 品 原 產 地 發 出 的 合 格 證 書 , 表 明 商 品 所 含 的 化 學 品 不 超 過 法 令 第 114/2005 號 所 訂 定 的 上 限 。 該 合 格 證 書 須 輔 以 商 品 的 化 學 分 析 以 作 證 明 。 經 修 訂 的 玩 具 認 證 規 定 已 於 2010 年 4 月 20 日 生 效 。 法 令 第 47/2009 號 ( 西 班 牙 文 )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1007350&idParte=8791111&idVersion=2009-10-22 。

詳 情

  1. 具 體 而 言 , 合 格 證 書 須 表 明 ( 以 化 學 分 析 為 依 據 ) ( a ) 按 頂 空 分 析 法 ( Head Space analytic method ) 測 量 , 玩 具 的 甲 苯 殘 餘 濃 度 不 可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一 百 七 十 ( 每 千 克 玩 具 內 含 170 毫 克 甲 苯 ) ; 以 及 ( b ) 因 使 用 玩 具 而 每 天 吸 收 的 重 金 屬 生 物 有 效 量 不 超 過 以 下 限 額 :

  • 銻 - 0.2 毫 克

  • 砷 - 0.1 毫 克

  • 鋇 - 25 毫 克

  • 鎘 - 0.6 毫 克

  • 鉻 - 0.3 毫 克

  • 鉛 - 0.7 毫 克

  • 汞 - 0.5 毫 克

  • 硒 - 5 毫 克

  1. 法 令 第 114/2005 號 訂 立 智 利 的 玩 具 安 全 和 標 籤 規 定 。 部 分 主 要 規 定 撮 述 如 下 :

  1. 玩 具 的 定 義 是 任 何 視 為 、 擬 供 或 製 作 給 予 14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玩 耍 或 娛 樂 用 途 的 產 品 。

  2. 玩 具 的 形 態 須 設 計 和 製 造 成 能 減 低 由 玩 具 組 件 移 動 或 用 者 接 觸 凸 出 的 邊 緣 、 弦 、 線 和 附 件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身 體 傷 害 的 危 險 。

  3. 設 計 供 3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耍 的 玩 具 ( 包 括 任 何 可 拆 除 的 組 件 和 配 件 ) , 其 大 小 應 足 以 防 止 兒 童 吞 下 或 吸 入 。

  4. 具 有 發 熱 組 件 的 玩 具 , 須 遵 守 若 干 有 關 最 高 溫 度 的 規 定 。

  5. 玩 具 ( 例 如 戲 服 、 帳 幕 、 玩 具 屋 、 面 具 和 假 髮 等 ) 須 以 接 觸 火 焰 、 火 花 或 任 何 其 他 火 源 亦 不 會 燃 燒 的 物 料 製 成 。 如 不 可 行 , 玩 具 須 以 易 燃 程 度 低 的 慢 燃 物 料 製 造 。

  6. 玩 具 須 設 計 和 製 造 成 為 被 嚥 下 、 吸 入 , 又 或 與 皮 膚 、 身 體 黏 液 或 眼 睛 接 觸 亦 不 會 對 兒 童 構 成 危 險 的 形 態 。

  7. 玩 具 必 須 不 能 含 有 任 何 可 能 對 兒 童 健 康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有 害 物 質 。 上 述 物 質 如 對 若 干 玩 具 ( 例 如 化 學 實 驗 的 物 料 和 設 備 ) 的 操 作 不 可 或 缺 , 則 在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將 獲 准 許 。

  8. 玩 具 製 成 品 須 除 去 製 造 時 所 使 用 的 溶 劑 , 以 防 止 任 何 殘 餘 物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構 成 不 良 影 響 。

  9. 以 電 力 操 作 的 玩 具 , 其 電 流 必 須 不 能 超 過 24 伏 特 。 與 電 源 接 觸 的 玩 具 零 件 或 組 件 必 須 適 當 地 給 予 保 護 和 予 以 隔 絕 。

  10. 玩 具 標 籤 或 玩 具 包 裝 所 包 含 的 資 料 必 須 準 確 、 以 西 班 牙 文 說 明 , 並 包 括 以 下 的 資 料 : ( i ) 當 消 費 者 不 能 完 全 識 別 該 產 品 時 所 使 用 的 產 品 屬 名 ; ( ii ) 生 產 商 或 進 口 商 的 名 稱 和 地 址 ; ( iii ) 原 產 地 ; ( iv ) 顯 示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產 品 使 用 年 齡 的 說 明 文 字 或 標 誌 ; 以 及 ( v ) 以 下 的 警 句 字 眼 ( 如 有 需 要 ) - "advertencia, se debe utilizar bajo la vigilancia de un adulto" ( 警 告 : 本 產 品 須 在 成 人 指 導 下 使 用 ) 。

  11. 明 顯 不 適 合 3 歲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 須 包 含 以 下 的 警 句 : "ADVERTENCIA, NO APROPIADO PARA NIÑOS MENORES DE 3 AÑOS" ( 警 告 : 不 適 合 3 歲 以 下 兒 童 ) 。 玩 具 如 含 有 可 被 3 歲 以 下 兒 童 嚥 下 及 / 或 吸 入 的 細 小 部 件 , 須 在 上 述 警 告 中 加 入 以 下 聲 明 : "CONTIENE PARTES PEQUEÑAS" ( 含 有 細 小 部 件 ) 。

  1. 有 關 智 利 的 認 證 、 標 籤 和 其 他 玩 具 安 全 規 定 , 商 號 宜 向 智 利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參 考 相 關 的 法 令 第 114/2005 號 ( 西 班 牙 文 ) 。 該 法 令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239261&idParte=0&idVersion=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