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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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IC 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8/2010 號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延 長 對 單 車 的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行 動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於 2010 年 6 月 17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延 長 對 單 車 的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至 2010 年 8 月 14 日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附 件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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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0/2009 號 及 657/2009 號 , 告 知 業 界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2 月 9 日 及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對 若 干 產 品 暫 緩 執 行 經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 修 訂 的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 中 的 若 干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 以 及 修 改 暫 緩 執 行 的 條 款 。 單 車 屬 其 中 一 項 獲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產 品 , 而 暫 緩 執 行 的 期 限 已 延 長 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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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於 有 能 力 為 單 車 提 供 第 三 方 檢 測 的 化 驗 室 數 量 不 足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決 定 進 一 步 延 長 對 兒 童 單 車 及 非 兒 童 單 車 的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至 2010 年 8 月 14 日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同 時 宣 布 此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行 動 的 兩 項 例 外 : (i) 單 車 反 光 片 的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已 延 長 至 2010 年 11 月 14 日 ; (ii) 非 羽 毛 管 型 車 幹 組 件 (non-quill-type stems) 的 單 車 獲 豁 免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至 另 行 通 知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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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0 年 6 月 18 日
註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