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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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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91/4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9/2010 號

加 拿 大 : 食 品 和 藥 物 規 例 的 修 訂 規 例 ( 743 - 非 藥 用 成 份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於 2010 年 5 月 26 日 在 加 拿 大 憲 報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 公 布 食 品 和 藥 物 規 例 的 修 訂 規 例 ( 743 - 非 藥 用 成 份 ) 。 這 項 規 例 修 訂 將 會 規 定 , 供 人 類 使 用 的 非 處 方 藥 物 中 所 有 非 藥 用 成 份 均 須 列 於 其 外 部 標 籤 之 上 。 這 項 修 訂 將 於 2012 年 5 月 13 日 生 效 。 該 憲 報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canadagazette.gc.ca/rp-pr/p2/2010/2010-05-26/html/sor-dors105-eng.html 。

 

詳 情

  1.  
  2. 為 協 助 消 費 者 避 免 在 沒 有 諮 詢 醫 生 的 情 況 下 , 因 藥 物 的 非 藥 用 成 份 引 起 不 良 反 應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決 定 , 規 定 供 人 類 使 用 的 非 處 方 藥 物 的 外 部 標 籤 須 強 制 性 標 示 非 藥 用 成 份 。 非 藥 用 成 份 的 標 示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處 方 藥 物 、 在 醫 生 指 導 下 方 可 施 用 的 非 處 方 藥 物 、 低 效 消 毒 劑 或 獸 醫 用 藥 物 。
     

  3. 這 項 修 訂 強 制 所 有 非 藥 用 成 份 須 按 字 母 次 序 或 與 藥 物 的 比 例 ( 由 高 至 低 ) 排 列 ; 在 非 藥 用 成 份 之 前 應 有 清 晰 字 眼 標 明 , 以 示 與 藥 用 成 份 之 別 ; 調 味 料 、 香 料 和 藥 用 色 素 均 須 列 明 , 但 其 細 分 成 份 則 無 須 標 示 。 如 外 部 標 籤 太 小 , 藥 廠 須 把 非 藥 用 成 份 標 籤 貼 在 產 品 清 楚 和 當 眼 的 位 置 , 讓 購 買 者 或 使 用 者 在 一 般 的 購 買 和 使 用 情 況 下 能 易 於 察 覺 。
     

  4. 非 藥 用 成 份 標 示 規 定 的 其 他 詳 情 載 於 上 述 憲 報 公 告 內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