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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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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111/2/20
EIC 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57/2009 號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暫 緩 執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 i ) 決 定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經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 修 訂 的 美 國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 若 干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期 限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 以 及 ( ii ) 對 暫 緩 措 施 所 作 出 的 修 訂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附 件 A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0/2009 號 , 告 知 業 界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2 月 9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決 定 暫 緩 執 行 經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2 ( a ) 條 修 訂 的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所 訂 明 的 若 干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 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直 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 , 屆 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表 決 終 止 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已 於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投 票 決 定 ( i ) 延 長 上 述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的 期 限 一 年 ,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 以 及 ( ii ) 修 訂 暫 緩 措 施 的 條 款 。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沒 有 涵 蓋 的 產 品

  1. 根 據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四 項 兒 童 產 品 的 暫 緩 措 施 將 於 2010 年 2 月 10 日 屆 滿 , 有 關 產 品 分 別 為 單 車 頭 盔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203 條 ( Title 16,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1203 ) ( 16 CFR Part 1203 ) ) 、 雙 層 床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13 條 ( 16 CFR Part 1513 ) ) 、 搖 鈴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10 、 1500.18 ( a ) ( 15 ) 和 1500.86 ( a ) ( 1 ) 條 ( 16 CFR Parts 1510, 1500.18 ( a ) ( 15 ) and 1500.86 ( a ) ( 1 ) ) ) , 以 及 潛 水 棒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00.18 ( a ) ( 9 ) 、 1500.86 ( a ) ( 7 ) 和 ( a ) ( 8 ) 條 ( 16 CFR Parts 1500.18 ( a ) ( 9 ) and 1500.86 ( a ) ( 7 ) and ( a ) ( 8 ) ) ) 。 於 2010 年 2 月 10 日 後 製 造 的 上 述 兒 童 產 品 , 須 經 認 可 的 第 三 方 化 驗 室 檢 測 , 並 根 據 有 關 的 檢 測 結 果 由 進 口 商 和 當 地 製 造 商 進 行 認 證 。

  2.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亦 決 定 於 2010 年 2 月 10 日 取 消 下 列 適 用 於 非 兒 童 產 品 的 規 則 的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

  1. 油 漆 和 家 具 上 的 油 漆 的 含 鉛 量 禁 令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303 條 ( 16 CFR Part 1303 ) ) ;

  2. 防 止 兒 童 接 觸 便 攜 式 氣 體 容 器 的 規 定 ( 美 國 《 防 止 兒 童 汽 油 燒 傷 法 》 第 2 條 ( Section 2 of the Children's Gasoline Burn Prevention Act ) ) ;

  3. 美 國 《 防 毒 包 裝 法 》 ( 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 ) 規 定 的 特 別 包 裝 規 例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700 條 ( 16 CFR Part 1700 ) ) ;

  4. 極 度 易 燃 黏 合 劑 禁 令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302 條 ( 16 CFR Part 1302 ) ) ;

  5. 可 移 式 垃 圾 箱 禁 令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301 條 ( 16 CFR Part 1301 ) ) ; 以 及

  6. 雪 櫃 的 門 閂 標 準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750 條 ( 16 CFR Part 1750 ) ) 。

由 2010 年 2 月 10 日 開 始 , 受 上 述 法 規 和 規 例 規 管 的 產 品 須 按 合 理 檢 測 程 序 進 行 檢 測 , 而 製 造 商 須 為 當 天 以 後 製 造 的 所 有 產 品 發 出 整 體 符 合 上 述 法 規 和 規 例 的 證 書 ( 一 般 合 格 認 證 證 書 ) 。

  1. 下 列 的 非 兒 童 產 品 一 直 受 《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 的 檢 測 、 標 籤 、 保 存 記 錄 或 認 證 規 定 所 規 管 , 而 該 等 規 定 在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實 施 前 便 已 存 在 。 在 2009 年 2 月 9 日 刊 登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的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 不 會 使 該 等 現 有 規 定 失 效 。 隨 着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決 定 取 消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 「 一 般 合 格 認 證 證 書 」 規 定 將 適 用 於 2010 年 2 月 10 日 以 後 所 製 造 的 產 品 。

  1. 全 地 面 車 輛 ;

  2. 褥 墊 ;

  3. 建 築 玻 璃 ;

  4. 紙 板 火 柴 ;

  5. 民 用 波 段 天 線 ;

  6. 草 坪 用 的 割 草 機 ;

  7. 泳 池 滑 梯 ;

  8. 鉛 芯 蠟 燭 ;

  9. 纖 維 素 絕 緣 材 料 ;

  10. 車 庫 門 閘 ;

  11. 打 火 機 ;

  12. 多 用 途 打 火 機 ; 和

  13. 煙 花 。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涵 蓋 的 產 品 , 有 效 期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1.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決 定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下 列 消 費 品 或 兒 童 產 品 的 有 關 條 例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 這 表 示 , 有 關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 包 括 進 口 商 ) 和 自 有 品 牌 者 如 没 有 按 照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規 定 , 根 據 第 三 方 的 檢 測 結 果 發 出 證 書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不 會 對 其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但 產 品 仍 需 遵 從 該 等 規 例 , 包 括 規 例 當 中 的 任 何 檢 測 規 定 。

  1. 地 毯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630 和 1631 條 ( 16 CFR Parts 1630 and 1631 ) , 但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的 措 施 並 未 擴 展 至 涵 蓋 美 國 《 易 燃 紡 織 品 法 》 (Flammable Fabrics Act) 下 的 保 證 ) ;

  2. 乙 烯 基 塑 膠 薄 膜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611 條 ( 16 CFR Part 1611 ) , 但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的 措 施 並 未 擴 展 至 涵 蓋 《 易 燃 紡 織 品 法 》 下 的 保 證 ) ;

  3. 服 裝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 16 CFR Part 1610 ) , 但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的 措 施 並 未 擴 展 至 涵 蓋 《 易 燃 紡 織 品 法 》 下 的 保 證 ) ;

  4. 雷 管 和 玩 具 槍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00.18 ( a ) ( 5 ) 條 ( 16CFR Part 1500.18 ( a ) ( 5 ) ) ) ;

  5.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8 條 ) ;

  6. 《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玩 具 安 全 標 準 F963 》 (ASTM F963) ( 有 關 玩 具 安 全 的 消 費 者 安 全 規 格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6 條 ) ;

  7. 滴 答 球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00.18 ( a ) ( 7 ) 、 1500.86 ( a ) ( 5 ) 條 ( 16 CFR Parts 1500.18 ( a ) ( 7 ) , 1500.86 ( a ) ( 5 ) ) ) ;

  8. 嬰 兒 學 行 車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9 月 3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一 項 有 關 嬰 兒 學 行 車 的 建 議 規 則 ) ;

  9. 沐 浴 椅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9 月 3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一 項 有 關 沐 浴 椅 的 建 議 規 則 ) ;

  10. 兒 童 睡 衣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615 和 1616 條 ( 16 CFR Parts 1615 and 1616 ) , 但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的 措 施 並 未 擴 展 至 涵 蓋 《 易 燃 紡 織 品 法 》 下 的 保 證 ) ;

  11. 電 子 玩 具 ( 《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 標 題 16 第 1500.18 ( b ) 和 1505 條 ( 16 CFR Parts 1500.18 ( b ) and 1505 ) ) ; 以 及

  12. 耐 用 嬰 兒 產 品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4 條 )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完 成 就 上 述 產 品 制 定 規 則 、 發 出 規 定 公 告 , 又 或 解 決 導 致 繼 續 對 該 等 產 品 暫 緩 執 行 條 例 的 事 宜 後 , 有 意 規 定 對 上 述 產 品 進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

暫 緩 執 行 兒 童 產 品 總 含 鉛 量 的 限 制

  1.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打 算 繼 續 暫 緩 執 行 對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和 非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就 根 據 CPSC-CH-E1001-08 : 測 定 兒 童 金 屬 產 品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 CPSC-CH-E1001-08,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Pb) in Children's Metal Products ) 或 CPSC-CH-E1002-08 : 測 定 非 金 屬 製 兒 童 產 品 的 總 含 鉛 量 的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 CPSC-CH-E1002-08,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Pb) in Non-Metal Children's Products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1 條 ) 進 行 有 關 總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檢 測 的 規 定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 就 含 鉛 量 方 面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決 定 , 在 2011 年 2 月 10 日 以 後 製 造 的 產 品 須 開 始 接 受 認 可 的 第 三 方 測 試 化 驗 室 進 行 兒 童 產 品 含 鉛 量 測 試 , 並 根 據 檢 測 結 果 發 出 認 證 , 以 容 許 組 件 測 試 能 成 為 含 鉛 量 認 證 的 依 據 , 並 讓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人 員 就 「 兒 童 產 品 」 一 詞 的 定 義 訂 立 詮 釋 規 則 。 在 此 期 間 , 在 有 關 的 最 終 規 則 頒 布 前 , 為 了 幫 助 商 戶 理 解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所 沿 用 的 「 兒 童 產 品 」 定 義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其 網 站 刊 載 一 系 列 的 常 見 問 題 , 闡 述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認 為 並 推 定 屬 於 兒 童 產 品 的 若 干 產 品 。

  2. 附 件 B (pdf 格 式 ) 的 列 表 載 列 產 品 所 需 的 認 證 及 生 效 日 期 , 並 列 明 暫 緩 執 行 認 證 措 施 的 涵 蓋 範 圍 。

  3. 另 外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發 出 新 聞 公 布 , 宣 布 延 長 暫 緩 執 行 若 干 兒 童 產 品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 有 關 新 聞 公 布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www.cpsc.gov/cpscpub/prerel/prhtml10/10083.html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