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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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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111/2/16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69/2009 號

美 國 : 對 進 口 商 安 全 申 報 和 增 訂 承 運 商 規 定 的 臨 時 最 終 規 則 作 出 更 正

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12 月 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1/2008 號 告 知 商 號 ,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 美 國 海 關 ) 公 布 一 項 臨 時 最 終 規 則 , 規 定 進 口 商 和 承 運 商 在 貨 物 經 船 隻 運 抵 美 國 之 前 , 須 以 電 子 方 式 向 美 國 海 關 遞 交 附 加 的 貨 物 資 料 。 美 國 海 關 於 2009 年 7 月 14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 宣 布 對 臨 時 最 終 規 則 作 出 以 下 校 正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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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擬 作 保 稅 運 輸 安 排 ( 以 便 即 時 出 口 或 運 輸 和 出 口 ) 的 付 運 貨 物 , 臨 時 最 終 規 則 的 規 管 文 本 不 慎 未 有 言 明 傳 送 進 口 商 安 全 申 報 的 時 限 。 有 關 文 本 現 已 作 出 修 訂 , 澄 清 有 關 貨 物 須 在 外 地 港 口 裝 船 的 最 少 24 小 時 前 , 遞 交 適 當 的 數 據 內 容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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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海 關 在 臨 時 最 終 規 則 的 緒 言 文 字 作 出 兩 個 更 正 , 以 配 合 規 管 文 本 。 第 一 個 更 正 是 澄 清 貨 物 在 進 入 美 國 第 一 到 達 港 的 範 圍 前 如 有 變 更 , 進 口 商 安 全 申 報 必 須 予 以 更 新 ; 在 貨 物 進 入 美 國 港 口 後 的 任 何 時 候 , 均 接 受 對 進 口 商 安 全 申 報 作 出 的 修 訂 。 第 二 個 更 正 指 出 , 承 運 商 只 須 就 貨 物 最 初 到 達 美 國 前 發 生 的 事 件 , 傳 送 貨 櫃 狀 況 信 息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 。

更 正 於 2009 年 7 月 14 日 生 效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的 副 本 (pdf 格 式 )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有 關 進 口 商 安 全 申 報 、 增 訂 承 運 商 規 定 及 實 施 日 期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2008 年 12 月 2 日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1/2008 號 。

查 詢

  1.  
  2.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瑩 代 行 )

20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