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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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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1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8/2009 號

美 國 : 普 通 照 明 用 螢 光 燈 、 白 熾 反 光 燈 和 普 通 照 明 用 白 熾 燈 的 測 試 程 序 的 最 終 規 則

美 國 能 源 部 於 2009 年 7 月 6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就 修 訂 若 干 螢 光 燈 和 白 熾 燈 的 測 試 程 序 , 公 布 最 終 規 則 。 製 造 商 必 須 按 有 關 測 試 程 序 作 出 證 明 , 表 明 產 品 符 合 美 國 《 能 源 政 策 和 節 約 法 》 (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下 訂 明 的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09 年 8 月 5 日 起 生 效 。

  1. 具 體 而 言 , 這 些 修 訂 (i) 更 新 美 國 能 源 部 測 試 程 序 目 前 參 照 的 工 業 標 準 的 引 述 和 參 考 , 並 作 出 若 干 技 術 修 訂 ; (ii) 為 一 些 受 現 行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規 管 , 但 未 有 訂 明 的 測 試 程 序 的 普 通 照 明 用 螢 光 燈 提 供 測 試 方 法 ; (iii) 為 在 日 後 的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最 終 規 則 所 涵 蓋 的 其 他 普 通 照 明 用 螢 光 燈 採 納 測 試 程 序 ; 以 及 (iv) 為 普 通 照 明 用 白 熾 燈 提 供 適 當 的 測 試 方 法 。 最 終 規 則 的 詳 情 載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2. 由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篇 幅 較 長 , 故 未 有 載 於 本 通 告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下 載 :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pdf/E9-15643.pdf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9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