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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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IC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3/2009 號
美 國 : 暫 緩 執 行 有 關 單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的 條 例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決 定 關 乎 主 要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單 車 、 手 推 車 和 單 車 拖 車 ( 單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 的 若 干 部 件 , 在 若 干 條 件 下 暫 緩 執 行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第 101(a) 條 和 相 關 條 文 , 直 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為 止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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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暫 緩 執 行 主 要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單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的 若 干 部 件 的 特 定 含 鉛 量 的 條 文 , 特 別 是 以 金 屬 合 金 製 成 的 零 件 , 當 中 包 括 含 鉛 量 達 0.35% 的 鋼 、 含 鉛 量 達 0.4% 的 鋁 和 含 鉛 量 達 4% 的 銅 。 詳 情 載 於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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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已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生 效 , 有 效 期 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可 以 根 據 有 關 人 士 按 照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補 充 資 料 部 分 的 描 述 而 向 該 會 遞 交 的 證 據 , 決 定 延 長 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一 段 額 外 時 間 。 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並 無 限 制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單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的 其 他 安 全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違 反 含 鉛 油 漆 禁 令 ) 採 取 行 動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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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9 年 7 月 2 日
註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