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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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IC 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5/2009 號
美 國 : 暫 緩 執 行 有 關 兒 童 休 閒 摩 托 車 的 條 例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於 2009 年 5 月 12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決 定 暫 緩 執 行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第 101 ( a ) 條 。 有 關 條 例 關 乎 若 干 部 件 和 裝 有 該 等 部 件 的 兒 童 摩 托 車 。 該 項 暫 緩 執 行 措 施 已 於 2009 年 5 月 12 日 生 效 。 除 非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2011 年 5 月 1 日 前 , 根 據 有 關 人 士 向 該 會 遞 交 的 證 據 決 定 延 長 所 有 或 某 些 車 輛 的 暫 緩 措 施 , 否 則 上 述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當 日 屆 滿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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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若 干 部 件 在 若 干 條 件 下 暫 緩 執 行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第 101 ( a ) 條 和 相 關 條 文 , 直 至 2011 年 5 月 1 日 為 止 。 有 關 部 件 屬 於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休 閒 摩 托 車 , 即 兒 童 全 地 面 車 輛 、 兒 童 越 野 電 單 車 和 兒 童 雪 地 車 ( 「 兒 童 休 閒 摩 托 車 」 ) 。 具 體 而 言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暫 緩 執 行 兒 童 休 閒 摩 托 車 若 干 部 件 的 特 定 含 鉛 量 規 例 , 特 別 是 含 鉛 量 達 100% 的 電 池 接 頭 和 金 屬 合 金 製 的 零 件 ( 包 括 含 鉛 量 達 0.35% 的 鋼 、 含 鉛 量 達 0.4% 的 鋁 和 含 鉛 量 達 4.0% 的 銅 ) , 以 及 含 有 以 上 部 件 的 車 輛 。 詳 情 載 於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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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 緩 措 施 並 無 限 制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 以 禁 止 該 會 就 兒 童 休 閒 摩 托 車 的 其 他 安 全 事 宜 採 取 行 動 。 有 關 事 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違 反 含 鉛 油 漆 禁 令 或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學 會 對 四 輪 全 地 面 車 輛 設 備 配 置 的 規 定 及 美 國 專 用 車 協 會 制 訂 的 效 能 規 定 ( 已 於 2009 年 4 月 13 日 生 效 ) , 以 及 未 能 按 《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所 訂 明 , 根 據 遞 交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行 動 方 案 而 符 合 所 有 相 關 規 定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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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9 年 5 月 13 日
註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