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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51/2008 號

美 國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 於 2008 年 8 月 14 日 獲 美 國 總 統 簽 署 通 過 , 成 為 法 例 。 該 法 例 訂 立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 並 為 兒 童 產 品 制 定 其 他 安 全 規 定 。

詳 情

  1. 法 例 主 要 條 文 摘 要 載 列 如 下 。

定 義

  1. 新 法 例 把 「 兒 童 產 品 」 定 義 為 主 要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 「 兒 童 玩 具 」 的 定 義 為 製 造 商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作 遊 戲 用 途 的 消 費 品 , 而 「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 的 定 義 為 製 造 商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幫 助 三 歲 或 以 下 的 兒 童 睡 眠 或 進 食 , 或 幫 助 兒 童 吸 啜 或 出 牙 時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

兒 童 產 品 含 鉛 量 和 油 漆 含 鉛 量 的 規 定

  1.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 兒 童 產 品 的 含 鉛 量 將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六 百 的 水 平 。 該 標 準 將 於 2009 年 8 月 14 日 收 緊 至 百 萬 分 之 三 百 的 水 平 。 除 非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 確 定 百 萬 分 之 一 百 水 平 這 個 標 準 對 某 種 產 品 或 某 個 產 品 類 別 並 不 可 行 , 否 則 標 準 將 於 2011 年 8 月 14 日 進 一 步 收 緊 至 百 萬 分 之 一 百 的 水 平 。 假 若 該 會 確 認 百 萬 分 之 一 百 水 平 並 不 可 行 , 便 須 制 訂 技 術 上 可 行 及 低 於 百 萬 分 之 三 百 水 平 的 最 低 標 準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每 隔 五 年 定 期 對 含 鉛 量 標 準 進 行 覆 核 , 並 進 一 步 收 緊 標 準 。

  2. 法 例 容 許 鉛 含 量 規 定 有 某 些 豁 免 , 當 中 包 括 兒 童 產 品 內 不 會 被 使 用 者 接 觸 到 的 零 件 部 分 和 若 干 電 子 裝 置 。 就 後 者 而 言 , 假 若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確 定 有 關 的 電 子 裝 置 在 技 術 上 並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含 鉛 量 標 準 的 規 定 , 當 局 會 要 求 消 除 或 減 少 有 關 產 品 含 鉛 部 件 被 使 用 者 接 觸 的 機 會 。

  3.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 油 漆 含 鉛 量 的 上 限 將 由 目 前 的 0.06% 調 低 至 0.009% 的 新 標 準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每 隔 五 年 就 此 標 準 進 行 覆 核 。

禁 止 使 用 若 干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1.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 兒 童 玩 具 或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內 如 含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2- 基 己 基 ) 酯 ( DEHP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 DBP ) 或 鄰 苯 二 甲 酸 丁 酯 苯 甲 酯 ( BBP ) , 而 濃 度 又 超 過 0.1% 時 , 將 被 禁 止 銷 售 、 公 開 發 售 、 作 商 業 性 分 銷 或 進 口 美 國 。

  2.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和 產 品 體 積 細 小 得 可 放 進 兒 童 口 中 的 兒 童 玩 具 如 含 有 以 下 另 外 三 種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壬 酯 ( DINP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癸 酯 ( DIDP ) 和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 DnOP ) , 而 濃 度 又 超 過 0.1% 時 , 有 關 產 品 便 會 受 到 臨 時 禁 制 。

  3. 聯 邦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禁 令 並 不 凌 駕 於 2003 年 8 月 31 日 前 生 效 的 所 有 州 際 規 定 下 之 強 制 性 警 告 要 求 , 亦 不 凌 駕 於 規 管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和 其 替 代 品 的 州 際 法 例 之 上 。

強 制 性 玩 具 安 全 標 準

  1.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 目 前 的 《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玩 具 安 全 標 準 F963-07 》 ( ASTM F963 ) 將 成 為 強 制 性 標 準 。 在 法 例 制 定 起 計 一 年 內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會 對 ASTM F963 的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工 作 。 當 局 亦 會 於 完 成 評 估 的 一 年 內 公 布 自 訂 的 標 準 與 規 例 。

  2.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前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分 階 段 就 12 類 耐 用 嬰 兒 或 幼 童 產 品 ( 包 括 有 圍 欄 的 嬰 兒 床 、 幼 童 床 、 嬰 兒 高 腳 餐 椅 、 墊 高 坐 椅 和 鈎 扣 椅 、 沐 浴 椅 、 限 制 兒 童 活 動 範 圍 的 圍 欄 和 其 他 附 件 、 嬰 兒 網 床 、 固 定 的 活 動 中 心 、 嬰 兒 載 具 、 手 推 車 、 學 步 車 、 鞦 韆 、 嬰 兒 搖 籃 和 搖 籃 ) 訂 立 新 的 強 制 性 安 全 標 準 。

全 地 面 車 輛 的 標 準

  1. 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前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布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對 四 輪 全 地 面 車 輛 設 備 配 置 的 規 定 及 美 國 專 用 車 協 會 所 制 訂 的 效 能 規 定 , 作 為 強 制 性 安 全 標 準 。 該 標 準 將 於 公 布 150 天 後 生 效 。 當 局 亦 禁 制 進 口 和 分 銷 新 的 三 輪 全 地 面 車 輛 , 直 至 該 等 車 輛 的 強 制 性 安 全 標 準 生 效 為 止 。

宣 傳 玩 具 和 遊 戲 的 標 籤 規 定

  1. 如 在 互 聯 網 網 站 的 廣 告 上 和 在 產 品 目 錄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廣 告 上 提 供 直 接 購 買 或 訂 購 產 品 的 渠 道 , 有 關 產 品 按 規 定 須 列 有 適 當 的 警 告 字 句 , 該 警 告 字 句 須 顯 示 於 廣 告 內 或 其 毗 連 位 置 。 互 聯 網 網 站 廣 告 和 產 品 目 錄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廣 告 的 有 關 規 定 , 分 別 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和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生 效 。

強 制 性 第 三 方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1. 兒 童 產 品 製 造 商 須 經 第 三 方 檢 測 產 品 , 以 表 明 其 產 品 符 合 有 關 的 安 全 標 準 , 並 須 發 出 英 文 的 證 明 書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後 , 可 通 過 制 定 規 則 , 提 供 電 子 提 交 進 口 貨 品 證 明 書 的 安 排 。

  2. 根 據 新 法 例 , 在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公 布 將 實 施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則 的 90 天 後 , 任 何 在 此 日 期 後 生 產 的 兒 童 產 品 均 受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例 所 規 管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以 下 時 限 內 公 布 有 關 「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 的 規 定 以 評 估 :
  • 油 漆 含 鉛 量 ( 於 2008 年 9 月 13 日 前 )

  • 有 圍 欄 的 嬰 兒 床 和 奶 嘴 ( 於 2008 年 10 月 13 日 前 )
  • 細 小 部 件 共 識 標 準 ( 於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前 )

  • 金 屬 製 兒 童 首 飾 ( 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前 )

  • 嬰 兒 蹦 床 、 學 步 車 和 跳 床 ( 於 2009 年 3 月 12 日 前 )

  • 其 他 所 有 產 品 ( 於 2009 年 6 月 14 日 前 )
  1. 新 法 例 就 製 造 商 擁 有 或 管 理 的 化 驗 室 制 定 了 化 驗 室 認 證 和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的 詳 細 規 定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其 網 站 公 布 認 可 化 驗 室 的 名 稱 , 但 有 關 日 程 未 詳 。 如 製 造 商 、 自 有 品 牌 者 或 政 府 機 構 對 化 驗 室 作 出 不 當 干 預 , 或 化 驗 室 並 未 遵 從 指 引 或 配 合 當 局 的 調 查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可 取 消 化 驗 室 的 認 證 資 格 。

  2.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於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前 公 布 規 則 , 指 示 製 造 商 應 如 何 標 籤 其 產 品 以 符 合 認 證 要 求 。

追 溯 產 品 規 定

  1. 於 2009 年 8 月 14 日 , 兒 童 產 品 和 其 包 裝 須 加 上 永 久 標 籤 , 列 明 來 源 地 、 生 產 日 期 和 批 次 資 料 , 以 便 能 有 效 率 地 確 認 回 收 產 品 。

耐 用 育 兒 產 品 的 已 付 郵 資 登 記 表 格

  1.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前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就 耐 用 嬰 兒 產 品 和 幼 童 產 品 制 訂 最 終 消 費 品 安 全 規 則 , 以 規 定 製 造 商 為 每 件 產 品 提 供 已 付 郵 資 的 消 費 者 登 記 表 格 , 從 而 能 更 有 效 地 發 布 回 收 通 知 或 安 全 通 告 。 此 外 , 法 例 規 定 每 件 產 品 上 須 永 久 列 明 製 造 商 的 名 稱 及 聯 絡 資 料 等 。 製 造 商 有 責 任 根 據 客 戶 寄 回 的 登 記 表 格 , 整 理 客 戶 名 單 並 保 存 該 等 資 料 不 少 於 六 年 。 然 而 , 新 法 例 表 明 因 應 日 後 科 技 的 發 展 , 或 許 有 其 他 方 式 可 以 替 代 登 記 表 格 。

支 付 回 收 或 銷 毀 回 收 產 品 的 費 用

  1. 當 局 將 研 究 是 否 可 規 定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成 立 託 管 基 金 、 購 買 保 險 或 提 供 其 他 經 濟 保 障 , 以 支 付 回 收 或 銷 毀 回 收 產 品 的 費 用 。

出 口 回 收 和 不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產 品

  1.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有 權 禁 止 任 何 不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消 費 品 從 美 國 出 口 , 除 非 進 口 國 家 於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向 其 發 出 該 批 即 將 付 運 貨 品 的 通 告 後 30 天 內 表 明 同 意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

州 司 法 部 長 的 執 法 權 力

  1. 各 州 的 司 法 部 長 可 代 表 巿 民 申 請 禁 令 , 以 執 行 產 品 安 全 法 例 。

民 事 和 刑 事 罰 則

  1. 個 別 違 例 個 案 的 最 高 民 事 罰 款 額 , 現 已 修 訂 為 每 宗 100,000 美 元 , 而 罰 款 上 限 為 1,500 萬 美 元 。 明 知 和 故 意 違 例 的 刑 事 罰 則 刑 期 提 高 至 最 高 五 年 , 而 罰 則 可 包 括 充 公 與 違 例 有 關 的 資 產 。

建 立 可 供 檢 索 的 公 眾 資 料 庫

  1. 在 2010 年 8 月 14 日 前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建 立 可 供 檢 索 的 公 眾 資 料 庫 。 資 料 庫 須 儲 存 由 消 費 者 、 政 府 機 構 、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 兒 童 服 務 機 構 和 公 眾 安 全 機 構 等 所 提 交 與 消 費 品 有 關 的 受 傷 、 疾 病 、 死 亡 或 其 他 風 險 報 告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於 收 到 報 告 後 的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投 訴 報 告 交 予 有 關 的 製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 製 造 商 和 自 有 品 牌 者 可 要 求 在 資 料 庫 內 加 入 本 身 的 回 應 。

研 究 使 用 甲 醛 的 情 況

  1. 在 2010 年 8 月 14 日 前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研 究 生 產 紡 織 和 服 裝 製 品 或 其 部 件 時 使 用 甲 醛 的 情 況 , 以 找 出 對 消 費 者 所 構 成 的 任 何 風 險 。

  2. 該 法 例 的 全 文 載 於 以 下 網 站 :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0_cong_bills&docid="f:h4040enr.txt.pdf"" 。 如 需 更 多 關 於 該 法 例 的 資 料 , 商 號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 務 求 符 合 所 須 規 定 。

  3. 此 外 ,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現 設 立 了 其 中 文 網 頁 , 網 址 為 : http://www.cpsc.gov/businfo/intl/newusreq.html 。 商 號 可 以 瀏 覽 該 網 站 以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的 中 文 資 訊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