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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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EIC 111/3/10/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0/2007 號
美 國 : 涉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所 使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 市 場 主 導 企 業
美 國 商 務 部 ( 商 務 部 ) 於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 就 在 涉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 可 否 給 予 個 別 應 訴 單 位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一 事 , 再 次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遞 交 意 見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2007 年 11 月 26 日 。 上 述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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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務 部 曾 於 2007 年 5 月 , 就 應 否 及 如 何 在 涉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 給 予 個 別 公 司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詳 情 載 於 本 署 2007 年 5 月 28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5/2007 號 。 商 務 部 經 研 究 後 , 發 現 有 兩 派 爭 持 的 意 見 。 其 中 一 方 堅 稱 在 中 國 內 地 ( 一 個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 , 若 干 價 格 已 充 分 反 映 市 場 力 量 , 因 此 可 用 作 計 算 正 常 價 值 。 此 外 , 他 們 認 為 商 務 部 擁 有 合 法 權 力 引 入 測 試 , 以 決 定 有 關 公 司 是 否 市 場 主 導 企 業 , 而 且 引 入 測 試 可 以 肯 定 中 國 內 地 在 改 革 方 面 所 作 的 努 力 。 至 於 另 一 方 則 辯 稱 , 商 務 部 並 無 合 法 權 力 引 入 市 場 主 導 企 業 測 試 。 他 們 亦 指 出 , 如 市 場 主 導 企 業 測 試 要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內 確 認 市 場 價 格 , 執 行 起 來 必 定 困 難 重 重 , 特 別 是 因 為 同 一 經 濟 體 系 內 的 價 格 是 互 相 關 連 的 。 即 使 商 務 部 可 以 確 定 哪 些 公 司 以 市 場 原 則 經 營 , 但 其 實 這 些 公 司 仍 然 是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宏 觀 環 境 下 運 作 。 因 此 , 除 非 進 行 費 時 耗 勁 的 分 析 , 否 則 根 本 無 法 理 解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內 , 眾 多 可 能 扭 曲 各 項 投 入 資 源 價 格 的 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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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見 雙 方 提 出 的 論 點 涉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及 行 政 問 題 , 商 務 部 現 正 就 可 能 引 入 的 市 場 主 導 企 業 測 試 , 特 別 是 以 下 問 題 , 再 次 邀 請 有 關 人 士 提 交 意 見 :
有 否 法 理 依 據 引 入 巿 場 主 導 企 業 測 試 ;
商 務 部 在 非 巿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宏 觀 環 境 下 , 如 何 區 別 某 企 業 為 巿 場 主 導 ;
商 務 部 應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以 及 如 何 採 用 巿 場 主 導 企 業 的 價 格 和 成 本 ; 以 及
巿 場 主 導 企 業 測 試 會 受 甚 麼 條 件 及 甚 麼 程 度 的 限 制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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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肇 康 代 行 )
2007 年 11 月 1 日
註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