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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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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3/10/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4/2007 號

美 國 : 就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的
方 法 作 出 修 訂

美 國 商 務 部 ( 「 商 務 部 」 ) 於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 宣 布 對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的 方 法 作 出 修 訂 。 這 次 修 訂 將 適 用 於 在 2007 年 1 月 16 日 之 前 , 商 務 部 尚 未 完 成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和 以 後 所 有 反 傾 銷 調 查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付 上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美 國 反 傾 銷 法 規 定 , 在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 商 務 部 一 般 會 透 過 兩 個 方 案 之 一 , 計 算 有 關 產 品 是 否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 其 中 一 個 方 案 , 是 平 均 對 平 均 的 比 較 , 即 比 較 加 權 平 均 正 常 價 值 與 可 比 商 品 的 加 權 平 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出 口 價 。 另 一 個 方 案 , 則 以 交 易 對 交 易 為 基 礎 , 即 就 個 別 交 易 比 較 商 品 的 正 常 價 值 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的 出 口 價 。 商 務 部 在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 一 般 會 使 用 平 均 對 平 均 的 比 較 。
  1. 當 商 務 部 在 調 查 中 應 用 平 均 對 平 均 方 法 時 , 一 般 會 將 出 口 交 易 按 商 品 類 別 和 貿 易 水 平 分 組 ( 平 均 組 別 ) 。 然 後 , 商 務 部 會 將 一 個 平 均 組 別 內 所 作 交 易 的 平 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出 口 價 , 與 該 等 銷 售 的 加 權 平 均 正 常 價 值 作 比 較 。 在 這 項 修 訂 前 , 當 計 算 各 平 均 組 別 結 果 的 總 和 以 決 定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時 , 商 務 部 不 容 許 以 加 權 平 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出 口 價 超 出 正 常 價 值 的 平 均 組 別 結 果 , 抵 消 加 權 平 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出 口 價 低 於 加 權 平 均 正 常 價 值 的 平 均 組 別 結 果 。 不 過 , 最 近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 世 貿 組 織 」 )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裁 定 , 商 務 部 這 個 計 算 方 法 違 反 世 貿 組 織 規 則 。 因 應 這 項 世 貿 組 織 裁 決 , 商 務 部 採 納 有 關 修 訂 , 以 後 在 調 查 中 作 平 均 對 平 均 的 比 較 時 , 會 把 非 傾 銷 的 結 果 納 入 計 算 範 圍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瑩 代 行 )

2007 年 1 月 3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