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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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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郵 :enquiry@tid.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5/2007 號

美 國 :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國 家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所 使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 替 代 國 的 選 擇 與 個 別 稅 率

美 國 商 務 部 ( 「 商 務 部 」 )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內 刊 登 公 告 , 就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所 使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其 中 兩 項 事 宜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30 日 內 , 即 2007 年 4 月 20 日 或 之 前 向 美 國 商 務 部 提 出 意 見 。 概 述 有 關 詳 情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替 代 國 的 選 擇

  1. 在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 商 務 部 會 盡 量 根 據 替 代 國 ( 即 與 有 關 的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若 , 並 生 產 大 量 相 類 產 品 的 國 家 ) 的 市 場 價 格 , 以 計 算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成 本 , 從 而 得 出 有 關 產 品 的 正 常 價 值 。 目 前 , 商 務 部 利 用 人 均 收 入 來 比 較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與 替 代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 並 根 據 可 予 比 較 產 品 的 相 對 產 量 , 以 及 考 慮 各 經 濟 體 系 能 否 提 供 調 查 程 序 所 需 的 資 料 後 , 從 多 個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若 的 國 家 中 選 出 最 適 合 的 替 代 國 。 商 務 部 現 正 就 根 據 人 均 收 入 , 以 決 定 某 國 家 是 否 與 個 別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若 這 個 做 法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例 如 , 替 代 國 與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人 均 收 入 要 多 接 近 , 兩 者 才 是 「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若 」 。 此 外 , 若 某 些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若 的 國 家 缺 乏 可 用 於 計 算 生 產 成 本 的 數 據 , 應 否 把 該 等 國 家 列 作 替 代 國 , 以 及 所 依 據 的 準 則 , 商 務 部 亦 就 此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個 別 稅 率

  1. 此 外 , 商 務 部 假 設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中 的 所 有 公 司 均 受 政 府 控 制 , 因 此 定 出 適 用 於 全 國 的 單 一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 不 過 , 出 口 商 如 通 過 「 個 別 稅 率 」 審 查 , 證 明 其 出 口 活 動 在 法 律 上 及 事 實 上 均 不 受 政 府 控 制 , 便 可 獲 得 個 別 稅 率 。 該 項 審 查 主 要 集 中 在 個 別 公 司 在 有 關 出 口 的 投 資 、 定 價 和 產 量 的 決 策 過 程 中 所 受 的 控 制 。 由 於 個 別 稅 率 的 要 求 增 加 導 致 行 政 負 擔 加 重 , 加 上 需 要 提 高 審 查 的 效 率 , 商 務 部 因 此 在 2005 年 4 月 簡 化 了 個 別 稅 率 的 申 請 程 序 , 但 個 別 稅 率 的 審 查 準 則 維 持 不 變 。 簡 化 程 序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署 於 2005 年 4 月 8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2005 號 。 商 務 部 現 正 就 個 別 稅 率 審 查 的 機 制 , 以 及 如 何 能 進 一 步 改 善 其 實 施 情 況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商 務 部 特 別 就 是 否 需 要 考 慮 制 定 其 他 審 查 方 案 , 以 及 如 何 進 一 步 減 輕 審 查 程 序 對 商 務 部 及 有 關 人 士 構 成 的 行 政 負 擔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肇 康 代 行 )

200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