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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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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22/2006 號

美 國 : 為 須 繳 納 額 外 保 證 金 的 進 口 貨 物 設 定 保 證 金 總 額 的 指 引

為 解 決 在 徵 收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稅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 「 美 國 海 關 」 ) 在 2004 年 7 月 公 布 《 Amended Monetary Guidelines for Setting Bond Amounts for Special Categories of Merchandise Subject to Antidumping and/or Countervailing Duty Cases 》 。 上 述 指 引 刊 登 於 美 國 海 關 網 站 (http://www.cbp.gov/xp/cgov/import/add_cvd/bonds/) 。 經 修 訂 的 保 證 金 指 引 , 就 徵 收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稅 案 訂 立 新 方 法 , 以 設 定 若 干 商 品 的 進 口 商 須 繳 納 的 持 續 保 證 金 總 額 , 使 當 局 可 收 妥 關 稅 , 又 不 會 對 進 口 商 或 國 際 商 貿 界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重 擔 。 在 2006 年 10 月 24 日 , 美 國 海 關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付 上 ) 公 布 有 關 保 證 金 總 額 設 定 程 序 的 額 外 資 料 。 公 眾 可 在 2006 年 12 月 26 日 前 就 程 序 發 表 意 見 。 美 國 海 關 在 考 慮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 會 再 修 訂 保 證 金 指 引 。 現 有 程 序 和 設 定 保 證 金 總 額 的 考 慮 因 素 , 詳 列 於 附 件 (pdf 格 式 )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鄺 風 怡 代 行 )

2006 年 10 月 27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