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17
EIC 111/2/20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6/2006 號
美 國 : 關 於 紡 織 品 貨 辦 的 最 新 指 引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最 近 發 出 關 於 付 運 紡 織 品 貨 辦 的 最 新 指 引 ( " 該 指 引 " ) 。 該 指 引 的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pdf 格 式 ) 。
詳 情
-
該 指 引 開 列 有 關 下 述 貨 辦 的 規 定 : (A) 屬 協 調 關 稅 表 (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的 貨 辦 ; (B)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 以 及 (C) 時 裝 貨 辦 。
貨 辦 規 定
(A) 屬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的 貨 辦
( 有 時 亦 稱 為 " 經 剪 割 貨 辦 " )
-
歸 入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的 貨 辦 , 輸 入 美 國 時 可 獲 豁 免 關 稅 和 配 額 ( 如 適 用 ) 。 貨 辦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才 可 歸 入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類 別 之 下 :
只 用 於 為 外 國 貨 品 在 美 國 招 攬 訂 單 1 的 用 途 ; 以 及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
每 件 的 價 值 不 超 過 1 美 元 2 ; 或
按 照 該 指 引 第 I 部 訂 明 的 規 定 加 上 標 記 、 撕 破 、 打 孔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使 紡 織 品 不 適 合 轉 售 或 用 作 貨 辦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
付 運 屬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的 貨 辦 時 , 商 號 須 注 意 :
貨 辦 必 須 在 輸 入 美 國 前 剪 割 ;
貨 辦 輸 入 美 國 前 , 相 關 的 發 票 上 已 列 明 "MUTILATED SAMPLES – 9811.00.60" ( 即 " 經 剪 割 貨 辦 - 9811.00.60" ) 的 聲 明 ; 以 及
如 付 運 貨 物 的 價 值 超 過 2,000 美 元 , 便 須 按 照 正 式 入 口 程 序 進 口 。
(B)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商 業 貨 辦 的 規 定 , 現 時 適 用 於 中 國 內 地 、 越 南 、 烏 克 蘭 和 俄 羅 斯 。 根 據 這 些 規 定 付 運 的 貨 辦 , 屬 協 調 關 稅 表 第 1 至 97 章 內 適 當 類 別 的 編 號 。 這 些 貨 辦 須 繳 付 關 稅 , 但 獲 豁 免 配 額 / 簽 證 規 定 。
-
付 運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 須 符 合 的 規 定 包 括 :
付 運 貨 辦 的 價 值 在 800 美 元 或 以 下 ; 以 及
貨 辦 必 須 按 照 該 指 引 第 II 部 訂 明 的 規 定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 適 用 於 這 類 貨 辦 的 規 定 , 容 許 入 口 貨 辦 供 攝 影 、 製 模 或 其 他 類 似 用 途 , 比 較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9811.00.60 的 貨 辦 的 規 定 ( 即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 寬 鬆 。
-
商 號 須 注 意 , 付 運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 如 貨 辦 的 價 值 超 過 250 美 元 , 必 須 按 照 正 式 入 口 程 序 進 口 ; 如 貨 辦 的 價 值 在 250 美 元 或 以 下 , 則 可 根 據 非 正 式 入 口 程 序 進 口 。
(C) 時 裝 貨 辦
-
正 如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一 樣 , 時 裝 貨 辦 屬 於 協 調 關 稅 表 第 1 至 97 章 內 適 當 類 別 的 編 號 , 並 且 須 繳 付 關 稅 , 但 獲 豁 免 配 額 / 簽 證 規 定 。
-
紡 織 品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規 定 , 才 合 資 格 列 為 時 裝 貨 辦 :
由 返 回 美 國 的 買 家 隨 身 攜 帶 ;
在 零 售 層 面 購 買 ;
每 一 特 定 款 式 或 顏 色 的 紡 織 品 不 多 於 一 件 ; 以 及
總 共 不 多 於 24 件 。
-
商 號 須 注 意 , 每 件 合 資 格 的 時 裝 貨 辦 均 須 加 上 法 律 認 可 的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 不 過 , 時 裝 貨 辦 没 有 額 外 的 經 剪 割 或 加 上 標 記 規 定 。 如 貨 品 以 郵 遞 和 貨 運 方 式 付 運 , 則 不 合 資 格 享 有 時 裝 貨 辦 的 待 遇 。
須 留 意 的 事 項
-
該 指 引 亦 訂 明 以 下 事 項 , 商 號 必 須 注 意 :
如 果 容 許 貨 辦 作 為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在 美 國 出 售 , 進 口 商 和 任 何 相 關 公 司 會 被 禁 止 輸 入 商 業 貨 辦 , 以 及 受 到 適 當 懲 罰 。 此 外 , 該 進 口 商 日 後 入 口 的 所 有 貨 辦 , 均 須 取 得 適 當 簽 證 或 簽 證 豁 免 。
只 要 有 關 紡 織 品 並 非 來 自 同 一 個 供 應 商 , 即 使 該 等 紡 織 品 在 同 一 個 國 家 製 造 或 生 産 , 商 號 也 可 以 一 次 過 運 送 兩 批 或 以 上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予 同 一 個 進 口 商 。 關 於 這 方 面 , 商 號 應 緊 記 嚴 格 遵 守 這 類 合 併 付 運 的 特 定 標 記 規 定 。 進 口 商 在 這 類 情 況 下 須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 證 明 該 等 紡 織 品 為 商 業 貨 辦 , 而 並 非 供 轉 售 。 如 有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有 迴 避 規 定 的 情 況 , 可 導 致 當 局 扣 押 貨 物 和 / 或 採 取 懲 罰 行 動 。
加 上 適 當 標 記 的 商 業 貨 辦 不 得 與 一 般 商 業 貨 物 一 併 付 運 進 口 。
查 詢
-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盧 雯 慧 代 行 )
2006 年 5 月 16 日
1 進 口 以 供 品 質 控 制 、 測 試 或 攝 影 用 途 的 貨 辦 , 不 符 合 招 攬 訂 單 的 規 定 , 因 而 不 合 資 格 。
2 聲 稱 的 價 值 必 須 為 實 際 價 值 , 即 紡 織 品 實 際 成 本 加 剪 割 成 本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