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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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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8/2005 號

美 國 :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公 布 關 於 食 品 設 施 註 冊 的 最 終 規 則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4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7/2004 號 。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最 近 就 實 施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貿 易 法 ( 全 稱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of 2002" ) 下 的 食 品 設 施 註 冊 規 定 , 公 布 最 終 規 則 。 該 局 發 出 的 相 關 新 聞 公 報 載 於 英 文 版 附 件 A (pdf 格 式 ) , 而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則 載 於 英 文 版 附 件 B (pdf 格 式 ) 。

  1. 最 終 規 則 確 認 於 2003 年 10 月 發 出 的 食 品 設 施 註 冊 暫 定 最 終 規 例 ( 請 參 閱 2003 年 10 月 14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8/2003 號 ) 。 扼 要 地 說 , 該 規 則 要 求 從 事 製 造 / 加 工 、 包 裝 或 保 存 食 品 (1) 供 美 國 國 民 或 動 物 食 用 的 美 國 本 土 設 施 和 海 外 設 施 , 其 擁 有 人 、 營 運 人 或 代 理 商 必 須 為 有 關 設 施 向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註 冊 。 海 外 設 施 必 須 指 派 一 名 美 國 代 理 商 ( 例 如 設 施 的 進 口 商 或 經 紀 ) 負 責 處 理 設 施 註 冊 事 宜 , 而 該 名 代 理 商 必 須 在 美 國 居 住 或 維 持 一 個 營 業 處 , 並 身 處 美 國 。 不 遵 守 註 冊 規 定 的 人 士 會 遭 受 檢 控 或 其 產 品 會 被 拒 絕 進 口 。

  2. 商 號 可 瀏 覽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網 頁 http://www.fda.gov , 以 取 得 有 關 實 施 最 終 規 則 的 最 新 資 料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盧 雯 慧 代 行 )

2005 年 10 月 5 日

(1) " 食 品 " 的 例 子 有 : 食 物 補 充 品 和 食 物 材 料 、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飲 料 ( 包 括 含 酒 精 飲 料 和 瓶 裝 水 ) 、 水 果 和 蔬 菜 、 魚 類 和 海 鮮 、 乳 類 產 品 和 有 殼 蛋 、 作 為 食 物 或 食 物 成 分 的 未 經 加 工 農 產 品 、 罐 頭 和 冷 凍 食 物 、 麵 包 產 品 、 小 吃 和 糖 果 ( 包 括 香 口 膠 ) 、 食 用 的 活 動 物 、 動 物 飼 料 和 寵 物 食 品 等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