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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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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3/10/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4/2005 號

美 國 :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使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原 料 價 格 的 政 策

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5 月 3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2005 號 中 匯 報 , 美 國 商 務 部 ( 「 商 務 部 」 ) 正 考 慮 若 干 方 案 , 以 更 改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 有 關 採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原 料 價 格 的 現 行 政 策 和 做 法 。 商 務 部 因 應 就 各 個 方 案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於 2005 年 8 月 11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公 布 更 改 現 行 做 法 的 建 議 , 並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夾 附 (pdf 格 式 )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詳 情

  1. 如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2005 號 所 述 ,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商 若 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購 買 部 分 某 種 原 料 , 按 照 現 行 做 法 , 商 務 部 在 計 算 正 常 價 值 時 , 會 以 平 均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原 料 價 格 , 計 算 所 有 該 種 原 料 的 價 值 , 惟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 其 中 一 個 條 件 , 是 該 等 進 口 原 料 數 量 必 須 在 從 所 有 來 源 購 買 的 原 料 總 數 量 中 佔 「 相 當 」 比 例 , 而 是 否 佔 「 相 當 」 比 例 則 按 個 別 個 案 裁 定 。 根 據 建 議 , 如 每 種 原 料 按 數 量 計 大 部 分 是 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購 買 , 在 同 時 符 合 其 他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商 務 部 會 使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購 買 價 , 計 算 各 種 原 料 的 價 值 。 如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商 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購 買 某 種 原 料 的 數 量 , 並 非 佔 該 種 原 料 總 數 量 的 大 部 分 , 則 商 務 部 會 根 據 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購 買 的 部 分 的 實 際 繳 付 價 格 , 以 及 從 本 土 市 場 購 買 的 部 分 的 替 代 價 值 , 訂 定 加 權 平 均 價 。 商 務 部 現 正 就 上 述 建 議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諮 詢 期 至 2005 年 9 月 6 日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鄺 風 怡 代 行 )

2005 年 8 月 15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