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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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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3/10/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2005 號

美 國 :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使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原 料 價 格 的 政 策

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4 月 8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2005 號 中 匯 報 , 美 國 商 務 部 ( 「 商 務 部 」 ) 對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就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所 採 取 的 做 法 作 出 兩 項 修 訂 。 商 務 部 現 正 繼 續 修 訂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 並 正 在 考 慮 若 干 方 案 , 更 改 現 行 有 關 採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原 料 價 格 的 若 干 政 策 和 做 法 , 同 時 徵 詢 公 眾 對 該 等 方 案 的 意 見 。 概 述 有 關 詳 情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根 據 現 行 做 法 , 在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 商 務 部 會 根 據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生 產 商 所 需 的 生 產 要 素 計 算 正 常 價 值 , 並 會 盡 量 使 用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與 該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相 若 , 而 且 是 相 類 產 品 主 要 生 產 商 的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價 格 來 計 算 。 不 過 , 如 果 該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商 向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供 應 商 購 買 某 一 原 料 , 並 以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貨 幣 付 款 , 商 務 部 會 以 該 生 產 商 向 該 供 應 商 繳 付 的 平 均 原 料 價 格 , 計 算 所 有 該 生 產 商 使 用 的 該 種 原 料 的 價 值 , 惟 必 須 符 合 三 項 條 件 : 第 一 , 該 等 進 口 原 料 數 量 必 須 在 從 所 有 來 源 購 買 的 原 料 總 數 量 中 佔 「 相 當 」 比 例 , 而 是 否 佔 「 相 當 」 比 例 則 按 個 別 個 案 裁 定 ; 第 二 , 平 均 進 口 價 必 須 反 映 真 正 買 賣 情 況 ; 第 三 , 商 務 部 不 會 就 所 有 有 理 由 相 信 或 懷 疑 存 在 傾 銷 或 補 貼 情 況 的 原 料 作 出 計 算 。

  2. 商 務 部 現 正 考 慮 兩 個 方 案 改 變 現 行 做 法 。 第 一 個 方 案 是 使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價 格 計 算 原 料 價 值 , 但 只 能 用 於 計 算 進 口 部 分 的 原 料 價 值 。 第 二 個 方 案 是 商 務 部 如 發 現 進 口 原 料 佔 所 用 原 料 的 相 當 數 量 , 便 會 使 用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進 口 價 計 算 全 部 該 種 原 料 的 價 值 , 但 會 採 用 若 干 標 準 以 決 定 何 謂 「 相 當 」 數 量 。 商 務 部 現 正 就 上 述 方 案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有 關 意 見 須 在 2005 年 6 月 24 日 或 之 前 送 交 商 務 部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鄺 風 怡 代 行 )

2005 年 5 月 31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