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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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2003 號
美 國 : 根 據 "24 小 時 規 定 " 預 先 提 交 海 運 貨 物 資 料
美 國 海 關 於 2003 年 1 月 23 日 在 美 國 舉 行 的 公 開 會 議 上 , 就 實 施 有 關 貨 物 須 在 外 地 港 口 裝 船 前 24 小 時 預 先 提 交 艙 單 資 料 的 新 規 定 ("24 小 時 規 定 ") , 解 釋 運 作 方 面 的 一 些 重 要 問 題 。 有 關 資 料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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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號 請 注 意 , 美 國 海 關 已 於 2002 年 12 月 2 日 起 實 施 24 小 時 規 定 , 而 寬 限 期 亦 即 將 屆 滿 。 美 國 海 關 會 由 2003 年 2 月 2 日 起 嚴 格 執 行 該 規 定 。 相 關 的 資 料 , 請 參 閱 2002 年 11 月 2 日 和 12 月 1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7/02 號 和 第 239/02 號 , 或 瀏 覽 美 國 海 關 網 站 (http://www.customs.gov)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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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淑 美 代 行 )
2003 年 1 月 25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