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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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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99 號

加 拿 大 ﹕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本 署 曾 於 1999 年 1 月 29 日 和 1999 年 3 月 31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99 號 及 第 43/99 號 。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船 務 公 司 、 承 運 公 司 、 貨 物 處 理 公 司 、 船 公 司 及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 關 於 運 往 加 拿 大 的 經 熏 蒸 運 貨 貨 櫃 的 現 行 規 定 。

規 定

2.

根 據 國 際 海 運 危 險 貨 物 守 則 及 加 拿 大 當 地 的 規 例 , 所 有 運 往 加 拿 大 的 運 貨 貨 櫃 , 如 在 運 送 上 船 之 前 已 進 行 熏 蒸 但 未 加 以 曝 氣 , 便 應 遵 守 下 文 第 3 及 第 4 段 的 規 定 。

   
3.

此 類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必 須 附 有 警 告 標 籤 , 以 英 文 及 法 文 註 明 以 下 資 料 ﹕

  1. 所 使 用 的 熏 蒸 劑 ﹔ 及
     
  2. 進 行 熏 蒸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4.

此 外 , 所 有 有 關 經 熏 蒸 運 貨 貨 櫃 的 船 務 文 件 ( 例 如 艙 單 、 提 單 ) , 應 附 有 以 下 資 料 ﹕

  1. 所 使 用 的 熏 蒸 劑 的 類 型 及 份 量 ﹔
     
  2. 進 行 熏 蒸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3. 每 個 運 貨 貨 櫃 在 船 上 所 放 置 的 位 置 ﹔ 及
     
  4. 處 理 任 何 並 非 處 於 氣 體 狀 態 的 熏 蒸 劑 的 指 示 。 ( 注 意 ﹕ 溴 甲 烷 及 磺 溴 是 加 拿 大 當 局 所 接 受 的 唯 一 兩 種 用 以 熏 蒸 未 經 製 造 木 包 裝 物 料 的 熏 蒸 劑 。 這 兩 種 熏 蒸 劑 在 室 溫 時 是 處 於 氣 體 狀 態 的 。 )
   
5.

為 符 合 上 述 第 4 段 的 規 定 , 謹 請 有 關 人 士 注 意 , 這 些 運 貨 貨 櫃 的 所 有 船 務 文 件 應 附 有 以 下 兩 項 ﹕

  1. 由 漁 農 處 蓋 印 的 熏 蒸 證 書 ﹔ 及
     
  2. 填 妥 的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危 險 貨 物 聲 明 書 表 格 ( IMO 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 Form) 。

不 合 符 規 定 的 後 果

6. 運 貨 貨 櫃 如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 可 能 會 遭 加 拿 大 當 局 飭 令 運 返 原 地 。

查 詢

7. 如 對 本 通 告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與 以 下 各 部 門 聯 絡 ﹕

 

  電 話
貿 易 署
( 亞 洲 及 美 洲 部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科 )
2398 5682
漁 農 處
(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
2733 2163
海 事 處
( 危 險 貨 物 及 專 項 組 )
2852 3085

 

貿 易 署 署 長

( 關 漢 傑 代 行 )

1999 年 5 月 14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