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99 號
經 薰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本 署 曾 隨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99 號 附 上 海 事 處 發 出 的 香 港 商 船 通 告 第 23/1996 號 和 第 45/1998 號 , 供 商 號 參 閱 。 海 事 處 最 近 發 出 公 告 , 提 醒 船 隻 擁 有 人 、 代 理 人 和 船 長 、 本 地 船 隻 經 營 人 、 船 務 公 司 、 承 運 公 司 、 貨 物 處 理 公 司 在 處 理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 躉 船 及 其 他 船 隻 上 的 運 貨 單 位 時 , 須 遵 守 有 關 的 安 全 規 例 。 該 等 公 告 載 於 附 件 A 和 附 件 B 內 。
查 詢
2. 如 對 本 通 告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2852 3085 與 海 事 處 危 險 貨 物 及 專 項 組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關 漢 傑 代 行 )
19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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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