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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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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99 號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商 號 、 出 口 商 、 船 務 公 司 及 承 運 公 司 , 在 運 送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時 須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背 景

2. 目 前 , 大 部 分 經 溴 甲 烷 蒸 熏 處 理 的 運 貨 貨 櫃 , 均 未 有 在 運 送 上 船 之 前 先 加 以 曝 氣 。 不 過 , 此 等 情 況 已 在 由 熏 蒸 公 司 所 發 出 的 熏 蒸 證 書 上 註 明 。 經 處 理 貨 櫃 的 接 縫 和 通 風 孔 均 會 用 膠 貼 密 封 。 運 貨 貨 櫃 的 櫃 門 上 , 必 須 附 有 清 晰 的 警 告 標 籤 , 詳 細 註 明 熏 蒸 的 程 序 。

3. 根 據 海 事 處 發 出 的 香 港 商 船 通 告 第 23 / 1996 號 ( 附 件 A ) (pdf 格 式 ) 及 第 45/1998 號 ( 附 件 B )(pdf 格 式 ) , 經 熏 蒸 的 運 貨 貨 櫃 已 在 國 際 海 運 危 險 貨 物 守 則 下 被 列 為 第 9 類 危 險 品 , 須 受 商 船 ( 安 全 ) ( 危 險 貨 物 及 海 洋 污 染 物 ) 規 例 管 制 。

4. 商 號 、 出 口 商 、 船 務 公 司 及 承 運 公 司 應 向 貨 櫃 碼 頭 公 司 發 出 指 示 , 在 運 送 上 述 的 運 貨 貨 櫃 時 加 以 適 當 處 理 。

查 詢

如 對 本 通 告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2733 2163 , 與 漁 農 處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關 漢 傑 代 行 )

1999 年 1 月 29 日

此 通 告 的 部 份 附 錄 未 能 於 網 頁 提 供 , 有 需 要 參 閱 人 士 可 到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貿 易 署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免 費 索 取 或 到 閣 樓 料 資 中 心 查 詢 。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