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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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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5/97 號

美 國 :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的 規 定

 

美 國 海 關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宣 佈 , 進 口 物 品 如 除 了 產 地 來 源 外 , 還 載 有 顯 示 地 名 的 字 眼 ,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的 規 定 已 予 以 放 寬 。

  1.  
  2. 就 上 文 所 述 進 口 物 品 而 言 , 實 際 產 地 來 源 的 標 記 , 目 前 必 須 在 顯 示 非 產 地 來 源 地 名 的 字 眼 附 近 , 而 字 體 的 大 小 必 須 相 仿 , 並 須 在 之 前 加 上 "Made in" 、 "Product of" 或 其 他 具 有 類 似 意 思 的 字 眼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開 始 , 除 非 所 載 地 名 會 令 最 終 買 家 對 實 際 的 產 地 來 源 有 所 誤 解 , 或 被 誤 導 , 則 此 規 定 方 適 用 。 隨 附 有 關 公 告 副 本 , 以 供 參 考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403 與 本 人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楊 彭 蘭 芳 代 行 )

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因 信 賴 上 述 資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