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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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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5/97 號

美 國 : 在 美 國 市 場 出 售 的 產 品
使 用 聯 苯 胺 基 化 學 物 質 受 到 限 制

本 署 獲 悉 , 美 國 環 境 保 謢 局 去 年 十 月 頒 佈 「 重 要 新 用 途 規 則 」 ( 該 規 則 ) , 限 制 若 干 聯 苯 胺 基 化 學 物 質 的 使 用 。 該 規 則 的 實 際 作 用 , 是 防 止 商 號 日 後 製 造 、 處 理 或 進 口 含 有 該 等 物 質 的 產 品 。

詳 細 情 況

  1. 基 於 有 關 聯 苯 胺 及 聯 苯 胺 基 染 料 毒 性 的 資 料 , 環 境 保 護 局 關 注 , 若 干 聯 苯 胺 基 化 學 物 質 可 能 致 癌 。 因 此 , 環 境 保 護 局 頒 佈 該 規 則 , 規 定 除 了 持 續 使 用 少 量 該 等 物 質 作 少 數 用 途 外 , 該 規 則 所 列 聯 苯 胺 基 化 學 物 質 作 任 何 用 途 , 均 視 為 重 要 新 用 途 。 該 規 則 規 定 , 任 何 人 製 造 、 處 理 或 進 口 所 列 化 學 物 質 作 任 何 重 要 新 用 途 , 必 須 在 距 離 開 始 製 造 、 處 理 或 進 口 至 少 9 0 天 之 前 , 通 知 環 境 保 護 局 。 這 項 通 知 規 定 , 可 讓 環 境 保 護 局 在 該 等 化 學 物 質 引 進 美 國 市 場 之 前 , 評 估 擬 作 的 新 用 途 , 並 防 止 美 國 人 民 因 接 觸 該 等 物 質 , 而 可 能 受 害 。

  2. 隨 附 有 關 實 施 該 規 則 的 便 覽 和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pdf 格 式 ) 副 本 , 以 供 參 考 。 至 於 該 規 則 所 涵 蓋 聯 苯 胺 基 化 學 物 質 一 覽 表 (pdf 格 式 ) , 商 號 可 參 閱 上 述 公 告 最 後 兩 頁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403 與 本 人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楊 彭 蘭 芳 代 行 )

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告 - 第 1 至 5 頁 , 第 6 至 10 頁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因 信 賴 上 述 資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