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FRCP 1000/1/1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2019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5/2019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9/201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10/2019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11/2019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10/2019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10/2019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在 2019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業 界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下 , 於 2019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時 間 安 排 。

詳 情

2.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於 2019 年 4 月 26 日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2019 號 , 通 知 業 界 《 協 議 》 下 內 地 與 香 港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安 排 。 根 據 《 協 議 》 , 所 有 符 合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的 貨 物 1, 應 當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若 生 產 商 因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對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作 出 修 訂 的 訴 求 , 可 按 其 需 要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及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 協 議 》 下 設 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工 作 組 會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商 定 的 機 制 和 時 間 安 排 , 就 原 產 地 標 準 修 訂 建 議 舉 行 磋 商 。

3.按 內 地 與 香 港 商 定 的 2019 年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時 間 安 排 , 本 署 將 會 按 收 到 香 港 生 產 商 申 請 的 日 期 分 三 次 與 內 地 就 有 關 貨 物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 在 2019 年 8 月 17 日 或 之 前 收 到 的 申 請 會 納 入 2019 年 度 第 二 次 磋 商 處 理 ; 在 2019 年 8‍月 18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 收 到 的 申 請 則 會 納 入 2019 年 度 第 三 次 磋 商 處 理 。 在 2019 年 10 月 17‍日 後 收 到 的 申 請 將 撥 歸 下 一 階 段 ( 2020 年 度 ) 處 理 。

4.具 體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實 施 步 驟 及 申 請 程 序 詳 列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2019 號 。 香 港 生 產 商 如 有 需 要 要 求 修 訂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參 閱 該 通 告 及 填 妥 載 於 該 通 告 的 申 請 表 格 , 向 本 署 提 交 有 關 貨 物 及 生 產 情 況 的 資 料 。

查 詢

5.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電 話 : 3403 6432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江 慈 音 代 行 )

2019 年 7 月 16 日

1 有 關 原 產 貨 物 的 定 義 及 詳 情 可 參 閱 本 署 於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