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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FRCP 1000/2/6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19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4/2019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6/201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6/2019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7/2019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6/2019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7/2019 號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流 動 證 明

I. 引 言

本 通 告 列 明 在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 註 1 ) 下 , 於 香 港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轉 口 證 ( 流 動 證 明 )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往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可 享 有 《 自 貿 協 定 》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待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成 員 國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後 ,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相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將 另 行 公 布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起 接 受 流 動 證 明 。 [ 發 證 機 構 的 詳 情 見 下 文 第 6 段 ]

2.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9 號 通 知 業 界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待 遇 的 貨 物 須 符 合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其 他 要 求 。 上 述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提 及 , 香 港 會 就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合 資 格 申 請 東 盟 成 員 國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 簽 發 兩 類 產 地 來 源 證 , 分 別 為 適 用 於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 以 及 適 用 於 經 香 港 轉 口 的 合 資 格 貨 物 的 流 動 證 明 。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2019 號 。

3.《 自 貿 協 定 》 文 本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已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號 應 同 時 參 閱 《 自 貿 協 定 》 的 相 關 條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 以 及 不 時 於 本 署 網 頁 發 佈 的 最 新 消 息 。 流 動 證 明 式 樣 載 於 附 錄 ( 只 有 英 文 ) 。

II. 流 動 證 明

範 圍

4.一 般 情 況 下 ,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第 9 條 , 協 定 下 的 關 稅 優 惠 待 遇 只 會 給 予 直 接 由 出 口 一 方 ( 註 2 ) 運 往 進 口 一 方 的 貨 物 。 然 而 , 《 自 貿 協 定 》 設 有 機 制 , 讓 香 港 轉 口 商 可 就 原 產 自 東 盟 成 員 國 一 方 並 經 香 港 轉 口 往 另 一 東 盟 成 員 國 一 方 的 貨 物 , 在 香 港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 讓 該 貨 物 保 留 上 述 首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一 方 的 原 產 資 格 。 換 言 之 , 流 動 證 明 所 列 明 的 轉 口 貨 物 , 若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的 相 關 要 求 , 則 仍 可 享 有 東 盟 成 員 國 進 口 一 方 提 供 的 相 應 關 稅 優 惠 。

5.有 關 個 別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署 網 頁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發 證 機 構

6.流 動 證 明 將 由 五 間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 即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 有 關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的 詳 細 手 續 , 請 向 各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查 詢 。

遞 交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及 簽 發 條 件

7.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商 號 必 須 在 貨 物 於 香 港 出 口 前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 而 離 港 日 期 須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8.擬 使 用 流 動 證 明 轉 口 至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的 貨 物 , 不 能 在 香 港 作 進 一 步 加 工 , 但 重 新 包 裝 或 物 流 活 動 ( 例 如 : 卸 下 、 重 新 裝 載 、 貯 存 或 為 使 貨 物 保 存 在 良 好 狀 態 或 為 運 送 貨 物 至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所 需 的 其 他 操 作 ) 則 除 外 。

9.遞 交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時 , 有 關 貨 物 的 香 港 轉 口 商 必 須 把 填 妥 的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表 , 連 同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送 交 其 中 一 間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1. 由 原 產 東 盟 成 員 國 一 方 簽 發 的 有 效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或 認 證 副 本 ;
  2. 進 口 貨 物 的 裝 箱 單 、 商 業 發 票 及 運 輸 文 件 ( 例 如 : 提 單 、 空 運 提 單 或 道 路 艙 單 ) ;
  3. 擬 轉 口 貨 物 的 裝 箱 單 、 商 業 發 票 及 運 輸 文 件 ( 例 如 : 提 單 或 空 運 提 單 ) ( 如 有 ) ; 以 及
  4. 轉 口 商 的 有 效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證 。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索 取 。 如 發 證 機 構 及 / 或 香 港 海 關 提 出 要 求 , 為 貨 物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的 轉 口 商 必 須 提 供 其 他 適 當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相 關 資 料 。

10.一 般 而 言 , 每 一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只 能 用 於 一 份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的 規 定 , 流 動 證 明 須 包 含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有 關 資 料 。 流 動 證 明 的 資 料 要 求 如 下 , 相 關 資 料 會 列 印 於 流 動 證 明 上 :

  1. 轉 口 商 資 料 :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香 港 轉 口 商 的 詳 細 資 料 ;
  2. 收 貨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的 收 貨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3. 付 運 詳 情 :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從 香 港 到 進 口 一 方 的 運 輸 工 具 和 路 線 ;
  4. 產 品 摘 要 :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內 提 供 的 產 品 詳 情 , 包 括 包 裝 上 的 標 記 和 編 號 、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品 牌 名 稱 和 賦 予 產 品 原 產 資 格 的 標 準 等 , 必 須 與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上 所 載 的 資 料 相 同 ;
  5. 發 票 詳 情 :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貨 物 出 口 往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的 發 票 編 號 和 日 期 ; 以 及
  6. 離 岸 價 : 如 採 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準 則 , 必 須 提 供 貨 物 從 香 港 出 口 的 離 岸 價 。

11.香 港 轉 口 商 須 在 流 動 證 明 上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 從 發 證 機 構 領 取 已 簽 發 的 流 動 證 明 後 , 轉 口 商 簽 署 人 必 須 在 流 動 證 明 上 簽 署 聲 明 ( 欄 11 ) , 才 把 流 動 證 明 交 予 最 終 進 口 商 以 申 領 關 稅 優 惠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____________________ ( Country/Party of origin )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 Rules of Origin )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_______________ ( Importing Country/Party ).
[ 以 下 簽 署 人 謹 此 聲 明 , 上 述 資 料 及 陳 述 正 確 無 誤 ; 所 有 貨 物 皆 在 _________________( 原 產 國 家 ╱ 一 方 ) 生 產 , 並 符 合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就 貨 物 出 口 往 _______________( 進 口 國 家 ╱ 一 方 ) 所 訂 明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

流 動 證 明 的 有 效 期

12.流 動 證 明 的 有 效 期 至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期 滿 為 止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13.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製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不 少 於 三 年 內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請 的 記 錄 。 此 要 求 亦 適 用 於 申 請 簽 發 流 動 證 明 的 轉 口 商 。

流 動 證 明 的 核 實

14.一 如 其 他 產 地 來 源 證 類 別 , 香 港 海 關 可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 以 核 實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書 內 填 報 資 料 的 真 確 性 。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的 商 號 須 留 意 , 申 請 如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 所 需 審 批 時 間 一 般 會 較 長 。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 應 注 意 這 點 。

15.如 流 動 證 明 上 的 資 料 不 全 或 存 在 懷 疑 規 避 的 情 況 ,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商 號 遞 交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予 相 關 的 主 管 當 局 。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亦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對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進 行 隨 機 追 溯 檢 查 , 或 在 對 文 件 的 真 確 性 或 有 關 貨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實 產 地 來 源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有 合 理 懷 疑 時 ,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追 溯 檢 查 。 進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規 則 第 17 條 及 18 條 訂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轉 口 商 的 處 所 進 行 核 實 造 訪 。

申 請 認 證 副 本

16.如 流 動 證 明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 有 關 商 號 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的 認 證 副 本 :

  1. 以 書 面 解 釋 提 出 申 請 的 原 因 ; 以 及
  2.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流 動 證 明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的 文 件 , 以 及 有 關 流 動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17.流 動 證 明 認 證 副 本 的 申 請 必 須 具 足 夠 的 書 面 證 據 支 持 。 流 動 證 明 的 認 證 副 本 會 在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發 出 , 並 在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的 有 效 期 內 有 效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申 請 , 並 保 留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商 號 請 留 意 , 如 流 動 證 明 正 本 已 被 用 作 申 請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該 流 動 證 明 的 認 證 副 本 將 告 無 效 ; 反 之 亦 然 。

III. 貨 物 清 關

18.如 流 動 證 明 所 列 貨 物 遇 到 清 關 問 題 , 商 號 可 向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或 本 署 尋 求 協 助 [ 聯 絡 資 料 見 下 文 第 22 段 ]。 然 而 , 本 署 不 會 因 最 終 進 口 一 方 海 關 當 局 拒 絕 接 受 《 自 貿 協 定 》 下 有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申 請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IV. 資 料 處 理

19.流 動 證 明 發 證 機 構 會 對 商 號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有 助 考 慮 或 核 查 有 關 流 動 證 明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商 號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V. 重 要 事 項 及 警 告

20.商 號 有 責 任 完 整 及 真 確 地 填 寫 流 動 證 明 申 請 , 以 及 提 供 流 動 證 明 簽 發 條 件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 可 能 影 響 考 慮 及 處 理 申 請 的 進 度 , 亦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21.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反 流 動 證 明 條 件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可 能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觸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是 否 遭 受 檢 控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拒 絕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VI. 查 詢

22.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電 話 : 2398 5545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o_enquiry@tid.gov.hk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香 港 總 商 會 電 話 : 2395 5515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電 話 : 2396 3318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電 話 : 2542 8613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電 話 : 2525 0138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電 話 : 2526 0623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馮 敬 熹 代 行 )

2019 年 5 月 9 日

隨 附 錄

註 1 : 東 盟 的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撾 、 馬 來 西 亞 、 緬 甸 、 菲 律 賓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
註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詞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貿 協 定 》 已 生 效 的 東 盟 成 員 國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