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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FRCP 1000/2/6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2019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3/2019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5/201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5/2019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6/2019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5/2019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6/2019 號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I. 引 言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於 2019 年 5 月 9 日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9 號 , 通 知 業 界 在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 註 1 ) 下 ,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須 符 合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要 求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往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可 享 有 《 自 貿 協 定 》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待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成 員 國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後 ,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相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將 另 行 公 布 。
 
2.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貨 物 須 符 合 多 項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相 關 貨 物 的 進 口 商 必 須 向 進 口 一 方 ( 註 2 ) 海 關 當 局 遞 交 有 效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東 盟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 本 通 告 列 明 為 合 資 格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程 序 及 簽 發 條 件 。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註 ‍3 )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起 接 受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 至 於 就 源 自 東 盟 成 員 國 並 經 香 港 運 往 另 一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貨 物 申 請 流 動 證 明 之 詳 情 , 請 參 閱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19 號 。
 
3.        本 署 會 適 時 更 新 並 於 網 頁 公 布 相 關 名 單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號 應 同 時 參 閱 《 自 貿 協 定 》 的 相 關 條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 以 及 不 時 於 本 署 網 頁 發 佈 的 最 新 資 料 。 《 自 貿 協 定 》 文 本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已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商 號 於 擬 備 申 請 時 , 亦 應 參 閱 「 商 號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須 知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publications/registcert/files/note(ASEAN)_c.pdf>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式 樣 載 於 附 錄 ( 只 有 英 文 ) 。  

II.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產 品 範 圍

4.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涵 蓋 不 同 類 型 商 品 , 包 括 珠 寶 、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鐘 錶 和 玩 具 等 。 各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詳 情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商 號 在 考 慮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時 , 請 確 定 貨 物 是 否 屬 進 口 一 方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範 圍 之 內 。

5.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簽 發 予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發 證 機 關

6.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由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

工 廠 登 記

7.為 確 保 有 關 工 廠 有 能 力 生 產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貨 物 ,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必 須 先 在 本 署 申 領 工 廠 登 記 , 才 可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有 關 工 廠 登 記 條 件 及 程 序 , 請 參 閱 本 署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aboutco_factory.html>。

8.如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的 有 效 工 廠 登 記 已 包 括 其 他 產 地 來 源 證 類 別 , 亦 須 更 新 其 工 廠 登 記 記 錄 , 以 將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包 括 在 內 。 相 關 人 士 可 填 妥 「 申 請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 表 格 更 新 其 記 錄 , 表 格 可 於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Factory> 或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者 必 須 依 法 遵 守 所 有 登 記 條 件 , 並 須 確 保 有 關 登 記 資 料 ( 例 如 地 址 、 擁 有 權 、 產 品 、 生 產 線 、 機 器 等 ) 正 確 無 誤 。 如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者 未 有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 或 其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內 所 列 貨 物 未 有 在 本 署 登 記 , 其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9.如 擬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貨 物 須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下 有 關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有 關 製 造 商 必 須 遞 交 「 成 本 計 算 表 」 , 詳 列 每 類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計 算 方 法 以 支 持 其 工 廠 登 記 的 申 請 或 修 訂 。 如 貨 物 的 生 產 涉 及 本 地 分 判 商 , 有 關 分 判 商 亦 須 在 製 造 商 遞 交 的 「 成 本 計 算 表 」 內 申 報 其 生 產 部 分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表 格 可 於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Factory> 或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 有 關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計 算 方 法 詳 情 , 請 參 閱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6 條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計 算 方 法 ) 。 「 成 本 計 算 表 」 由 遞 交 日 期 起 生 效 , 直 至 製 造 商 的 工 廠 登 記 屆 滿 日 期 為 止 ( 如 獲 批 ) 。 製 造 商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續 期 時 , 或 如 「 成 本 計 算 表 」 內 的 成 本 計 算 有 重 大 改 變 ( 例 如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下 降 至 低 於 該 貨 物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適 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 , 商 號 必 須 遞 交 新 的 「 成 本 計 算 表 」 , 以 供 本 署 批 核 。

10.本 署 在 收 到 申 請 書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一 般 會 在 14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處 理 新 的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或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內 有 關 產 品 / 來 源 證 類 別 的 要 求 。 有 意 為 貨 物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商 號 , 在 擬 定 生 產 貨 物 及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 應 留 意 這 點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電 子 服 務

11.所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申 請 ( 包 括 首 次 遞 交 、 重 新 遞 交 、 修 訂 和 取 消 要 求 ) 必 須 經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遞 交 。 商 號 可 向 政 府 委 任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 註 4 ) 登 記 , 以 使 用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 未 能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的 商 號 , 可 透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指 定 服 務 站 提 供 的 紙 張 轉 換 電 子 服 務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12.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內 提 供 的 所 有 所 需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無 誤 。 此 外 , 申 請 者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1. 出 口 商 、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內 作 以 下 聲 明 :

    ASE - I declare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application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 ASE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的 貨 物 , 符 合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下 適 用 於 有 關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
  2. 出 口 商 亦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作 以 下 聲 明 :

    U01 -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ion of box 11 on CO (Form AHK), I declare that th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provided for this application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Hong Kong, China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 Rules of Origin )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the country/place as entered under "Importing Country/Party".
    [ U01 – 就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內 欄 11 所 需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內 所 填 報 的 資 料 及 陳 述 正 確 無 誤 ; 所 有 貨 物 皆 在 中 國 香 港 生 產 , 並 符 合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就 貨 物 出 口 往 「 進 口 國 家 ╱ 一 方 」 欄 內 的 國 家 ╱ 地 方 所 訂 明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
  3. 每 一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只 能 包 括 同 一 批 次 進 入 進 口 一 方 的 貨 物 。
  4. 每 一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最 多 可 包 括 5 項 8 位 數 級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的 貨 物 , 而 所 有 貨 物 必 須 為 原 產 貨 物 並 全 部 符 合 資 格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5.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商 號 必 須 在 貨 物 出 口 前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而 離 港 日 期 應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13.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與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所 需 的 申 請 資 料 大 致 相 同 , 惟 申 請 者 須 注 意 以 下 特 別 適 用 於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要 求 -

  1.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商 號 須 按 政 府 統 計 處 出 版 的 《 香 港 進 出 口 貨 物 分 類 表 ( 協 調 制 度 ) 》 , 提 供 與 貨 物 對 應 的 8 位 數 級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其 中 首 6 位 數 字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上 。
  2. 收 貨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收 貨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3. 賦 予 產 品 原 產 資 格 的 標 準 : 商 號 應 在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每 個 產 品 項 目 所 符 合 的 適 用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若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所 列 產 品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則 , 商 號 應 註 明 相 關 項 目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百 分 比 和 離 岸 價 。
  4. 第 三 方 發 票 : 倘 銷 售 發 票 是 由 位 於 第 三 方 的 公 司 或 由 受 該 公 司 委 託 的 出 口 商 發 出 , 而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的 規 定 , 則 進 口 一 方 會 接 受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此 等 情 況 必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 商 號 必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上 列 明 發 出 第 三 方 發 票 的 公 司 之 名 稱 及 所 在 國 家 ╱ 方 、 製 造 商 ╱ 出 口 商 的 發 票 編 號 及 有 關 公 司 的 發 票 編 號 ( 如 知 悉 ) , 相 關 資 料 會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上 。  
  5. 展 覽 :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涉 及 在 一 方 舉 行 的 展 覽 會 期 間 或 之 後 出 售 並 進 口 至 一 方 的 原 產 貨 物 , 必 須 清 楚 列 明 , 並 提 供 展 覽 會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6.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及 產 地 累 積 規 則 : 如 應 用 這 些 規 則 , 必 須 在 申 請 內 列 明 , 並 提 供 有 關 原 材 料 及 零 件 的 資 料 。 商 號 必 須 保 存 有 關 的 計 算 文 件 及 ╱ 或 記 錄 , 並 按 香 港 海 關 要 求 遞 交 該 等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  
  7. 可 用 以 識 別 付 運 貨 物 的 其 他 資 料 : 商 號 須 就 每 項 貨 品 提 供 「 發 票 編 號 」 , 有 關 資 料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上 。 如 有 需 要 , 商 號 亦 可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內 , 提 供 可 用 以 識 別 付 運 貨 物 的 其 他 資 料 。 商 號 亦 應 提 供 製 造 商 的 名 稱 及 商 標 。  
  8.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簽 名 : 提 交 申 請 的 出 口 商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必 須 在 已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上 簽 署 聲 明 ( 欄 11 ) 後 , 才 將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交 予 進 口 商 以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14.如 發 證 機 構 及 / 或 香 港 海 關 提 出 要 求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涉 及 的 製 造 商 、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及 出 口 商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以 證 明 申 請 內 所 述 的 貨 物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的 原 產 資 格 。 上 述 包 括 貨 物 在 香 港 及 各 方 所 進 行 的 工 序 的 有 關 資 料 , 以 及 有 關 商 號 ( 包 括 分 判 商 )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等 。

審 理 和 批 准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申 請

15.除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外 ( 見 下 文 第 19 段 ) , 遞 交 予 本 署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的 目 標 審 理 期 為 1.5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接 獲 申 請 當 天 ) 。

領 取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16.當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發 證 機 構 會 通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電 子 批 准 信 息 。 出 口 商 可 列 印 領 證 收 條 並 蓋 上 其 公 司 印 章 後 , 到 發 證 機 構 領 取 證 書 。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有 效 期

17.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於 發 證 當 日 起 計 一 年 內 有 效 , 並 應 在 該 段 期 間 內 遞 交 予 進 口 一 方 海 關 當 局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18.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製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不 少 於 三 年 內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請 的 記 錄 。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核 實

19.為 維 持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完 善 穩 健 , 本 署 會 聯 同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 以 核 實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內 填 報 資 料 的 真 確 性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商 號 須 留 意 , 申 請 如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 所 需 審 批 時 間 一 般 會 較 長 。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 應 注 意 這 點 。 香 港 海 關 亦 會 就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作 工 廠 審 批 視 察 及 在 登 記 後 作 定 期 巡 查 。

20.進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進 行 隨 機 追 溯 檢 查 , 或 在 對 文 件 的 真 確 性 或 有 關 貨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實 產 地 來 源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有 合 理 懷 疑 時 ,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追 溯 檢 查 。 進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規 則 第 17 及 18 條 訂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的 處 所 進 行 核 實 審 查 。

21.如 貨 物 正 接 受 追 溯 檢 查 或 核 實 審 查 , 進 口 一 方 可 在 檢 查 / 審 查 全 期 或 期 間 任 何 時 段 , 暫 停 對 有 關 貨 物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但 若 有 關 貨 物 不 涉 及 進 口 禁 令 或 管 制 及 欺 詐 之 嫌 , 進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當 局 可 按 照 其 內 部 法 例 和 規 例 , 於 完 成 任 何 所 需 的 行 政 措 施 後 把 相 關 貨 物 發 還 予 進 口 商 。 如 進 口 一 方 確 定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 將 會 恢 復 給 予 該 貨 物 任 何 早 前 暫 停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如 未 能 核 實 有 關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 進 口 一 方 可 拒 絕 給 予 該 貨 物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要 求 修 訂

22.商 號 如 需 修 訂 已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可 提 出 修 訂 要 求 。 發 證 機 構 只 會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尚 未 被 用 以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情 況 下 , 考 慮 修 訂 要 求 。 修 訂 要 求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提 出 , 而 申 請 商 號 須 將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還 給 發 證 機 構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修 訂 要 求 。

要 求 取 消

23.如 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沒 有 被 用 以 申 請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商 號 可 要 求 取 消 該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並 將 該 證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還 給 發 證 機 構 註 銷 。

申 請 認 證 副 本

24.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 商 號 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認 證 副 本 :

  1. 以 書 面 解 釋 提 出 申 請 的 原 因 ; 以 及
  2.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的 文 件 , 以 及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25.商 號 必 須 遞 交 足 夠 的 書 面 證 據 , 以 支 持 其 遞 交 予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認 證 副 本 的 申 請 。 向 本 署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本 署 網 址 下 載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cert/files/c8122.pdf> 或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認 證 副 本 會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發 出 , 並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的 有 效 期 內 有 效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申 請 , 並 保 留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商 號 請 留 意 ,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正 本 已 被 用 作 申 請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該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認 證 副 本 將 告 無 效 ; 反 之 亦 然 。

檢 討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簽 發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26.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香 港 與 東 盟 將 繼 續 就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3 所 列 產 品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進 行 談 判 。 在 推 行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簽 發 服 務 後 , 本 署 亦 可 能 會 檢 討 有 關 申 請 程 序 及 簽 發 條 件 。 本 署 會 不 時 透 過 通 告 或 於 本 署 網 頁 公 布 任 何 修 訂 。

III. 貨 物 清 關

27.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所 列 的 出 口 貨 物 遇 到 清 關 問 題 , 商 號 可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尋 求 協 助 [ 聯 絡 方 法 見 下 文 第 ‍31‍ 段 ] 。 然 而 , 本 署 不 會 因 進 口 一 方 海 關 當 局 拒 絕 接 受 《 自 貿 協 定 》 下 有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申 請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IV. 資 料 處 理

28.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發 證 機 構 會 對 商 號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有 助 考 慮 或 核 查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商 號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V. 重 要 事 項 及 警 告

29.商 號 有 責 任 完 整 及 真 確 地 填 寫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 以 及 提 供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簽 發 條 件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 可 能 影 響 考 慮 及 處 理 申 請 的 進 度 , 亦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30.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反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條 件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可 能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觸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是 否 遭 受 檢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均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全 部 或 任 何 一 項 : 拒 絕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暫 停 使 用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 暫 停 /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的 工 廠 登 記 。

VI. 查 詢

31.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電 話 : 2398 5545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o_enquiry@tid.gov.hk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香 港 總 商 會 電 話 : 2395 5515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電 話 : 2396 3318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電 話 : 2542 8613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電 話 : 2525 0138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電 話 : 2526 0623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 2111 1288
-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 2917 8888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馮 敬 熹 代 行 )

隨 附 錄

2019 年 5 月 9 日

註 1 : 東 盟 的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撾 、 馬 來 西 亞 、 緬 甸 、 菲 律 賓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
註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詞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貿 協 定 》 已 生 效 的 東 盟 成 員 國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註 3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包 括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
註 4 : 目 前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電 子 服 業 供 應 商 為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及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有 關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聯 絡 方 法 載 於 第 31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