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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FRCP 1000/2/6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9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2/2019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4/201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4/2019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5/2019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4/2019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5/2019 號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I. 引 言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 註 1 ) 簽 訂 了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往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可 享 有 《 自 貿 協 定 》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待 其 他 東 盟 成 員 國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後 ,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相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將 另 行 公 布 。

2.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 符 合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內 適 用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原 產 出 口 貨 物 , 可 享 由 東 盟 成 員 國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該 協 定 亦 設 有 機 制 , 讓 原 產 自 東 盟 成 員 國 並 經 香 港 轉 口 往 另 一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貨 物 亦 可 享 有 《 自 貿 協 定 》 下 進 口 東 盟 成 員 國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3.本 通 告 旨 在 簡 介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出 口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往 東 盟 成 員 國 須 符 合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文 件 規 定 、 保 存 記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有 關 適 用 於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及 適 用 於 上 述 合 資 格 轉 口 貨 物 的 「 流 動 證 明 」 的 申 請 手 續 及 條 件 , 請 參 閱 本 署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2019 號 及 第 6/2019 號 。

4.《 自 貿 協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已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號 應 同 時 參 閱 《 自 貿 協 定 》 的 相 關 條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 以 及 不 時 於 本 署 網 頁 發 佈 的 最 新 消 息 。

II.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5.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 東 盟 成 員 國 已 同 意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撤 銷 ╱ 削 減 關 稅 , 惟 有 關 貨 物 須 符 合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遵 守 相 關 操 作 程 序 。 各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詳 情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III.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6.適 用 於 《 自 貿 協 定 》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載 於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及 其 附 件 。 該 章 規 定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及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 包 括 下 文 第 7 - 27 段 所 述 規 定 ) 的 貨 物 , 應 當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1.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4 條 (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所 列 , 完 全 於 出 口 一 方 ( 註 2 )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附 錄 甲 列 載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被 視 為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清 單 ;
  2. 於 出 口 一 方 完 全 使 用 來 自 一 方 或 多 於 一 方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的 貨 物 ; 或
  3. 非 完 全 於 出 口 一 方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惟 該 貨 物 符 合 第 5 條 ( 非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所 列 資 格 。 有 關 要 求 的 詳 情 見 下 文 第 7 至 8 段 。

有 關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申 報 屬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的 一 些 特 定 規 則 概 述 如 下 。

一 般 規 則

7.就 上 文 第 6 ( c ) 段 所 述 的 「 非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而 言 , 除 須 符 合 第 3 章 附 件 3 - 2 所 列 明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見 下 文 第 8 段 ) 的 貨 物 外 , 任 何 貨 物 倘 其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不 少 於 其 離 岸 價 格 ( 註 3 ) 的 40% , 則 可 被 視 為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按 下 文 第 9 - 10 段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項 公 式 計 算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8.《 自 貿 協 定 》 就 若 干 貨 物 訂 立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詳 列 於 附 件 3 - 2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 附 件 3 - 2 可 於 本 署 網 站 下 載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asean/files/AHKFTA_Chapter_3_Annex_3-2.pdf> 。 有 關 產 品 如 符 合 相 關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 當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1. 如 根 據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有 關 貨 物 可 選 擇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註 4 )、 特 定 製 造 或 加 工 處 理 規 則 , 或 任 何 上 述 準 則 的 組 合 , 則 出 口 商 可 選 擇 使 用 其 中 一 項 規 則 , 以 決 定 有 關 貨 物 是 否 為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2. 如 根 據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貨 物 須 符 合 指 定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要 求 , 則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須 使 用 下 文 第 9 - 10 段 所 列 公 式 來 計 算 。
  3. 如 根 據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須 曾 發 生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或 經 特 定 的 製 造 或 加 工 處 理 , 則 該 規 則 只 適 用 於 非 原 產 材 料 。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9.在 計 算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商 號 應 使 用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公 式 :

  1. 直 接 ╱ 遞 增 方 法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東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材 料 成 本 + 直 接 勞 工 成 本 + 直 接 經 常 成 本 + 其 他 成 本 + 利 潤
    ×100%
    離 岸 價 格
  2. 間 接 ╱ 遞 減 方 法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離 岸 價 格 - 非 原 產 材 料 、 部 件 或 產 品 的 價 值
    ×100%
    離 岸 價 格

就 計 算 上 述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計 算 而 言 :

  • 東 盟 與 中 國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材 料 成 本 是 指 生 產 商 就 生 產 有 關 貨 物 而 取 得 或 自 製 的 原 產 材 料 ( 註 5 ) 、 部 件 或 產 品 的 價 值 ;
  • 非 原 產 材 料 、 部 件 或 產 品 的 價 值 是 指 生 產 商 就 生 產 有 關 貨 物 而 取 得 的 所 有 非 原 產 材 料 、 部 件 或 產 品 在 進 口 時 的 到 岸 價 值 ( 註 6 ) 或 最 早 確 定 的 實 付 價 格 。 非 原 產 材 料 包 括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 直 接 勞 工 成 本 包 括 與 生 產 過 程 有 關 的 工 資 、 薪 酬 , 以 及 其 他 僱 員 福 利 ;
  • 直 接 經 常 成 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與 生 產 工 序 有 關 的 房 地 產 項 目 ( 保 險 、 工 廠 租 賃 、 建 築 物 折 舊 、 維 修 與 保 養 、 稅 項 、 按 揭 利 息 ) ; 機 械 與 器 材 的 租 賃 與 利 息 支 出 ; 工 廠 保 安 ; 保 險 ( 用 於 製 造 貨 物 的 機 械 、 設 備 與 材 料 ) ; 公 用 設 施 ( 能 源 、 電 力 、 水 與 其 他 直 接 用 於 生 產 貨 物 的 公 用 設 施 ) ; 研 究 、 開 發 、 設 計 與 工 程 ; 模 具 、 型 模 、 工 具 , 以 及 機 械 與 器 材 的 折 舊 、 保 養 與 維 修 ; 版 權 或 牌 照 費 ( 與 在 製 造 貨 物 時 使 用 的 專 利 機 器 、 工 序 或 與 製 造 貨 物 權 有 關 ) ; 材 料 與 貨 物 的 檢 查 與 測 試 ; 工 廠 內 的 貯 存 與 處 理 ; 可 循 環 再 造 廢 物 的 棄 置 ; 以 及 計 算 原 料 價 值 的 成 本 要 素 , 即 港 口 與 清 關 費 用 , 以 及 就 應 課 稅 部 件 所 支 付 的 進 口 關 稅 ; 以 及
  • 其 他 成 本 是 指 為 出 口 而 把 貨 物 運 往 船 舶 或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所 涉 及 的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地 的 運 輸 費 用 、 貯 存 和 存 倉 、 港 口 處 理 、 經 紀 費 和 服 務 收 費 。

10.《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之 下 的 貨 物 價 值 須 按 《 海 關 估 價 協 定 》 ( 註 7 ) 決 定 。

產 地 累 積 規 則

11.《 自 貿 協 定 》 下 , 原 產 自 一 方 並 符 合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的 貨 物 , 如 在 香 港 被 用 作 原 料 , 以 製 造 或 加 工 成 可 享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貨 物 , 則 該 原 料 應 被 視 為 原 產 於 香 港 。

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

12.只 進 行 一 項 或 多 項 載 於 附 錄 乙 的 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 工 序 , 並 不 會 賦 予 貨 物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原 產 資 格 。

13.如 原 產 於 一 方 的 貨 物 在 運 經 另 一 方 期 間 , 在 當 地 進 行 的 加 工 工 序 僅 限 於 第 12 段 及 附 錄 乙 所 載 的 工 序 , 則 有 關 貨 物 可 保 留 其 原 來 的 原 產 資 格 。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14.須 符 合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貨 物 , 可 能 並 非 所 有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在 香 港 均 發 生 所 規 定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 在 這 情 況 下 , 如 相 關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總 值 不 超 過 該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10% , 而 該 貨 物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所 列 的 其 他 所 有 適 用 規 定 , 則 該 貨 物 仍 會 被 視 作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15.不 過 , 如 貨 物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則 , 則 在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須 把 上 文 第 14 段 提 到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計 入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內 。

裝 載 材 料 、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16.在 決 定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無 須 考 慮 用 於 貨 物 運 輸 的 裝 載 材 料 及 容 器 。

17.在 決 定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無 須 考 慮 包 裝 零 售 貨 物 所 使 用 的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

  1. 有 關 貨 物 完 全 在 出 口 一 方 獲 得 或 生 產 ;
  2. 有 關 貨 物 完 全 在 香 港 以 原 產 自 一 方 或 多 於 一 方 的 材 料 生 產 ; 或
  3. 貨 物 須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 - 2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內 所 列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定 。

18.就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的 貨 物 而 言 , 在 計 算 有 關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為 零 售 貨 物 而 使 用 的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的 價 值 , 應 按 具 體 情 況 計 入 原 產 材 料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附 件 、 備 件 及 工 具

19.如 果 貨 物 須 符 合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定 或 特 定 的 製 造 或 加 工 處 理 規 定 , 在 決 定 貨 物 是 否 符 合 原 產 貨 物 資 格 時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無 須 考 慮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的 附 件 、 備 件 、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

  1. 該 等 附 件 、 備 件 、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跟 該 貨 物 屬 同 一 張 發 票 ; 以 及
  2. 該 等 附 件 、 備 件 、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的 數 量 和 價 值 , 合 乎 適 用 於 該 種 貨 物 的 一 般 慣 例 。

20.如 果 貨 物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在 計 算 其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其 附 件 、 備 件 、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資 訊 材 料 的 價 值 , 應 按 具 體 情 況 計 入 原 產 材 料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中 性 材 料

21.在 決 定 貨 物 是 否 原 產 於 香 港 時 , 無 須 考 慮 可 能 用 於 生 產 但 實 際 上 沒 有 併 入 貨 物 的 中 性 材 料 的 原 產 地 。 可 視 為 中 性 材 料 的 物 品 清 單 載 於 附 錄 丙

相 同 和 可 互 換 材 料

22.相 同 和 可 互 換 材 料 指 種 類 和 商 業 性 質 相 同 的 材 料 , 其 具 備 相 同 技 術 及 物 理 特 性 , 並 在 併 入 製 成 品 後 , 不 能 憑 藉 任 何 標 記 或 單 憑 以 肉 眼 檢 測 等 方 法 區 分 它 們 的 原 產 地 。 在 辨 別 相 同 和 可 互 換 材 料 是 否 屬 原 產 材 料 時 , 可 通 過 分 開 貯 存 該 等 材 料 , 或 使 用 香 港 適 用 的 存 貨 控 制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或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來 決 定 。 經 選 用 的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必 須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採 用 。

直 接 運 輸

23.優 惠 關 稅 待 遇 適 用 於 由 香 港 直 接 運 輸 往 進 口 一 方 的 合 資 格 貨 物 。 然 而 ,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即 使 有 關 貨 物 運 經 一 方 、 多 方 , 或 非 締 約 方 , 亦 可 被 視 為 直 接 運 輸 :

  1. 基 於 地 理 原 因 或 純 粹 因 運 輸 需 要 , 貨 物 的 過 境 安 排 是 合 理 的 ;
  2. 貨 物 在 其 境 內 未 有 經 任 何 買 賣 或 使 用 ; 以 及
  3. 除 卸 下 、 重 新 裝 載 或 為 使 貨 物 保 持 在 良 好 狀 態 而 進 行 的 處 理 外 , 貨 物 在 其 境 內 未 經 任 何 其 他 處 理 。

24.如 貨 物 過 境 一 個 或 多 個 非 締 約 方 , 進 口 商 應 向 進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當 局 遞 交 下 述 文 件 :

  1. 在 香 港 簽 發 的 提 單 或 其 他 相 關 運 輸 文 件 ;
  2. 由 本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 註 8 ) 在 香 港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因 離 岸 價 值 不 超 過 200 美 元 而 獲 豁 免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貨 物 除 外 ;
  3. 有 關 貨 物 的 商 業 發 票 的 副 本 ; 以 及
  4. 證 明 符 合 上 文 第 23 段 所 列 的 直 接 運 輸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

展 品

25.從 香 港 發 送 以 供 在 一 方 展 覽 並 在 展 覽 期 間 或 之 後 售 出 , 並 輸 入 一 方 的 貨 物 , 如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要 求 , 以 及 向 進 口 一 方 的 有 關 海 關 當 局 證 明 下 列 各 項 並 令 其 信 納 , 則 亦 可 獲 得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1. 出 口 商 從 香 港 把 該 等 貨 物 發 送 往 舉 行 展 覽 會 的 一 方 , 並 已 在 該 展 覽 會 上 展 出 ;
  2. 出 口 商 已 將 貨 物 出 售 或 轉 讓 予 進 口 一 方 的 收 貨 人 ; 以 及
  3. 貨 物 已 在 展 覽 期 間 或 展 覽 後 隨 即 以 被 發 送 作 展 覽 時 的 狀 態 運 往 進 口 一 方 。

26.進 口 商 應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予 進 口 一 方 的 海 關 當 局 , 並 列 明 展 覽 會 的 名 稱 和 地 址 。 展 覽 會 所 在 一 方 的 海 關 當 局 可 提 供 證 據 及 上 文 第 24 ( d ) 段 所 述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證 明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直 接 運 輸 的 規 定 , 並 識 別 有 關 貨 物 及 其 展 覽 時 的 狀 態 。

27.上 文 第 25 段 適 用 於 任 何 貿 易 、 農 業 或 工 藝 展 覽 會 、 產 品 展 或 類 似 展 會 , 或 於 店 舖 或 商 業 處 所 展 示 以 作 銷 售 用 途 , 而 貨 物 須 於 展 覽 會 期 間 受 海 關 監 管 。

IV. 出 口 貨 物 往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文 件 要 求

出 示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28.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如 要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進 口 商 應 在 有 關 貨 物 進 口 時 向 進 口 一 方 的 海 關 當 局 遞 交 報 關 文 件 、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以 及 在 香 港 簽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發 票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遞 交 提 單 或 其 他 相 關 運 輸 文 件 ) , 並 按 進 口 一 方 的 法 規 規 定 遞 交 其 他 文 件 。

豁 免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29.如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離 岸 價 值 不 超 過 200 美 元 , 可 獲 豁 免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不 過 , 出 口 商 須 作 出 簡 要 聲 明 , 表 明 有 關 貨 物 原 產 於 香 港 。 透 過 郵 遞 寄 送 離 岸 價 值 不 超 過 200 美 元 的 貨 物 , 亦 同 樣 可 獲 豁 免 。

第 三 方 發 票

30.如 貨 物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要 求 , 在 銷 售 發 票 是 由 位 於 第 三 方 的 公 司 或 由 受 該 公 司 委 託 的 出 口 商 發 出 的 情 況 下 , 則 進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當 局 亦 會 接 受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31.出 口 商 應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申 請 涉 及 「 第 三 方 發 票 」 , 並 填 上 發 出 發 票 的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在 國 家 ╱ 方 , 及 相 關 發 票 編 號 。

保 存 記 錄 規 定 及 產 地 來 源 核 實

32.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製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不 少 於 三 年 內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請 的 記 錄 。

33.進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申 請 進 行 隨 機 追 溯 檢 查 , 或 在 對 文 件 的 真 確 性 或 有 關 貨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實 產 地 來 源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有 合 理 懷 疑 時 ,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追 溯 檢 查 。 進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 - 1 規 則 內 第 17 及 18 條 訂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的 處 所 進 行 核 實 審 查 。

34.如 同 其 他 類 別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 香 港 海 關 會 就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的 申 請 進 行 工 廠 視 察 及 付 運 檢 查 。

拒 絕 或 暫 停 提 供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35.如 香 港 和 進 口 一 方 對 貨 物 的 關 稅 分 類 不 同 , 或 貨 物 須 要 接 受 追 溯 檢 查 或 核 實 審 查 , 進 口 一 方 可 暫 停 提 供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一 旦 該 分 類 差 異 得 到 解 決 , 或 進 口 一 方 在 進 行 核 實 審 查 或 收 到 追 溯 檢 查 報 告 後 , 確 定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 被 暫 停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會 獲 恢 復 。

36.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被 拒 絕 , 進 口 一 方 將 提 供 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理 由 , 以 供 香 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了 解 及 解 釋 情 況 。

V. 查 詢

37.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電 話 : 2398 5545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o_enquiry@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馮 敬 熹 代 行 )

隨 附 錄

2019 年 5 月 9 日

註 1 : 東 盟 的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撾 、 馬 來 西 亞 、 緬 甸 、 菲 律 賓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
註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詞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貿 協 定 》 已 生 效 的 東 盟 成 員 國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註 3 : 離 岸 價 格 是 指 貨 物 的 離 岸 價 值 , 其 中 包 括 運 往 離 岸 港 口 或 出 口 地 最 終 運 輸 地 點 的 運 輸 費 用 。
註 4 :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要 求 所 有 在 貨 物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均 須 於 香 港 發 生 所 規 定 的 協 調 制 度 下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
註 5 : 原 產 材 料 是 指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符 合 原 產 標 準 的 材 料 。
註 6 : 到 岸 價 值 是 指 進 口 貨 物 價 值 , 其 中 包 括 直 至 貨 物 抵 達 進 口 地 港 口 或 進 入 地 點 之 運 費 及 保 險 。
註 7 : 《 海 關 估 價 協 定 》 是 指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議 》 附 件 1A 中 的 《 關 於 實 施 1994 年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7 條 的 協 定 》 。
註 8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包 括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