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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FRCP 1000/2/7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019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2019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1/2019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1/2019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1/2019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1/2019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1/2019 號
《 中 國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格 魯 吉 亞
I. 引 言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已 簽 訂 《 中 國 香 港 與 格 魯 吉 亞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 《 自 貿 協 定 》 將 於 2019 年 2 月 13 日 生 效 。
2.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 香 港 原 產 出 口 貨 物 , 如 符 合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內 適 用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 可 享 有 格 魯 吉 亞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本 通 告 旨 在 簡 介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進 口 格 魯 吉 亞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文 件 規 定 、 保 存 記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有 關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手 續 , 請 參 閱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2019 號 。
3.《 自 貿 協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已 載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的 網 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gefta/index.html>。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號 應 同 時 參 閱 《 自 貿 協 定 》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通 告 , 以 及 不 時 於 本 署 網 頁 發 佈 的 最 新 消 息 。
II.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4.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格 魯 吉 亞 將 對 符 合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安 排 程 序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撤 銷 佔 其 96.6% 關 稅 稅 目 的 進 口 關 稅 。 至 於 餘 下 的 3.4% 關 稅 稅 目 , 格 魯 吉 亞 將 繼 續 徵 收 相 關 進 口 關 稅 , 當 中 涉 及 格 魯 吉 亞 國 內 敏 感 貨 品 , 主 要 為 農 產 品 如 水 果 和 堅 果 及 其 製 品 , 以 及 飲 品 和 烈 酒 。 須 徵 稅 產 品 載 於 《 自 貿 協 定 》 附 件 2 - 1 ( 格 魯 吉 亞 豁 免 清 單 )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gefta/files/GEHKFTA_Chapter_2_Annex_2-1.pdf> 。
III.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5.適 用 於 《 自 貿 協 定 》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載 於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及 其 附 件 3 - 1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 根 據 有 關 條 文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及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 包 括 下 文 第 6 - 20 段 的 規 定 ) 的 貨 物 , 會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3 條 ( 完 全 獲 得 的 貨 物 ) 所 界 定 , 完 全 於 一 方 ( 即 香 港 或 格 魯 吉 亞 )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 附 錄 甲 ( pdf 格 式 ) 載 有 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被 視 為 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清 單 ;
- 於 一 方 完 全 使 用 原 產 材 料 ( 註 1 ) 生 產 的 貨 物 ; 以 及
- 於 一 方 使 用 非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的 貨 物 , 但 該 貨 物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不 少 於 40% 的 規 定 。 列 於 附 件 3 - 1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貨 物 則 須 符 合 該 附 件 指 明 的 規 定 。 附 件 3 - 1 可 於 本 署 網 站 下 載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gefta/files/GEHKFTA_Chapter_3_Annex_3-1.pdf>。 有 關 如 何 計 算 香 港 出 口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請 參 閱 第 6 段 。
商 號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申 報 貨 物 屬 源 自 香 港 時 , 須 遵 守 以 下 一 些 特 定 規 則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6.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應 按 以 下 方 式 計 算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 出 廠 價 格 -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 100% |
出 廠 價 格 |
出 廠 價 格 指 向 對 貨 物 最 後 施 工 或 進 行 加 工 的 香 港 製 造 商 支 付 的 交 貨 價 格 , 該 價 格 須 包 括 所 有 材 料 的 價 值 、 工 資 及 任 何 其 他 成 本 , 以 及 已 扣 除 貨 物 出 口 時 獲 退 還 之 本 地 稅 款 的 利 潤 。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應 以 有 關 非 原 產 材 料 ( 包 括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進 口 時 的 關 稅 價 值 為 基 礎 釐 定 。 如 該 價 值 不 明 及 未 能 確 定 , 則 應 採 用 該 材 料 於 香 港 最 早 確 定 的 實 付 或 應 付 價 格 。
7.已 按 上 述 公 式 於 香 港 取 得 原 產 資 格 的 貨 物 ( 產 品 甲 ) , 如 果 於 香 港 經 過 進 一 步 加 工 並 用 作 為 製 造 另 一 貨 物 ( 產 品 乙 ) 的 材 料 , 則 在 決 定 產 品 乙 的 原 產 資 格 時 , 無 須 考 慮 產 品 甲 的 非 原 產 成 分 。
產 地 累 積 規 則
8.如 在 香 港 使 用 格 魯 吉 亞 的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貨 物 , 該 材 料 應 被 視 作 原 產 於 香 港 。
微 小 加 工 或 處 理
9.《 自 貿 協 定 》 中 列 出 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 的 清 單 載 於 附 錄 乙 ( pdf 格 式 ) 。 如 果 貨 物 在 香 港 只 經 過 一 項 或 多 項 該 等 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 , 不 會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在 决 定 對 貨 物 的 施 工 或 加 工 是 否 屬 微 小 加 工 或 處 理 時 , 應 考 慮 生 產 該 貨 物 時 在 香 港 所 進 行 的 所 有 工 序 。
微 小 含 量 豁 免
10.就 必 須 符 合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的 貨 物 而 言 , 若 非 所 有 在 其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均 符 合 相 關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定 , 在 該 等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不 超 過 貨 物 出 廠 價 10% 的 情 況 下 , 該 貨 物 仍 可 被 視 作 原 產 貨 物 。
11.第 10 段 所 指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 包 括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 的 價 值 , 應 以 進 口 時 的 關 稅 價 值 為 基 礎 釐 定 。 如 該 價 值 不 明 及 未 能 確 定 , 則 應 採 用 該 材 料 在 香 港 最 早 確 定 的 實 付 或 應 付 價 格 。
可 替 代 材 料
12.可 替 代 材 料 是 指 在 商 業 用 途 上 可 互 換 的 材 料 , 其 性 質 主 要 相 同 , 兩 者 之 間 難 以 單 憑 肉 眼 檢 測 區 分 。 如 果 原 產 及 非 原 產 可 替 代 材 料 均 被 用 於 生 產 貨 物 , 則 應 採 用 以 下 方 法 區 別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是 否 屬 原 產 :
- 分 開 貯 存 材 料 ; 或
- 採 用 香 港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認 可 的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 並 至 少 在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採 用 該 方 法 。
中 性 材 料
13.中 性 材 料 是 指 在 另 一 貨 物 的 生 產 、 測 試 或 檢 驗 過 程 中 使 用 , 但 實 際 上 沒 有 併 入 該 貨 物 中 的 材 料 。 在 决 定 貨 物 是 否 屬 原 產 貨 物 時 , 無 須 考 慮 載 於 附 錄 丙 ( pdf 格 式 ) 的 中 性 材 料 。
裝 載 材 料 、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14.在 决 定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無 須 考 慮 用 於 貨 物 運 輸 的 裝 載 材 料 及 容 器 。
15.如 包 裝 零 售 貨 物 所 使 用 的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與 該 貨 物 被 一 併 歸 類 , 則 在 决 定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無 須 考 慮 該 等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 然 而 , 如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 在 計 算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用 於 零 售 的 包 裝 物 料 及 容 器 的 價 值 , 應 按 實 際 情 況 視 作 原 產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計 算 。
附 件 、 備 件 及 工 具
16.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及 一 併 歸 類 的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應 被 視 為 貨 物 的 一 部 分 :
- 該 等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跟 該 貨 物 屬 同 一 張 發 票 ; 以 及
- 該 等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的 數 量 和 價 值 , 符 合 適 用 於 該 種 貨 物 的 商 業 慣 例 。
17.如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準 則 , 在 決 定 該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 毋 須 考 慮 上 文 第 16 段 所 描 述 的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 如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 在 計 算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 該 等 附 件 、 備 件 或 工 具 的 價 值 , 應 按 實 際 情 況 視 作 原 產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計 算 。
套 裝 貨 品
18.如 套 裝 貨 品 的 所 有 組 成 貨 物 均 為 原 產 , 則 該 套 裝 貨 品 應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然 而 , 若 套 裝 貨 物 包 括 原 產 和 非 原 產 貨 物 , 如 非 原 產 貨 物 的 價 值 不 超 過 該 套 裝 貨 品 出 廠 價 15% , 則 整 個 套 裝 貨 品 應 被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
直 接 運 輸
19.《 自 貿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只 會 給 予 由 香 港 直 接 運 輸 往 格 魯 吉 亞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然 而 , 如 貨 物 經 一 個 或 多 個 非 締 約 方 地 方 ( 即 香 港 及 格 魯 吉 亞 以 外 地 方 ) 過 境 , 無 論 該 貨 物 曾 否 在 該 等 非 締 約 方 境 內 轉 換 運 輸 工 具 或 作 不 超 過 6 個 月 的 臨 時 儲 存 , 只 要 該 貨 物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則 仍 被 視 為 在 香 港 及 格 魯 吉 亞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
- 基 於 地 理 原 因 或 純 粹 因 運 輸 需 要 , 貨 物 的 過 境 安 排 是 合 理 的 ;
- 除 卸 下 、 重 新 裝 載 或 為 使 貨 物 保 存 在 良 好 狀 態 而 進 行 的 處 理 外 , 貨 物 在 非 締 約 方 地 方 境 內 未 經 任 何 其 他 處 理 ; 以 及
- 在 過 境 非 締 約 方 期 間 , 貨 物 仍 受 海 關 監 管 。
20.為 證 明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的 進 口 商 必 須 向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遞 交 非 締 約 方 的 海 關 文 件 或 使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滿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IV. 進 口 貨 物 至 格 魯 吉 亞 的 文 件 要 求
進 口 貨 物 的 責 任
21.在 《 自 貿 協 定 》 下 , 如 要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進 口 商 應 :
- 在 報 關 時 申 明 有 關 貨 物 符 合 原 產 資 格 ;
- 在 作 出 上 述 進 口 報 關 申 明 時 , 持 有 有 效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以 及
- 在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要 求 下 , 遞 交 有 效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及 其 他 關 乎 進 口 該 貨 物 的 文 件 證 明 。
豁 免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22.付 運 海 關 估 價 不 超 過 600 美 元 或 同 等 價 值 的 原 產 貨 物 , 可 獲 豁 免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然 而 , 在 確 定 或 懷 疑 規 避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貨 物 將 不 會 獲 得 豁 免 。
保 存 記 錄 要 求 及 原 產 地 核 實
23.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和 進 口 商 必 須 在 至 少 三 年 內 , 保 存 證 明 貨 物 符 合 原 產 資 格 及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其 他 規 定 的 文 件 。
24.除 隨 機 抽 樣 核 實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外 , 如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的 真 偽 , 貨 物 的 原 產 資 格 及 是 否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其 他 規 定 有 合 理 懷 疑 , 有 關 申 請 亦 須 接 受 產 地 來 源 核 實 。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19 條 列 明 核 實 程 序 。 與 其 他 類 別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一 樣 , 香 港 海 關 亦 會 就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申 請 進 行 工 廠 巡 查 及 付 運 檢 查 。
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25.如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 格 魯 吉 亞 當 局 可 拒 絕 提 供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 有 關 貨 物 不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規 定 ;
- 有 關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未 能 遵 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有 關 規 定 ;
-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不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的 規 定 ; 或
- 格 魯 吉 亞 當 局 要 求 相 關 人 士 提 交 資 料 , 但 在 提 出 要 求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未 能 取 得 回 覆 , 或 收 到 的 資 料 不 全 , 以 致 未 能 確 定 所 收 到 文 件 的 真 確 性 或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資 格 。
26.如 拒 絕 提 供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會 以 書 面 向 進 口 商 列 明 該 決 定 的 理 由 。
退 還 進 口 關 稅 或 保 證 金
27.如 貨 物 於 進 口 時 未 有 按 照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16 條 ( 關 於 進 口 的 責 任 ) [ 上 文 第 21 段 ]向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但 進 口 商 於 進 口 相 關 貨 物 時 向 海 關 當 局 申 明 該 貨 物 符 合 原 產 資 格 , 則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可 應 進 口 商 的 要 求 徵 收 適 用 的 非 優 惠 關 稅 或 要 求 進 口 商 提 供 相 等 於 該 貨 物 須 繳 付 關 稅 全 數 的 保 證 金 。
28.如 進 口 商 從 貨 物 出 口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向 格 魯 吉 亞 海 關 當 局 提 供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第 16 條 ( 關 於 進 口 的 責 任 ) [ 上 文 第 21 段 ]規 定 的 所 有 必 要 文 件 , 可 申 請 退 還 多 繳 的 關 稅 或 已 付 的 保 證 金 。
V. 查 詢
29.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
|
地 址 :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
電 話 : | 2398 5545 |
傳 真 : | 2787 6048 |
電 郵 :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馮 敬 熹 代 行 )
隨 附 錄
2019 年 1 月 22 日
註 1 : 原 產 材 料 指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規 定 , 符 合 原 產 標 準 的 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