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FRCP 1000/20/7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8/2015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8/2015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5/2015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5/2015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6/2015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6/2015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5/2015 號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要 求 為 未 有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定 原 產 地 標 準
( 在 2016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

引 言

自 2003 年 6 月 內 地 和 香 港 簽 訂 《 安 排 》 以 來 , 內 地 已 同 意 向 符 合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1,814 個 內 地 2015 年 稅 則 號 列 涵 蓋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進 口 零 關 稅 優 惠 。 根 據 在 2005 年 10 月 18 日 雙 方 簽 署 的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二 , 內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 在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出 申 請 及 符 合 雙 方 確 定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下 ,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註 1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才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 有 關 零 關 稅 優 惠 並 不 包 括 增 值 稅 及 消 費 稅 等 關 稅 以 外 的 徵 稅 。 已 確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1,814 個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應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已 載 於 「 《 安 排 》 下 零 關 稅 貨 物 的 內 地 2015 年 稅 號 、 貨 物 名 稱 及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該 表 可 在 工 業 貿 易 署 ( " 本 署 " ) 網 頁 下 載 , 或 向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

下 一 階 段 與 內 地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的 安 排

2.至 於 現 時 仍 未 制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 雙 方 同 意 香 港 生 產 商 可 申 請 要 求 把 有 關 的 貨 物 納 入 下 次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磋 商 內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磋 商 自 2006 年 起 每 年 進 行 兩 次 。 具 體 實 施 步 驟 ( 根 據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二 ) 如 下 :

( 一 ) 提 交

香 港 的 生 產 企 業 向 本 署 提 交 要 求 制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清 單 。 本 署 分 別 於 每 年 3 月 1 日 和 9 月 1 日 前 , 將 通 過 核 查 和 認 定 後 的 貨 物 清 單 提 交 內 地 商 務 部 。

( 二 ) 磋 商 和 公 布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與 本 署 應 於 每 年 6 月 1 日 和 12 月 1 日 前 完 成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磋 商 , 將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補 充 列 入 《 安 排 》 附 件 2 表 1 《 享 受 貨 物 貿 易 優 惠 措 施 的 香 港 貨 物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並 對 外 公 布 。

( 三 ) 實 施

內 地 將 分 別 不 遲 於 當 年 7 月 1 日 和 第 二 年 1 月 1 日 根 據 香 港 發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給 予 有 關 貨 物 零 關 稅 待 遇 。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出 制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申 請

3. 香 港 生 產 商 如 希 望 按 上 文 第 2 段 的 程 序 , 要 求 為 未 有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定 原 產 地 標 準 , 請 填 妥 載 於 本 通 告 附 件 1 ( pdf 格 式 )的 申 請 表 格 , 向 本 署 提 交 有 關 貨 物 資 料 及 生 產 情 況 資 料 。 生 產 商 如 不 熟 悉 或 未 能 確 定 申 請 貨 物 的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 香 港 協 制 ) 編 號 , 應 填 寫 載 於 本 通 告 附 件 2  ( pdf 格 式 ) 的 查 詢 表 格 , 交 往 政 府 統 計 處 。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在 查 詢 表 格 上 提 供 有 關 貨 物 的 香 港 協 制 編 號 , 生 產 商 應 將 該 查 詢 表 格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一 併 遞 交 本 署 。 有 關 表 格 可 以 傳 真 ( 傳 真 : 2787 6048 ) / 電 郵 ( 地 址 : cepaco@tid.gov.hk )方 式 送 往 原 產 地 證 書 組 , 或 以 專 人 或 郵 寄 方 式 交 回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4. 由 於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會 每 年 進 行 兩 次 , 本 署 將 會 按 收 到 香 港 生 產 商 申 請 的 日 期 分 兩 次 與 內 地 就 有 關 貨 物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 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 或 以 前 收 到 的 申 請 會 納 入 2016 年 度 第 一 次 磋 商 處 理 ; 而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收 到 的 申 請 將 納 入 2016 年 度 第 二 次 磋 商 處 理 。 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 後 收 到 的 申 請 將 撥 歸 下 一 階 段 ( 2017 年 度 )處 理 。

5. 生 產 商 請 留 意 制 定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會 根 據 以 下 的 原 則 :

  1. 有 關 貨 物 完 全 在 香 港 獲 得 ; 或
  1. 有 關 貨 物 在 香 港 進 行 了 實 質 性 加 工 。

簡 單 的 稀 釋 、 混 合 、 包 裝 、 裝 瓶 、 乾 燥 、 裝 配 、 分 類 或 裝 飾 等 工 序 不 會 被 視 為 實 質 性 加 工 。

重 要 事 項

6. 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本 署 認 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有 助 進 行 核 查 、 認 定 或 磋 商 程 序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生 產 商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7. 生 產 商 填 寫 表 格 時 , 應 確 保 提 供 正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 所 填 報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 生 產 商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 此 外 , 根 據 《 安 排 》 及 其 各 補 充 協 議 的 規 定 , 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和 認 定 。 故 此 , 本 署 就 個 別 生 產 商 提 交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及 認 定 時 , 可 能 需 要 有 關 生 產 商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本 署 亦 可 能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入 有 關 生 產 商 的 辦 公 室 及 廠 房 , 了 解 有 關 申 請 情 況 。 生 產 商 有 責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

8. 本 署 存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 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條 例 》 向 本 署 要 求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 他 們 可 前 往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一 樓 本 署 詢 問 處 索 取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 表 格 OPS003 )或 從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該 表 格 , 填 寫 後 交 回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以 提 出 查 閱 要 求 。 本 署 會 就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收 取 影 印 費 用 。 此 外 , 倘 若 資 料 當 事 人 在 查 閱 資 料 後 認 為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 可 書 面 提 出 更 改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

查 詢

9. 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江 慈 音 代 行 )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註 1 進 口 貨 物 不 包 括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 以 及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際 協 議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諾 的 產 品 。 申 請 人 應 向 內 地 海 關 及 有 關 部 門 查 詢 內 地 禁 止 進 口 貨 物 的 詳 細 資 料 。 申 請 人 亦 可 參 閱 工 業 貿 易 署 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過 往 公 布 的 禁 止 進 口 貨 物 目 錄 而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 可 在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goods/trade_goods.html 下 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