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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TID CL 10-3/2 (C)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5/2014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5/2014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5/2014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2014 號
進 口 簽 證 ( 紡 織 品 ) 通 告 第 4/2014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5/2014 號
放 寬 香 港 紡 織 品 管 制 安 排
撤 銷 管 制 後 的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引 言
本 署 於 2014 年 6 月 13 日 發 出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3/2014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 二 、 三 組 ) 第 3/2014 號 , 表 示 政 府 擬 全 面 放 寬 香 港 紡 織 品 管 制 安 排 。 待 完 成 有 關 立 法 程 序 後 , 放 寬 的 安 排 將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生 效 。 本 署 會 就 放 寬 措 施 的 確 切 實 施 日 期 再 作 公 布 。 放 寬 管 制 後 , 所 有 紡 織 品 的 進 / 出 口 簽 證 要 求 將 會 隨 之 被 撤 銷 , 而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服 務 將 會 維 持 。 本 通 告 開 列 放 寬 管 制 後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登 記 安 排 。
詳 情
2.本 署 會 繼 續 為 有 意 參 與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紡 織 商 提 供 登 記 服 務 , 業 界 可 自 由 選 擇 登 記 。 本 署 歡 迎 並 鼓 勵 未 持 有 / 已 持 有 紡 織 商 登 記 的 商 號 進 行 登 記 / 保 留 其 紡 織 商 登 記 , 以 便 應 付 一 旦 香 港 未 來 須 要 恢 復 紡 織 品 管 制 的 情 況 。 登 記 紡 織 商 可 從 本 署 即 時 取 得 紡 織 品 管 制 安 排 的 最 新 資 訊 或 變 更 。 倘 須 要 恢 復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的 簽 證 規 定 , 登 記 紡 織 商 亦 可 迅 速 利 用 登 記 方 案 下 的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免 卻 逐 次 申 領 紡 織 品 許 可 證 之 煩 瑣 。
(a)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準 則 及 登 記 條 件
3. 於 放 寬 管 制 後 申 請 紡 織 商 登 記 的 準 則 將 維 持 不 變 。 合 資 格 申 請 紡 織 商 登 記 的 商 號 必 須 :
-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 以 及
- 從 事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附 表 4 所 列 的 紡 織 商 業 務 , 即 從 內 地 進 口 紡 織 品 , 及 / 或 出 口 紡 織 品 至 內 地 或 美 國 。 申 請 / 續 辦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手 續 及 條 件 載 列 於 附 件 ( pdf 格 式 ) 。
(b) 登 記 年 費
5. 商 號 如 在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註 ) 前 提 交 紡 織 商 登 記 新 申 請 , 須 繳 付 現 行 的 登 記 年 費 ( 即 港 幣 349 元 ) 。 任 何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請 書 將 按 本 署 收 妥 申 請 書 之 日 作 為 申 請 日 期 , 而 非 以 郵 戳 所 示 日 期 計 算 。
6. 現 行 紡 織 商 如 其 登 記 將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註 ) 前 屆 滿 , 並 擬 於 放 寬 管 制 前 以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替 代 紡 織 品 許 可 證 付 運 紡 織 品 , 則 須 在 續 辦 登 記 時 繳 付 現 時 為 港 幣 349 元 的 登 記 年 費 。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註 ) 或 之 後 屆 滿 的 登 記 , 在 續 辦 登 記 時 則 按 新 收 費 港 幣 61 元 繳 費 。
7. 若 商 號 的 紡 織 商 登 記 在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註 ) 不 久 前 屆 滿 , 請 考 慮 是 否 選 擇 在 放 寬 管 制 前 或 之 後 辦 理 續 期 申 請 。 謹 請 注 意 , 在 紡 織 品 管 制 措 施 仍 然 生 效 期 間 , 未 持 有 有 效 紡 織 商 登 記 的 商 號 , 必 須 就 其 從 內 地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及 出 口 往 內 地 或 美 國 的 紡 織 品 申 領 有 關 個 別 托 運 專 用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 紡 織 品 ) 表 格 七 及 出 口 許 可 證 ( 紡 織 品 ) 表 格 四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不 論 以 何 等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繳 付 的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年 費 均 不 會 獲 接 納 。
(c) 簡 化 續 辦 登 記 手 續
(d) 續 辦 登 記 的 新 付 款 渠 道
10. 紡 織 商 亦 可 繼 續 於 滙 豐 銀 行 或 本 署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費 。 就 此 , 商 號 須 提 供 由 滙 豐 銀 行 發 出 經 機 器 蓋 印 的 付 款 單 綠 色 副 本 ( 或 其 影 印 本 ) ; 或 由 本 署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費 處 發 出 的 經 機 印 的 年 度 繳 費 單 乙 部 , 作 為 繳 費 證 明 。
(e) 紡 織 商 登 記 證 書
警 告
12.香 港 海 關 會 不 時 查 訪 登 記 紡 織 商 的 處 所 , 以 確 保 有 關 紡 織 商 完 全 遵 守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條 件 , 以 及 紡 織 商 登 記 申 請 上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真 確 無 誤 。 任 何 商 號 如 提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及 / 或 沒 有 遵 守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條 件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以 罰 款 及 監 禁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可 能 對 有 關 商 號 採 取 獨 立 於 檢 控 行 動 之 行 政 制 裁 ( 例 如 : 吊 銷 及 暫 停 其 紡 織 商 登 記 、 拒 絕 續 辦 登 記 等 ) 。
查 詢
13. 如 對 本 通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2398 5512 與 紡 織 商 登 記 辦 事 處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煥 菁 代 行 )
2014 年 9 月 30 日
註 : 當 有 關 放 寬 管 制 的 立 法 程 序 完 成 後 , 本 署 會 再 發 通 告 確 定 放 寬 措 施 的 確 切 執 行 日 期 。
1 本 署 可 按 要 求 為 登 記 紡 織 商 提 供 電 子 版 的 一 般 繳 款 單 。 如 有 需 要 , 紡 織 商 可 填 妥 於 通 知 電 郵 內 夾 附 的 登 記 表 格 , 交 回 本 署 申 請 電 子 版 的 一 般 繳 款 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