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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RA CR 1340/3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12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93/2012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3/2012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3/2012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5/2012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4/2012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3/2012 號

中 國 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 聯 盟 國 家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聯 盟 國 家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簡 介 在 《 中 國 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協 定 》 ) 下 ,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聯 盟 國 家 , 即 冰 島 、 列 支 敦 士 登 、 挪 威 和 瑞 士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文 件 規 定 、 保 存 紀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 協 定 》

2. 《 協 定 》 在 2011 年 6 月 21 日 簽 訂 , 將 按 各 簽 署 方 完 成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後 , 分 別 生 效 。 香 港 、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 協 定 》 , 將 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 而 香 港 、 冰 島 和 挪 威 的 《 協 定 》 的 生 效 日 期 , 將 另 行 通 告 。 有 關 《 協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請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efta/text_agreement.html

3. 在 《 協 定 》 下 , 所 有 符 合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及 運 作 程 序 的 香 港 原 產 工 業 產 品 、 魚 類 和 若 干 水 產 , 在 進 入 聯 盟 國 家 時 , 均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 香 港 的 原 產 農 產 品 亦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或 關 稅 優 惠 。

4. 產 品 覆 蓋 範 圍 的 詳 情 , 已 載 於 《 協 定 》 第 2 章 《 貨 物 貿 易 》 第 2.1 條 及 其 附 件 IIII , 以 及 香 港 與 個 別 聯 盟 國 家 所 簽 訂 的 農 業 協 定 。

《 協 定 》 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5. 適 用 於 《 協 定 》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載 於 《 協 定 》 附 件 IV ( 原 產 地 規 則 ) 及 其 附 錄 。 該 章 規 定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產 品 , 應 當 視 為 原 產 自 一 方 1 的 產 品 :

  1. 根 據 以 下 第 7 段 規 定 , 完 全 在 一 方 獲 得 ;
  2. 所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已 按 第 8-12 段 規 定 在 一 方 經 過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 或
  3. 使 用 完 全 源 自 一 方 或 多 方 的 材 料 , 在 一 方 生 產

6. 基 於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海 關 聯 盟 , 原 產 自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產 品 會 被 視 作 原 產 自 瑞 士 。

完 全 獲 得 產 品

7. 在 《 協 定 》 下 , 下 列 產 品 應 當 視 為 完 全 在 一 方 獲 得 :

  1. 在 一 方 土 地 、 水 域 或 海 床 開 採 或 提 取 的 礦 產 品 或 其 他 非 生 物 天 然 資 源 ;
  2. 在 一 方 種 植 、 收 穫 、 採 摘 或 收 集 的 植 物 、 蔬 菜 、 水 果 或 其 他 蔬 菜 產 品 ;
  3. 在 一 方 出 生 並 飼 養 的 活 動 物 ;
  4. 從 一 方 飼 養 的 活 動 物 中 獲 得 的 產 品 ;
  5. 在 一 方 狩 獵 、 誘 捕 、 捕 撈 、 水 產 養 殖 、 收 集 或 捕 獲 而 得 的 產 品 ;
  6. 在 一 方 註 冊 並 懸 掛 其 旗 幟 或 持 有 一 方 牌 照 的 船 隻 在 中 國 香 港 水 域 以 外 或 在 任 何 國 家 領 海 以 外 捕 撈 獲 得 的 魚 類 和 其 他 海 產 ;
  7. 在 懸 掛 一 方 旗 幟 的 加 工 船 上 , 完 全 用 本 條 第 7 ( f ) 款 所 述 產 品 製 造 而 成 的 產 品 ;
  8. 在 中 國 香 港 水 域 以 外 或 在 聯 盟 國 家 領 海 以 外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領 海 以 外 的 海 成 土 或 底 土 開 採 的 產 品 , 但 一 方 必 須 按 國 際 法 獲 得 開 採 權 , 享 有 開 採 該 海 成 土 或 底 土 的 獨 有 權 利 ;
  9. 在 一 方 使 用 植 物 或 動 物 細 胞 組 織 獲 得 的 產 品 ;
  10. 在 一 方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廢 料 及 碎 料 ;
  11. 在 一 方 收 集 僅 適 於 原 材 料 回 收 的 廢 舊 產 品 ;
  12. 完 全 利 用 本 條 第 7 ( a ) 至 7 ( k ) 款 所 列 產 品 在 一 方 製 造 而 成 的 產 品 。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8. 在 不 損 害 第 13 - 15 段 的 規 定 下 , 《 協 定 》 內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的 附 錄 1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 ( 「 附 錄 1」 ) 所 載 的 產 品 只 要 符 合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 應 被 視 為 經 過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 附 錄 1 的 全 文 ( 只 有 英 文 ) 載 於 以 下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efta/files/product_specific_rules.pdf

9. 為 使 生 產 商 有 更 大 的 彈 性 , 《 協 定 》 容 許 生 產 商 採 用 「 以 價 值 為 基 礎 」 的 規 則 。 這 一 套 「 以 價 值 為 基 礎 」 的 規 則 是 指 有 關 產 品 可 報 稱 屬 香 港 來 源 , 只 要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在 產 品 總 價 值 所 佔 的 比 例 ( 因 個 別 產 品 種 類 會 有 所 不 同 ) 不 超 過 產 品 指 定 原 產 地 標 準 指 明 的 上 限 , 算 式 如 下 :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工 廠 交 貨 價 ( VNM / EXW ) x 100%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指 明 的 百 分 比

工 廠 交 貨 價 ( EXW ) 是 指 按 《 國 際 貿 易 術 語 解 釋 通 則 》 ( incoterms ) , 向 一 件 產 品 最 後 施 工 或 加 工 一 方 的 製 造 商 支 付 的 價 格 , 不 包 括 產 品 出 口 時 可 能 獲 退 還 的 本 地 稅 款 ; 而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VNM ) 是 指 根 據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所 指 定 的 條 件 在 製 造 產 品 時 所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10. 已 按 第 8 段 在 香 港 取 得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產 品 , 倘 在 香 港 經 過 進 一 步 加 工 並 被 用 作 製 造 另 一 產 品 的 材 料 , 則 無 需 考 慮 該 材 料 的 非 原 產 成 分 。

11.附 錄 1 的 標 準 是 基 於 充 分 加 工 程 度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最 高 含 量 ,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可 按 三 個 月 的 平 均 數 計 算 , 以 加 入 成 本 或 滙 率 變 動 等 考 慮 因 素 。

12. 即 使 第 8 段 另 有 規 定 , 非 原 產 材 料 無 需 符 合 附 錄 1 的 規 定 也 可 視 作 經 過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 只 要 ︰

 

  1. 其 總 值 不 超 過 產 品 工 廠 交 貨 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及
  2. 應 用 第 12 ( a ) 款 並 不 會 超 逾 附 錄 1 開 列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最 高 價 值 百 分 比 。

不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13. 在 《 協 定 》 下 , 下 列 處 理 不 得 視 為 足 以 賦 予 原 產 資 格 ︰

 

  1. 為 確 保 產 品 在 運 輸 或 儲 藏 期 間 處 於 良 好 狀 態 而 進 行 的 保 存 處 理 ;
  2. 冷 凍 或 解 凍 ;
  3. 包 裝 和 重 新 包 裝 ;
  4. 洗 滌 、 清 潔 、 除 塵 、 去 除 氧 化 物 、 除 油 、 去 漆 以 及 去 除 其 他 塗 層 ;
  5. 熨 燙 或 壓 平 紡 織 品 ;
  6. 簡 單 的 上 漆 和 磨 光 ;
  7. 穀 物 及 稻 米 去 殼 、 部 分 或 全 部 漂 白 、 磨 光 及 上 光 ;
  8. 食 糖 上 色 或 形 成 糖 塊 的 處 理 ;
  9. 水 果 、 硬 殼 果 及 蔬 菜 去 皮 、 去 核 或 去 殼 ;
  10. 削 尖 、 簡 單 研 磨 或 簡 單 切 割 ;
  11. 過 濾 、 篩 選 、 挑 選 、 分 類 、 分 級 、 搭 配 ;
  12. 簡 單 的 裝 瓶 、 裝 罐 、 裝 壺 、 裝 袋 、 裝 箱 、 裝 盒 、 固 定 於 咭 或 板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簡 單 包 裝 處 理 ;
  13. 在 產 品 或 其 包 裝 上 黏 貼 或 印 刷 標 誌 、 標 籤 、 徽 標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區 別 標 記 ;
  14. 簡 單 混 合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不 同 類 ;
  15. 簡 單 組 合 物 品 組 件 以 組 成 完 整 物 品 或 分 拆 產 品 成 為 組 件 ;
  16. 結 合 第 13 ( a ) 至 13 ( o ) 款 所 列 的 兩 項 或 以 上 處 理 ; 或
  17. 動 物 屠 宰 。

14. 就 第 13 段 而 言 , 「 簡 單 」 指 有 關 活 動 既 不 需 要 特 別 技 能 , 也 不 需 要 為 進 行 該 活 動 而 特 別 生 產 或 安 裝 機 器 、 儀 器 或 設 備 。

15. 在 決 定 產 品 的 施 工 或 加 工 是 否 足 以 視 作 不 充 分 施 工 或 加 工 時 , 必 須 考 慮 該 產 品 在 一 方 所 進 行 的 所 有 處 理 。

產 地 累 積 規 則

16. 在 不 損 害 第 5-6 段 的 規 定 下 , 源 自 一 方 的 產 品 被 用 作 另 一 方 生 產 產 品 的 材 料 時 , 應 視 作 原 產 自 最 後 進 行 超 逾 第 13 段 所 述 處 理 的 一 方 。

17. 源 自 一 方 的 產 品 , 倘 由 一 方 出 口 至 另 一 方 , 並 且 沒 有 進 行 超 逾 第 13 段 所 述 的 處 理 , 應 維 持 其 原 產 地 。

18. 使 用 源 自 兩 方 以 上 的 材 料 生 產 的 產 品 , 倘 這 些 材 料 並 無 進 行 超 逾 第 13-15 段 所 述 的 處 理 ,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將 按 最 高 海 關 價 值 2 的 材 料 而 決 定 ; 若 未 能 確 定 此 點 , 則 按 在 該 方 購 買 該 物 料 的 最 高 首 次 可 確 定 價 格 而 定 。

資 格 單 位

19. 就 決 定 原 產 資 格 而 言 , 產 品 或 材 料 的 資 格 單 位 須 按 協 調 制 度 及 下 列 條 件 決 定 :

  1. 倘 按 照 協 調 制 度 一 般 闡 釋 準 則 第 5 條 , 包 裝 是 包 含 在 產 品 之 內 者 , 則 包 裝 應 包 括 在 產 品 之 內 ;
  2. 倘 按 照 協 調 制 度 一 般 闡 釋 準 則 第 3 條 , 一 組 物 品 是 歸 類 在 單 一 項 目 下 , 則 該 組 物 品 應 構 成 資 格 單 位 ; 以 及
  3. 倘 一 批 貨 品 包 含 協 調 制 度 單 一 項 目 或 分 目 分 類 下 的 多 件 相 同 貨 品 , 應 獨 立 考 慮 每 件 產 品 。

20. 與 一 件 設 備 、 機 器 、 儀 器 或 車 輛 一 同 付 運 的 配 件 、 零 件 、 工 具 、 指 導 或 資 訊 材 料 , 倘 屬 正 常 設 備 的 一 部 分 , 並 包 含 在 其 工 廠 交 貨 價 者 , 或 不 另 行 發 出 發 票 者 , 應 視 作 有 關 產 品 的 一 部 分 。

中 性 材 料

21. 在 決 定 產 品 是 否 為 一 方 的 原 產 貨 物 時 , 無 須 決 定 下 列 可 能 用 於 其 製 造 的 材 料 的 原 產 地 ︰

  1. 能 源 及 燃 料 ;
  2. 廠 房 及 設 備 , 包 括 將 會 用 於 製 造 產 品 的 貨 物 ;
  3. 機 器 、 工 具 及 模 具 ; 以 及
  4. 並 未 加 入 和 未 擬 加 入 該 產 品 最 終 組 成 成 分 的 任 何 其 他 貨 物 。

會 計 區 分

22. 倘 原 產 或 非 原 產 的 可 替 代 材 料 〈 相 同 種 類 及 商 業 性 質 , 具 備 相 同 技 術 及 物 理 特 性 , 結 合 成 最 終 產 品 後 難 以 區 分 的 材 料 〉 用 於 產 品 的 施 工 或 加 工 程 序 , 在 決 定 使 用 的 材 料 是 否 原 產 時 , 可 以 存 貨 管 理 系 統 為 根 據 。

23. 存 貨 管 理 系 統 須 基 於 製 造 產 品 一 方 的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 並 確 保 獲 原 產 資 格 的 最 終 產 品 , 不 會 比 材 料 分 開 計 算 的 總 數 為 多 。

24. 生 產 商 使 用 上 述 的 存 貨 管 理 系 統 時 , 須 保 存 系 統 記 錄 , 以 供 香 港 海 關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的 條 文 。

在 一 方 取 得 原 產 資 格 的 條 件

25. 載 於 上 文 有 關 取 得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條 件 , 必 須 無 間 斷 地 在 香 港 履 行 。

26. 倘 原 產 產 品 出 口 至 第 三 方 後 , 除 了 保 存 其 良 好 狀 態 所 需 的 程 序 外 , 並 無 在 該 處 進 行 任 何 處 理 而 運 回 香 港 , 有 關 產 品 應 保 留 其 原 產 地 。

27. 即 使 第 25 段 另 有 規 定 , 按 上 文 取 得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產 品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原 產 地 資 格 不 受 於 第 三 方 已 進 行 的 程 序 ( 外 發 加 工 或 同 類 安 排 ) 所 影 響 ︰

  1. 再 進 口 的 產 品 得 自 出 口 材 料 ;
  2. 在 第 三 方 獲 得 的 總 附 加 值 〈 有 關 香 港 以 外 所 產 生 的 一 切 成 本 , 包 括 交 通 成 本 及 在 該 處 組 裝 的 材 料 價 值 〉 不 超 逾 產 品 工 廠 交 貨 價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以 及
  3. 在 香 港 組 裝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總 值 及 在 有 關 香 港 以 外 獲 得 的 總 附 加 值 , 當 一 併 計 算 時 , 不 得 超 逾 附 錄 1 許 可 的 價 值 。

直 接 運 輸

28. 按 《 協 定 》 , 優 惠 待 遇 只 給 予 在 雙 方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的 原 產 產 品 。

29. 即 使 第 28 段 另 有 規 定 , 原 產 產 品 可 運 經 第 三 方 , 惟 該 原 產 產 品 ︰

  1. 除 下 卸 、 重 新 裝 載 、 分 拆 托 運 貨 物 或 使 貨 物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所 需 之 處 理 外 , 在 該 第 三 方 未 經 任 何 其 他 處 理 ; 以 及
  2. 必 須 處 於 該 第 三 方 海 關 監 管 之 下 。

30. 雙 方 理 解 原 產 產 品 可 經 橫 跨 第 三 方 的 管 道 運 輸 。

31. 進 口 商 應 按 照 要 求 , 向 進 口 一 方 的 海 關 提 供 恰 當 證 據 , 證 明 已 遵 守 第 29 段 開 列 的 條 件 。

原 產 地 自 行 聲 明

原 產 地 聲 明

32. 就 在 聯 盟 國 家 獲 取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而 言 , 在 香 港 的 出 口 商 可 就 源 自 香 港 及 符 合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其 他 規 定 的 產 品 , 按 附 件 中 附 錄 2 〈 原 產 地 聲 明 〉 ( 「 附 錄 2」 ) 規 格 ,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 附 錄 2 的 全 文 ( 只 有 英 文 ) 載 於 以 下 網 頁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efta/files/origin_declaration.pdf , 而 副 本 隨 本 通 告 附 寄 ( 附 件 ) (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閱 。

33. 原 產 地 聲 明 須 以 可 閱 讀 及 永 久 形 式 的 英 文 填 寫 。 原 產 地 聲 明 可 在 發 票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標 示 出 口 商 及 香 港 原 產 產 品 的 商 業 文 件 上 作 出 , 並 需 載 有 出 口 商 的 簽 名 正 本 。 簽 署 聲 明 人 士 的 姓 名 亦 要 以 清 楚 文 字 標 示 。

34. 原 產 地 聲 明 可 於 有 關 產 品 出 口 時 或 出 口 後 填 寫 。 原 產 地 聲 明 由 填 寫 日 期 起 計 有 效 期 為 12 個 月 。

代 表

35. 除 非 獲 出 口 商 書 面 授 權 , 否 則 任 何 人 士 、 公 司 或 企 業 , 如 貨 運 代 理 、 報 關 行 等 , 均 無 權 代 表 出 口 商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 倘 有 關 海 關 當 局 提 出 要 求 , 獲 授 權 人 士 、 公 司 或 企 業 必 須 遞 交 授 權 書 。

優 惠 待 遇

進 口 規 定

36. 各 聯 盟 國 家 應 根 據 上 文 所 述 原 產 地 聲 明 , 按 《 協 定 》 給 予 從 香 港 進 口 的 產 品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37. 為 取 得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進 口 商 必 須 於 進 口 原 產 產 品 時 , 按 聯 盟 國 家 適 用 的 進 口 程 序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不 論 進 口 商 是 否 管 有 原 產 地 聲 明 。

38. 倘 進 口 商 於 進 口 時 並 無 管 有 原 產 地 聲 明 , 進 口 商 可 按 聯 盟 國 家 的 本 土 法 律 , 於 稍 後 時 間 才 出 示 原 產 地 聲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進 口 文 件 ( 倘 有 需 要 ) 。

39. 原 產 地 聲 明 須 於 貨 品 進 口 12 個 月 內 送 呈 聯 盟 國 家 的 海 關 當 局 。 倘 原 產 地 聲 明 涵 蓋 的 產 品 一 直 在 聯 盟 國 家 海 關 的 監 察 下 , 上 述 届 滿 期 可 予 延 長 。 在 期 限 過 後 , 原 產 地 聲 明 只 會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才 獲 得 接 納 。

分 期 進 口

40. 倘 進 口 商 提 出 要 求 並 在 聯 盟 國 家 海 關 當 局 所 訂 的 條 件 下 , 符 合 協 調 制 度 一 般 闡 釋 準 則 第 2 ( a ) 條 定 義 的 已 拆 開 或 未 組 裝 產 品 若 分 期 進 口 , 須 於 第 一 期 貨 品 進 口 時 向 海 關 當 局 呈 交 有 關 產 品 的 單 一 原 產 地 證 明 。

豁 免 原 產 地 聲 明

41. 即 使 上 述 進 口 規 則 已 有 規 定 , 各 聯 盟 國 家 可 按 其 本 土 法 律 , 豁 免 要 求 基 於 原 產 地 聲 明 而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申 請 的 規 定 , 並 就 非 商 業 用 途 的 低 價 原 產 產 品 及 供 個 人 使 用 而 屬 旅 客 個 人 行 李 一 部 分 的 產 品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拒 絶 給 予 優 惠 待 遇

42. 倘 產 品 不 符 合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的 規 定 或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未 能 符 合 該 附 件 的 相 關 規 定 時 , 聯 盟 國 家 可 按 其 本 土 法 律 拒 絶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或 追 收 未 繳 關 稅 。

43. 倘 若 聯 盟 國 家 拒 絕 給 予 產 品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有 關 的 海 關 當 局 應 把 理 由 通 知 進 口 商 。 此 外 , 聯 盟 國 家 的 海 關 當 局 可 能 徵 收 非 優 惠 進 口 關 稅 或 要 求 就 產 品 支 付 按 金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44. 原 產 地 聲 明 內 容 與 呈 交 海 關 當 局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輕 微 出 入 或 明 顯 的 格 式 錯 誤 , 例 如 原 產 地 聲 明 中 有 錯 字 , 不 應 導 致 原 產 地 聲 明 失 效 。

進 口 商 、 出 口 商 及 生 產 商 的 責 任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及 原 產 地 的 核 實

45. 在 《 協 定 》 下 , 出 口 商 、 進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必 須 適 當 地 與 其 海 關 當 局 合 作 。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的 本 港 出 口 商 , 必 須 保 存 由 填 寫 日 期 起 計 三 年 內 的 原 產 地 聲 明 的 電 子 本 或 印 本 , 以 及 所 有 證 明 產 品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文 件 。 出 口 商 必 須 保 存 能 顯 示 簽 署 人 士 簽 名 的 副 本 。

46. 就 本 《 協 定 》 而 言 , 「 證 明 產 品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文 件 」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可 顯 示 出 口 商 或 供 應 商 為 取 得 產 品 而 曾 採 取 的 程 序 的 直 接 證 據 ; 例 如 出 口 商 或 供 應 商 的 賬 目 或 內 部 記 賬
  2. 一 方 按 其 本 土 法 律 使 用 或 發 出 , 用 以 證 明 材 料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文 件 ;
  3. 一 方 按 其 本 土 法 律 發 出 的 文 件 , 用 以 證 明 材 料 施 工 或 加 工 程 序 ;
  4. 一 方 按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使 用 或 發 出 , 用 以 證 明 材 料 原 產 地 資 格 的 原 產 地 聲 明 ; 以 及
  5. 證 明 符 合 第 28-31 段 的 規 定 進 行 施 工 或 加 工 程 序 的 證 據 。

47. 香 港 海 關 可 隨 時 要 求 填 寫 原 產 地 聲 明 的 出 口 商 或 在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過 程 中 有 份 參 與 的 生 產 商 提 供 證 據 、 在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的 處 所 進 行 檢 查 、 核 實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的 賬 目 , 以 及 採 取 其 他 恰 當 措 施 , 核 實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有 否 遵 守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 在 香 港 海 關 提 出 要 求 時 ,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必 須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交 第 45 及 46 段 開 列 的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 就 此 , 我 們 藉 此 通 告 通 知 本 地 出 口 商 及 生 產 商 須 在 出 口 日 期 後 將 所 有 文 件 保 存 最 少 三 年

48. 進 口 方 的 海 關 當 局 可 按 其 本 土 法 律 , 暫 停 原 產 地 聲 明 涵 蓋 的 產 品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直 至 核 實 程 序 完 成 為 止 。

49. 倘 發 現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原 產 地 聲 明 載 有 不 確 資 料 , 因 而 影 響 原 產 地 聲 明 所 載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資 格 ︰

  1. 出 口 商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商 ; 以 及
  2. 進 口 商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方 海 關 當 局 。

過 境 或 貯 存 的 產 品

50. 《 協 定 》 的 條 文 可 適 用 於 《 協 定 》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正 在 過 境 或 在 海 關 監 管 之 下 臨 時 貯 存 於 海 關 貨 倉 或 自 由 區 的 產 品 。 就 這 些 產 品 而 言 , 在 《 協 定 》 生 效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可 填 寫 追 溯 性 原 產 地 聲 明 , 惟 必 須 遵 守 ( 原 產 地 規 則 ) 附 件 的 條 文 , 特 別 是 當 中 有 關 直 接 運 輸 的 條 文 。

查 詢

51.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地 址 :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電 話 : 3403 6432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沈 榮 祥 代 行 )

2012 年 8 月 30 日

1. 「 一 方 」 指 《 協 定 》 的 其 中 一 個 簽 署 方 , 即 香 港 或 各 個 聯 盟 國 家 成 員 。

2. 「 海 關 價 值 」 指 按 《 關 於 實 施 1994 年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7 條 的 協 定 》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海 關 估 價 協 議 ) 決 定 的 價 值 。

註 : 由 於 《 協 定 》 只 有 英 文 文 本 , 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