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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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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S/F(A) to EIC 1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4/2011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通 告 )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2/2011 號

美 國 : 紡 織 及 服 裝 產 品 原 產 地 的 最 終 規 則

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0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9/2005 號 , 告 知 商 號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 美 國 海 關 ) 發 出 標 題 為 「 紡 織 及 服 裝 產 品 原 產 地 」 的 暫 定 規 則 , 就 因 應 紡 織 及 成 衣 配 額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被 取 消 而 修 訂 與 該 等 產 品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規 例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主 要 法 規 變 更 包 含 兩 部 分 : (i) 取 消 紡 織 品 報 關 單 (textile declaration) 規 定 ; 以 及 (ii) 實 施 製 造 商 識 別 代 碼 (manufacturer identification code (MID)) 規 定 。

2.美 國 海 關 根 據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進 行 分 析 後 , 決 定 把 有 關 的 暫 定 規 例 採 納 為 最 終 規 則 , 當 中 以 下 兩 項 變 更 與 製 造 商 識 別 代 碼 規 定 有 關 :

  1. 限 制 製 造 商 識 別 代 碼 規 定 的 適 用 範 疇 於 在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中 第 XI 類 屬 紡 織 及 成 衣 類 的 商 業 進 口 產 品 , 以 及 第 XI 類 以 外 任 何 10 位 數 字 編 號 而 其 特 定 分 項 具 有 3 位 數 字 紡 織 類 別 號 碼 的 產 品 ; 以 及
  2. 為 編 製 製 造 商 識 別 代 碼 組 合 的 規 則 加 入 新 例 子 , 並 以 使 用 郵 局 信 箱 號 碼 和 一 家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的 製 造 商 為 例 作 出 說 明 。

最 終 規 則 已 於 2011 年 3 月 17 日 生 效 , 並 在 同 日 刊 載 於 聯 邦 登 記 冊 內 。 該 規 則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1/pdf/2011-6253.pdf 。

查 詢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11 年 3 月 18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