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FRCP 1000/2/5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6/2010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1/2010 號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3/2010 號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4/2010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4/2010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4/2010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3/2010 號

《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引 言

如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於 2010 年 10 月 22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0 號 所 述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新 西 蘭 政 府 最 近 同 意 《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 《 協 定 》 ) 將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本 通 告 列 明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簽 發 條 件 。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涵 蓋 根 據 《 協 定 》 出 口 至 新 西 蘭 , 並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號 應 同 時 參 閱 《 協 定 》 和 其 附 件 、 《 協 定 》 相 關 文 件 , 以 及 本 署 不 時 發 出 的 其 他 相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 有 關 《 協 定 》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 請 瀏 覽 本 署 的 網 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nzcep/index.html

 

詳 情

產 品 範 圍

  1. 新 西 蘭 將 會 根 據 《 協 定 》 第 3 章 ( 貨 物 貿 易 ) 附 件 I 的 進 口 關 稅 減 讓 表 , 給 予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該 表 可 從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english/ita/fta/hknzcep/files/HKNZCEP032_NZSchedule.pdf 下 載 。

  1. 簡 而 言 之 , 新 西 蘭 將 於 六 年 內 全 面 撤 銷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所 徵 收 的 進 口 關 稅 。 符 合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和 其 他 有 關 條 件 所 規 定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貨 物 , 可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新 西 蘭 的 文 件 規 定

  1. 根 據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規 定 , 新 西 蘭 可 要 求 原 產 地 聲 明 , 以 給 予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就 此 , 進 口 商 應 提 供 :

  1. 就 有 關 貨 物 所 作 出 的 原 產 地 聲 明 ; 或

  1. 其 他 可 證 明 該 貨 物 產 地 來 源 的 證 據 。

原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須 載 於 商 業 發 票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貨 物 相 關 的 文 件 。

  1. 至 於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和 第 62 章 1 下 的 貨 物 , 新 西 蘭 將 要 求 申 請 《 協 定 》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進 口 商 , 取 得 由 本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2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1. 有 關 《 協 定 》 下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新 西 蘭 的 詳 細 文 件 規 定 , 請 參 閱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及 本 署 於 2010 年 10 月 22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0 號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及 原 產 地 的 核 實

  1. 在 《 協 定 》 下 ,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或 進 口 商 須 在 當 地 有 關 法 律 指 定 的 期 間 內 , 保 存 與 出 口 或 進 口 貨 物 有 關 的 , 且 足 以 顯 示 已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全 部 記 錄 。 此 外 , 我 們 藉 此 通 告 通 知 : 本 地 生 產 商 及 製 造 商 須 在 出 口 日 期 後 不 少 於 七 年 內 , 保 存 與 出 口 貨 物 有 關 的 , 且 足 以 向 新 西 蘭 顯 示 已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全 部 記 錄 。

  1. 為 了 確 定 進 口 的 貨 物 是 否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可 根 據 《 協 定 》 內 規 定 的 方 式 核 實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 包 括 : 要 求 進 口 商 提 供 資 料 、 要 求 香 港 的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提 供 資 料 、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提 供 資 料 、 或 在 相 關 的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同 意 下 , 由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安 排 並 陪 同 造 訪 香 港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的 處 所 。

  1. 如 商 號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第 7 及 第 8 段 的 要 求 ,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可 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或 撤 回 已 給 予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電 子 服 務

  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 商 號 可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所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 包 括 首 次 遞 交 、 重 新 遞 交 和 修 訂 要 求 ) 必 須 經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提 交 。 商 號 可 向 政 府 委 任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供 應 商 3 登 記 , 以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 尚 未 登 記 成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用 戶 的 商 號 , 可 透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指 定 服 務 站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簽 發 條 件

(i) 原 產 地 規 則

  1. 香 港 出 口 至 新 西 蘭 並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貨 物 , 必 須 符 合 《 協 定 》 下 的 相 關 原 產 地 規 則 。 詳 情 請 參 閱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和 其 附 件 (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以 及 本 署 於 2010 年 10 月 22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2010 號 。

(ii) 工 廠 登 記 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1. 製 造 商 和 分 判 商 必 須 先 在 本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方 可 以 提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 有 關 工 廠 登 記 的 條 件 及 程 序 , 請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aboutco_factory.html> 。 然 而 , 已 持 有 有 效 工 廠 登 記 的 製 造 商 和 分 判 商 , 無 須 就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而 重 新 登 記 。

  1.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必 須 依 法 遵 守 所 有 登 記 條 件 , 並 確 保 有 關 登 記 資 料 ( 例 如 地 址 、 擁 有 權 、 生 產 貨 品 、 生 產 線 、 機 器 等 ) 正 確 無 誤 且 及 時 更 新 。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亦 須 向 本 署 登 記 他 們 所 生 產 的 貨 品 的 最 新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如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未 能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 或 未 有 在 本 署 登 記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內 涵 蓋 貨 物 的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有 關 申 請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為 保 障 本 身 利 益 ,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如 有 需 要 , 應 及 時 填 妥 「 申 請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 表 格 並 交 回 本 署 。 該 表 格 可 從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Fr 下 載 。

  1. 本 署 分 別 於 2003 年 6 月 2 日 及 2004 年 7 月 28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3 號 及 第 9/2004 號 , 通 知 商 號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在 內 的 , 有 關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修 訂 規 定 。 使 用 電 子 貿 易 文 件 遞 交 服 務 的 製 造 商 , 亦 須 確 保 在 服 務 供 應 商 登 記 可 以 簽 署 電 子 申 請 書 的 人 員 , 跟 在 本 署 登 記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完 全 相 同 。 上 述 通 告 可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coc_maincontent.html 下 載 。

  1. 為 保 障 商 號 的 利 益 並 維 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完 善 穩 健 ,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的 簽 署 人 並 非 本 署 記 錄 中 獲 有 關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授 權 的 簽 署 人 , 則 有 關 申 請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因 此 , 商 號 應 確 保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是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提 出 的 。

遞 交 書 面 承 諾

  1.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要 求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或 第 62 章 內 有 關 貨 物 的 生 產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 向 本 署 提 供 書 面 承 諾 , 於 出 口 日 期 後 不 少 於 七 年 內 保 存 所 有 足 以 顯 示 已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記 錄 。 有 關 承 諾 將 被 記 錄 在 其 後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如 生 產 商 及 分 判 商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保 存 七 年 記 錄 的 要 求 ,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可 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或 撤 回 已 給 予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1. 因 此 , 欲 申 請 涵 蓋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及 第 62 章 內 貨 物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 請 按 上 述 要 求 保 存 七 年 記 錄 , 並 將 填 妥 的 書 面 承 諾 ( 附 件 I(pdf 格 式 ) ) 交 回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本 署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1.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書 上 提 供 準 確 和 完 整 的 資 料 , 並 須 遵 照 以 下 的 要 求 :

  1. 出 口 商 、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內 作 以 下 聲 明 :

NZ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的 貨 物 ,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新 西 蘭 政 府 的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下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1. 一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只 能 對 應 一 批 同 時 進 入 新 西 蘭 的 貨 物 。

  1. 每 一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可 包 括 不 多 於 5 項 8 位 數 級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的 貨 物 , 而 這 些 貨 物 必 須 全 部 是 在 《 協 定 》 下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

  1.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商 號 必 須 在 貨 物 出 口 前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而 離 港 日 期 應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之 後 的 日 期 。

  1.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與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所 需 的 資 料 大 致 相 同 , 惟 申 請 人 須 注 意 以 下 特 別 適 用 於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資 料 要 求 :

  1.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商 號 須 按 政 府 統 計 處 出 版 的 《 香 港 進 出 口 貨 物 分 類 表 ( 協 調 制 度 ) 》 , 提 供 與 貨 物 相 對 應 的 8 位 數 級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該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的 首 6 個 位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1. 出 口 商 的 姓 名 、 地 址 和 聯 絡 資 料 : 除 出 口 商 的 名 稱 和 地 址 外 , 出 口 商 的 聯 絡 資 料 ( 即 電 話 號 碼 和 傳 真 號 碼 ) 亦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1. 收 貨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和 聯 絡 資 料 : 除 收 貨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外 , 商 號 亦 須 提 供 收 貨 人 的 聯 絡 資 料 ( 即 電 話 號 碼 和 傳 真 號 碼 ) 。 所 有 上 述 收 貨 人 資 料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1. 進 口 商 的 姓 名 : 商 號 如 知 悉 進 口 商 的 名 稱 , 須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該 進 口 商 名 稱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1. 製 造 商 / 分 判 商 的 姓 名 : 記 錄 在 工 廠 登 記 內 的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的 名 稱 ,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1.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標 準 : 商 號 應 在 這 欄 提 供 適 用 於 該 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即 「 WO 」 、 「 PE 」 和 「 PSR 」 4 。 如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標 準 為 "PSR" 而 產 品 適 用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商 號 應 指 明 產 品 所 達 到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百 分 比 。

  1. 主 要 工 序 : 製 造 商 和 分 判 商 應 分 別 在 「 由 香 港 製 造 商 和 外 發 工 人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序 」 和 「 由 香 港 分 判 商 和 外 發 工 人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序 」 欄 目 中 , 清 楚 說 明 在 香 港 所 完 成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如 產 品 適 用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或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亦 應 在 有 關 欄 目 中 說 明 。

  1. 可 識 別 付 運 貨 物 的 其 他 詳 情 : 商 號 須 就 每 項 貨 品 提 供 「 訂 單 號 碼 」 和 「 發 票 號 碼 」 兩 項 資 料 , 有 關 資 料 將 列 印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上 。 如 有 需 要 , 商 號 亦 可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內 的 「 貨 物 描 述 」 一 欄 中 , 提 供 可 識 別 付 運 貨 物 的 其 他 資 料 。

  1. 特 別 聲 明 / 陳 述 : 如 部 分 賦 予 產 品 原 產 資 格 的 工 序 按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規 定 在 內 地 進 行 , 製 造 商 須 在 「 特 別 聲 明 / 陳 述 」 欄 內 清 楚 說 明 。 例 如 ,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下 的 織 片 成 衣 的 縫 製 工 序 如 在 內 地 進 行 , 製 造 商 須 在 「 特 別 聲 明 / 陳 述 」 欄 內 輸 入 「 在 內 地 進 行 的 工 序 : 縫 製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 ; 而 協 調 制 度 第 62 章 下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類 成 衣 的 裁 剪 工 序 如 在 內 地 進 行 , 製 造 商 須 在 「 特 別 聲 明 / 陳 述 」 欄 內 輸 入 「 在 內 地 進 行 的 工 序 : 裁 剪 布 匹 」 。

  1. 商 號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 可 為 出 口 往 新 西 蘭 的 貨 物 申 請 非 優 惠 性 質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而 不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然 而 ,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未 必 接 受 非 優 惠 性 質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以 給 予 有 關 貨 物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1. 商 號 在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前 , 應 仔 細 閱 讀 「 商 號 遞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須 知 」 。 該 須 知 可 在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files/as201004c.pdf> 下 載 , 或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所 需 的 補 充 文 件

  1. 如 發 證 機 構 及 香 港 海 關 提 出 要 求 ,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製 造 商 、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及 出 口 商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補 充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以 證 明 有 關 貨 物 根 據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符 合 原 產 貨 物 的 資 格 。 上 述 資 料 包 括 貨 物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5 所 進 行 的 工 序 , 以 及 有 關 商 號 ( 包 括 分 判 商 )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等 。

審 理 和 批 准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1.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的 目 標 審 理 期 為 1.5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接 獲 申 請 當 天   ) 6 。 商 號 請 注 意 ,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行 「 五 天 工 作 周 」 後 , 本 署 在 計 算 目 標 審 理 期 時 不 再 視 星 期 六 為 一 個 工 作 天 。 然 而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仍 會 於 星 期 六 上 午 維 持 服 務 , 並 視 星 期 六 為 工 作 天 。

  1. 獲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將 以 白 色 A4 紙 印 製 , 並 附 有 發 證 機 構 的 標 誌 。 已 根 據 以 上 第 16 至 17 段 遞 交 書 面 承 諾 的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 適 用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II (pdf 格 式 ) ; 尚 未 遞 交 書 面 承 諾 的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 適 用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III (pdf 格 式 ) 。

領 取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1. 當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發 證 機 構 會 通 過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電 子 批 准 信 息 。 出 口 商 可 列 印 領 證 收 條 並 蓋 上 其 公 司 印 章 , 到 發 證 機 構 領 取 證 書 。

要 求 修 訂

  1. 如 需 修 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有 關 商 號 可 提 出 修 訂 要 求 。 發 證 機 構 只 會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尚 未 被 用 以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情 況 下 , 考 慮 修 訂 要 求 。 修 訂 要 求 須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提 出 , 而 申 請 人 須 將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還 給 發 證 機 構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修 訂 要 求 。

要 求 取 消

  1. 如 果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最 終 沒 有 被 用 以 申 請 《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有 關 商 號 應 遞 交 取 消 要 求 , 並 將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還 給 發 證 機 構 取 消 。

申 請 「 經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1.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 有 關 商 號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 經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

  1. 以 書 面 解 釋 提 出 申 請 的 原 因 ; 及

  1.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的 文 件 , 以 及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1.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經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的 申 請 必 須 附 有 足 夠 的 證 明 文 件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申 請 , 並 保 留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商 號 請 留 意 ,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正 本 已 用 作 申 請 《 協 定 》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該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 經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即 告 無 效 ; 反 之 亦 然 。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簽 發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的 檢 討

  1. 在 推 行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簽 發 服 務 後 , 本 署 可 就 有 關 申 請 程 序 及 簽 發 條 件 作 出 檢 討 。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本 署 會 通 過 不 時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作 出 公 布 。

 

貨 物 清 關

  1.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所 涵 蓋 的 出 口 貨 物 遇 到 清 關 問 題 , 商 號 可 向 本 署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尋 求 協 助 ( 電 話 : 3403   6432 或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 然 而 , 本 署 不 會 因 新 西 蘭 有 關 當 局 不 接 受 《 協 定 》 下 有 關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申 請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來 源 標 記 和 標 籤

  1. 在 《 協 定 》 下 出 口 往 新 西 蘭 的 香 港 貨 物 毋 須 一 定 附 有 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 。 然 而 , 如 果 商 號 選 擇 在 貨 物 上 附 有 來 源 標 記 , 則 必 須 遵 守 不 時 修 訂 的 《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 第 362 章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規 定 。

  1. 適 用 於 決 定 《 協 定 》 下 出 口 的 手 錶 、 織 片 成 衣 和 紡 織 製 成 品 的 原 產 地 / 製 造 地 方 的 特 定 規 定 , 載 於 《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地 ) ( 手 錶 ) 令 》 、 《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 織 片 成 衣 ) 令 》 及 《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 紡 織 製 成 品 ) 令 》 。 上 述 命 令 已 完 成 法 律 修 訂 程 序 , 有 關 修 訂 將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1.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商 號 如 對 根 據 《 協 定 》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貨 物 , 在 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 方 面 存 有 疑 問 , 例 如 出 口 貨 物 部 分 屬 香 港 原 產 而 其 他 部 分 屬 新 西 蘭 原 產 ( 就 曾 進 行 之 生 產 工 序 或 材 料 而 言 ) , 或 出 口 貨 物 屬 廢 料 及 碎 料 等 情 況 , 可 聯 絡 本 署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

 

資 料 處 理

  1.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發 證 機 構 會 對 商 號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本 署 認 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有 助 考 慮 或 核 查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商 號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重 要 事 項

  1. 商 號 有 責 任 完 全 及 真 確 地 填 寫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的 申 請 , 以 及 提 供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簽 發 條 件 要 求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 可 能 影 響 考 慮 及 處 理 申 請 的 進 度 , 亦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被 退 回 。

 

警 告

  1. 本 署 和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反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條 件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可 能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觸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是 否 曾 遭 檢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均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全 部 或 任 何 一 項 : 拒 絕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包 括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 暫 停 使 用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 暫 停 /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的 工 廠 登 記 。

 

查 詢

  1.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沈 榮 祥 代 行 )

2010 年 12 月 14 日

1 第 61 章 涵 蓋 針 織 或 鈎 織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第 62 章 涵 蓋 非 針 織 或 鈎 織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2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

3 通 過 2008 年 4 月 的 公 開 招 標 , 政 府 委 聘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貿 易 通 ) 繼 續 提 供 產 地 來 源 證 服 務 ; 以 及 一 家 新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 標 奧 )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提 供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電 子 服 務 。 貿 易 通 和 標 奧 的 聯 絡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通 告 結 尾 的 第 一 個 資 料 欄 。

4 「 WO 」 指 根 據 《 協 定 》 第 4 章 ( 原 產 地 規 則 ) 第 4 條 , 貨 物 完 全 在 一 方 地 區 內 獲 得 或 生 產 ; 「 PE 」 指 根 據 該 條 , 貨 物 在 一 方 或 雙 方 地 區 內 , 完 全 以 一 方 或 雙 方 的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 「 PSR 」 指 根 據 該 條 , 貨 物 在 一 方 或 雙 方 地 區 內 生 產 , 所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符 合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定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 《 協 定 》 第 5 條 規 定 ) 或 第 4 章 附 件 指 定 的 其 他 規 定 。

5 就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下 的 貨 物 而 言 , 有 關 資 料 可 包 括 與 內 地 工 廠 訂 立 的 外 判 訂 單 / 合 約 、 連 接 / 挑 撞 記 錄 、 生 產 訂 單 、 工 人 工 資 記 錄 、 外 發 加 工 措 施 文 件 包 括 出 口 / 進 口 艙 單 、 裝 箱 單 、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的 送 貨 記 錄 及 完 成 品 的 收 貨 記 錄 。 就 協 調 制 度 第 62 章 下 的 貨 物 而 言 , 有 關 資 料 可 包 括 與 內 地 工 廠 訂 立 的 外 判 訂 單 / 合 約 、 裁 剪 記 錄 、 生 產 訂 單 、 工 人 工 資 記 錄 、 購 買 原 材 料 ( 布 匹 ) 的 發 票 、 將 原 材 料 運 送 往 內 地 的 出 口 文 件 包 括 出 口 艙 單 、 裝 箱 單 及 送 貨 記 錄 、 有 關 裁 片 的 進 口 文 件 包 括 進 口 艙 單 及 裝 箱 單 。

6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申 請 被 抽 選 進 行 發 證 前 檢 查 , 審 理 所 需 的 時 間 會 較 長 。

註 : 由 於 《 協 定 》 只 有 英 文 文 本 , 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