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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執 事 先 生 :

 

貿 易 署 通 告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32 / 97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25 / 97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35 / 97 號

進 口 簽 證 ( 紡 織 品 ) 通 告 第 5/97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97 號
普 及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5/97 號

以 郵 票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根 據 進 出 口 ( 費 用 ) 規 例 , 若 干 紡 織 品 簽 證 服 務 及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書 服 務 的 申 請 費 用 , 須 以 在 申 請 書 上 貼 上 郵 票 或 蓋 上 郵 資 印 的 方 式 繳 付 。

  1. 郵 政 署 已 宣 布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印 有 顯 示 英 國 主 權 , 有 皇 室 徽 號 、 英 國 君 主 肖 像 或 皇 冠 的 香 港 郵 票 及 郵 資 蓋 印 機 郵 印 , 將 不 能 在 香 港 用 作 預 付 郵 資 用 途 。

  2. 現 提 醒 業 內 人 士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本 署 將 不 接 納 用 印 有 顯 示 英 國 主 權 , 有 皇 室 徽 號 、 英 國 君 主 肖 像 或 皇 冠 的 郵 票 或 郵 資 印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 然 而 , 若 干 郵 政 局 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 提 供 以 這 些 郵 票 換 取 同 等 價 值 現 行 通 用 郵 票 的 服 務 。

  3. 商 號 如 需 查 詢 以 印 有 顯 示 英 國 主 權 的 郵 票 換 取 現 行 通 用 郵 票 或 調 校 郵 資 蓋 印 機 的 資 料 , 請 與 各 郵 政 局 聯 絡 。

  4. 如 對 以 郵 票 方 式 向 本 署 繳 交 各 項 申 請 費 用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03 與 本 人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梁 志 豪 代 行 )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SN0016 中 .DOC] [SN97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