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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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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TRA CR 1006/12

執 事 先 生 :

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

《 2018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 ( 修 訂 ) 規 例 》

本 署 謹 此 宣 布 , 政 府 於 2018 年 6 月 22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 2018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 朝 鮮 民 主 主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 ( 修 訂 ) 規 例 》 ( 《 修 定 規 例 》 ) ( 2018 年 第 122 號 法 律 公 告 )。

2.《 修 定 規 例 》 根 據 《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 ( 第 537 章 ) 第 3 條 訂 立 , 旨 在 實 施 由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 安 理 會 ) 第 2270 、 2321 、 2371 、 2375 及 2397 號 決 議 所 施 加 或 擴 大 針 對 朝 鮮 的 制 裁 措 施 。

3.《 修 定 規 例 》 所 施 加 的 制 裁 措 施 包 括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向 朝 鮮 或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的 人 士 供 應 、 售 賣 、 移 轉 及 載 運 額 外 物 項 , 包 括 航 空 燃 料 、 新 直 升 機 、 新 或 已 使 用 的 船 舶 、 凝 析 油 、 液 化 天 然 氣 、 精 煉 石 油 產 品 、 原 油 、 鐵 、 鋼 和 其 他 金 屬 、 工 業 機 械 及 運 輸 車 輛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向 朝 鮮 供 應 、 售 賣 、 移 轉 及 載 運 額 外 奢 侈 品 , 包 括 水 上 康 樂 交 通 工 具 、 雪 地 摩 托 、 豪 華 手 錶 、 鉛 水 晶 物 項 、 豪 華 地 毯 或 掛 毯 , 以 及 瓷 餐 具 或 骨 瓷 餐 具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向 朝 鮮 或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的 人 士 供 應 、 售 賣 、 移 轉 、 載 運 , 或 從 朝 鮮 或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的 人 士 獲 取 安 理 會 所 指 明 及 指 認 的 額 外 物 項 , 包 括 與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及 常 規 武 器 有 關 的 若 干 物 項 、 材 料 、 設 備 、 貨 物 及 技 術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從 朝 鮮 或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的 人 士 獲 取 額 外 物 項 , 包 括 煤 、 鐵 或 鐵 礦 石 、 黃 金 、 鈦 礦 石 、 釩 礦 石 、 稀 土 礦 物 、 銅 、 鎳 、 銀 、 鋅 、 鉛 或 鉛 礦 石 、 紡 織 品 、 雕 像 、 海 產 食 品 、 糧 食 和 農 產 品 、 機 械 、 電 氣 設 備 、 泥 土 和 石 料 、 木 材 及 船 舶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人 士 在 香 港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 以 及 朝 鮮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和 維 持 經 營 辦 事 處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在 朝 鮮 進 行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商 業 活 動 或 進 行 與 朝 鮮 銀 行 相 關 的 該 等 活 動 ;
  • 在 實 施 若 干 過 渡 安 排 後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為 朝 鮮 領 事 館 或 朝 鮮 派 駐 的 認 可 領 事 館 官 員 開 設 和 維 持 銀 行 帳 戶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為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人 士 進 行 貿 易 而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向 朝 鮮 公 民 提 供 有 助 於 朝 鮮 擴 散 敏 感 核 活 動 或 朝 鮮 發 展 核 武 器 運 載 系 統 的 專 門 教 學 或 培 訓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從 事 涉 及 由 朝 鮮 官 方 資 助 的 人 或 代 表 朝 鮮 的 人 的 科 學 或 技 術 合 作 ( 醫 學 交 流 除 外 )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進 行 與 船 舶 及 飛 機 相 關 的 若 干 活 動 , 包 括 :
    1. 從 朝 鮮 或 與 朝 鮮 有 關 連 人 士 獲 取 船 員 或 飛 機 機 組 服 務 ;
    2. 將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註 冊 的 船 舶 或 飛 機 租 賃 或 包 租 予 若 干 人 士 及 實 體 ;
    3. 向 若 干 人 士 及 實 體 提 供 船 員 或 飛 機 機 組 服 務 ;
    4. 在 朝 鮮 註 冊 船 舶 ;
    5. 取 得 授 權 讓 船 舶 使 用 朝 鮮 船 旗 ;
    6. 擁 有 、 租 賃 、 包 租 或 營 運 在 朝 鮮 註 冊 的 船 舶 ;
    7. 為 若 干 船 舶 提 供 船 級 證 書 、 認 證 或 相 關 服 務 ;
    8. 為 在 朝 鮮 註 冊 的 船 舶 提 供 保 險 ;
    9. 處 理 安 理 會 指 認 的 船 舶 ; 以 及
    10. 利 便 或 從 事 船 過 船 的 移 轉 行 為 , 向 在 朝 鮮 註 冊 的 船 舶 或 從 該 等 船 舶 移 轉 物 項 。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進 行 與 不 動 產 相 關 的 若 干 活 動 , 包 括 租 賃 或 提 供 不 動 產 予 朝 鮮 政 府 作 外 交 或 領 事 館 活 動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 以 及 從 朝 鮮 政 府 租 賃 不 動 產 ; 以 及 從 事 與 使 用 朝 鮮 政 府 擁 有 或 租 賃 的 不 動 產 有 連 繫 的 若 干 活 動 ; 及
  • 在 沒 有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禁 止 與 有 關 連 人 士 建 立 、 維 持 或 營 運 合 資 企 業 或 合 作 實 體 , 以 及 投 資 於 該 等 合 資 企 業 或 合 作 實 體 。

4.與 《 修 定 規 例 》 有 關 的 安 理 會 文 件 ( 中 英 文 版 本 ) 已 備 存 於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一 樓 詢 問 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有 關 文 件 亦 已 詳 載 於 聯 合 國 網 頁 http://www.un.org

警 告

5.任 何 人 違 反 《 修 定 規 例 》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 或 罰 款 。

重 要 事 項

6.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 修 定 規 例 》 的 詳 細 內 容 ,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 《 修 定 規 例 》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 註 冊 業 務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

查 詢

7.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90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淑 萍 代 行 )

2018 年 6 月 22 日

工 業 貿 易 署 在 互 聯 網 設 立 的 網 頁 , 載 有 多 種 貿 易 資 料 通 告 ,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瀏 覽 。 網 址 : http://www.tid.gov.hk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