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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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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貿 易 摘 要

概 況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堅 決 奉 行 開 放 市 場 政 策 。 此 政 策 通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進 行 的 所 有 貿 易 和 投 資 活 動 。

香 港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 一 國 兩 制 」 原 則 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經 濟 、 貿 易 、 財 政 和 金 融 事 務 上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確 保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後 仍 然 保 持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重 要 地 位 , 包 括 保 證 香 港 的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及 貿 易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 貨 物 及 資 金 繼 續 自 由 流 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以 保 留 自 由 港 和 單 獨 關 稅 地 區 的 地 位 , 更 可 享 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取 得 或 達 成 的 關 稅 優 惠 及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 基 本 法 亦 訂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參 加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貿 易 協 定 。

一 九 八 六 年 , 香 港 成 為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的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 其 後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成 立 , 香 港 亦 為 該 組 織 的 始 創 成 員 之 一 。 香 港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和 一 九 九 一 年 分 別 成 為 海 關 合 作 理 事 會 ( 其 後 改 稱 為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 及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的 成 員 。 回 歸 以 後 , 除 了 改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參 加 外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這 些 組 織 和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的 地 位 保 持 不 變 。

香 港 經 濟 情 況

香 港 的 經 濟 屬 外 向 型 , 倚 重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貿 易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的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達 94,591 億 港 元 ( 12,078 億 美 元 ) , 約 為 該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336% 。 其 中 進 口 商 品 總 值 達 49,275 億 港 元 ( 6,291 億 美 元 ) , 約 為 該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175% ; 出 口 商 品 總 值 則 達 45,316 億 港 元 ( 5,786 億 美 元 ) , 約 為 該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161%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是 全 球 第 十 大 商 品 貿 易 經 濟 體 ( 註 1 ) - 分 別 是 全 球 第 十 一 大 的 商 品 進 口 地 區 及 全 球 第 十 大 的 商 品 出 口 地 區 。

服 務 業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非 常 重 要 。 在 二 ○ 二 一 年 , 服 務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94% , 受 僱 於 服 務 業 的 人 數 佔 本 地 就 業 人 數 的 88% 。 至 於 香 港 的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二 ○ 二 一 年 香 港 的 服 務 貿 易 進 出 口 總 額 達 10,951 億 港 元 ( 1,409 億 美 元 ) , 約 為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38%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是 全 球 第 二 十 三 大 商 業 服 務 貿 易 經 濟 體 - 分 別 是 第 二 十 七 大 商 業 服 務 貿 易 進 口 地 區 及 第 二 十 四 大 商 業 服 務 貿 易 出 口 地 區 。

第 一 點 :

香 港 與 內 地 是 彼 此 的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 內 地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 在 香 港 全 球 貿 易 額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由 一 九 七 八 年 的 9.3% 躍 升 至 二 ○ 二 二 年 的 49.1% ( 46,484 億 港 元 或 5,935 億 美 元 ) 。 自 一 九 八 五 年 起 , 內 地 一 直 是 香 港 的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
  • 香 港 與 內 地 在 二 ○ ○ 三 年 六 月 簽 訂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對 所 有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並 符 合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零 關 稅 優 惠 , 進 一 步 擴 大 兩 地 貿 易 的 發 展 空 間 。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是 內 地 的 第 五 大 貿 易 夥 伴 ( 僅 次 於 美 國 、 韓 國 、 日 本 及 台 灣 ) , 兩 地 的 貿 易 額 佔 內 地 貿 易 總 額 的 4.9% 。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是 內 地 貨 物 的 第 二 大 出 口 市 場 , 佔 內 地 出 口 總 額 的 8.3% ( 23,132 億 港 元 或 2,954 億 美 元 ) 。
  • 自 一 九 八 二 年 起 , 內 地 一 直 是 香 港 的 最 大 貨 物 供 應 地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自 內 地 進 口 的 貨 物 總 值 達 20,777 億 港 元 ( 2,653 億 美 元 ) , 佔 香 港 進 口 總 額 的 42.2% , 主 要 貨 物 包 括 電 動 機 械 、 器 具 及 用 具 , 電 訊 及 聲 音 收 錄 及 重 播 器 具 及 設 備 , 辦 公 室 機 器 及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機 , 雜 項 製 品 , 和 專 業 、 科 學 及 控 制 用 儀 器 及 器 具 等 。
  • 在 二 ○ 二 二 年 , 內 地 是 香 港 產 品 的 最 大 出 口 市 場 , 吸 納 了 價 值 達 233 億 港 元 ( 30 億 美 元 ) 的 港 產 貨 物 , 佔 香 港 本 地 出 口 總 額 的 37.1% , 主 要 產 品 包 括 雜 項 製 品 , 醫 療 及 藥 用 產 品 , 初 級 形 狀 的 塑 膠 , 榖 及 榖 配 製 品 , 和 含 金 屬 的 礦 砂 及 金 屬 碎 料 等 。
  • 香 港 的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 有 優 良 的 基 本 設 施 及 完 善 的 國 際 網 絡 , 是 內 地 重 要 轉 口 港 。 在 二 ○ 二 二 年 , 經 香 港 轉 口 進 出 內 地 的 貨 物 共 達 38,171 億 港 元 ( 4,874 億 美 元 ) , 佔 本 港 轉 口 總 值 85.4% 。

第 二 點 :

內 地 作 為 香 港 外 發 加 工 活 動 的 重 要 地 區

  • 廣 東 省 的 投 資 環 境 及 基 本 建 設 不 斷 完 善 , 而 且 鄰 近 香 港 , 已 成 為 港 商 外 發 加 工 的 重 要 地 區 。 而 東 莞 、 深 圳 和 廣 州 均 是 外 發 加 工 的 熱 門 城 市 。 ( 註 2 )
  • 在 二 ○ 二 二 年 , 香 港 輸 往 內 地 的 整 體 出 口 貨 物 中 , 有 18.0% 是 作 外 發 加 工 用 途 , 以 價 值 計 達 4,623 億 港 元 ( 590 億 美 元 ) ; 至 於 香 港 從 內 地 進 口 的 貨 物 中 , 亦 有 30.7% 與 外 發 加 工 貿 易 有 關 , 以 價 值 計 達 6,356 億 港 元 ( 812 億 美 元 ) 。

第 三 點 :

香 港 是 內 地 投 資 的 重 要 地 區

  • 內 地 是 香 港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的 第 二 大 來 源 地 。 於 二 ○ 二 一 年 底 , 內 地 投 資 約 佔 香 港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總 存 量 的 27.7% , 達 42,276 億 港 元 ( 5,438 億 美 元 ) 。
  • 在 二 ○ 二 二 年 六 月 , 共 有 251 間 內 地 公 司 以 香 港 作 為 其 地 區 總 部 。 這 些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金 融 及 銀 行 , 進 出 口 貿 易 、 批 發 及 零 售 ,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和 運 輸 、 倉 庫 及 速 遞 服 務 等 。 此 外 , 有 327 間 內 地 公 司 亦 在 香 港 設 立 地 區 辦 事 處 , 管 理 區 內 的 業 務 。
  • 截 至 二 ○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香 港 的 155 間 持 牌 銀 行 中 , 有 32 間 由 內 地 資 金 擁 有 ; 至 於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方 面 , 在 15 間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12 間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中 , 分 別 各 有 兩 間 為 內 地 資 金 擁 有 。

第 四 點 :

香 港 作 為 內 地 的 最 大 外 來 投 資 者

  • 截 至 二 ○ 二 一 年 底 , 香 港 是 內 地 最 大 的 實 際 利 用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 佔 內 地 外 來 投 資 總 額 54.7% , 累 計 總 額 達 112,240 億 港 元 ( 14,331 億 美 元 ) 。
  • 香 港 在 內 地 的 大 部 分 投 資 均 集 中 在 廣 東 省 。 二 ○ 二 二 年 廣 東 省 實 際 利 用 港 商 直 接 投 資 額 達 1,531 億 元 人 民 幣 , 增 長 6.9% 。
  • 香 港 在 內 地 的 投 資 遍 及 各 類 經 濟 活 動 , 例 如 資 訊 及 通 訊 、 地 產 、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製 造 、 進 出 口 貿 易 、 批 發 及 零 售 等 。

第 五 點 :

香 港 奉 行 自 由 貿 易

  • 香 港 堅 決 支 持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並 遵 循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的 無 歧 視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 作 為 世 貿 組 織 的 成 員 , 香 港 會 認 真 行 使 其 權 利 及 履 行 其 義 務 。 我 們 的 自 由 貿 易 政 策 適 用 於 商 品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
  • 菲 沙 研 究 所 公 布 的 世 界 經 濟 自 由 度 二 ○ 二 二 年 度 報 告 再 次 把 香 港 評 為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
  • 香 港 不 補 貼 出 口 。
  • 香 港 沒 有 徵 收 進 口 關 稅 , 只 對 四 類 作 本 銷 用 途 的 商 品 徵 稅 ( 註 3 ) 。 在 二 ○ 二 二 年 , 0.7% 的 進 口 商 品 須 課 稅 。
  • 外 國 及 本 地 公 司 在 香 港 均 獲 得 平 等 待 遇 。
  • 香 港 沒 有 設 立 任 何 貿 易 壁 壘 。

***

註 :

1.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 本 摘 要 所 列 排 名 均 以 個 別 經 濟 體 各 自 貿 易 額 單 獨 計 算 。

2. 進 行 外 發 加 工 的 貨 品 若 要 獲 得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 須 受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嚴 格 管 制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一 套 有 效 的 行 政 措 施 , 確 保 曾 在 外 地 進 行 次 要 或 輕 微 後 整 工 序 的 香 港 製 品 , 在 完 全 符 合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情 況 下 , 可 獲 賦 予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

3. 香 港 沒 有 徵 收 進 口 關 稅 , 但 四 類 作 本 銷 用 途 的 商 品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本 地 製 造 , 均 須 課 稅 。 該 四 類 應 課 稅 品 包 括 : 若 干 碳 氫 油 類 ( 汽 油 、 飛 機 燃 油 和 輕 質 柴 油 ) 、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多 於 30 % 的 飲 用 酒 類 、 甲 醇 及 煙 草 ( 除 了 無 煙 煙 草 產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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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 率 : 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資 料
1 美 元 = 7.832 港 元 ( 二 ○ 二 二 年 平 均 兌 換 率 約 數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電 話 : ( 852 ) 2398 5676 網 址 : www.tid.gov.hk
二 ○ 二 三 年 六 月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