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國 家 商 務 部 簽 署 關 於 修 訂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的 協 議 二 ( 附 圖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行 政 長 官 李 家 超 今 日 ( 十 月 九 日 ) 見 證 財 政 司 司 長 陳 茂 波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國 際 貿 易 談 判 副 代 表 李 詠 箑 簽 署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的 第 二 份 修 訂 協 議 ( 《 修 訂 協 議 二 》 ) 。
李 家 超 說 : 「 我 衷 心 感 謝 中 央 政 府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的 關 愛 和 支 持 , 並 感 謝 國 家 商 務 部 和 各 有 關 部 委 積 極 配 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就 進 一 步 擴 大 內 地 對 香 港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建 議 。 是 次 修 訂 協 議 在 不 少 香 港 特 別 具 優 勢 的 服 務 領 域 都 增 添 了 開 放 措 施 , 讓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更 容 易 在 內 地 設 立 企 業 和 發 展 業 務 、 更 多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可 在 內 地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 以 及 更 多 優 質 的 香 港 服 務 可 提 供 予 內 地 市 場 , 同 時 為 國 家 發 展 貢 獻 服 務 和 力 量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推 動 香 港 各 界 發 揮 『 一 國 兩 制 』 獨 特 優 勢 , 與 內 地 業 界 攜 手 推 進 專 業 服 務 業 的 競 爭 力 , 為 經 濟 發 展 注 入 全 新 動 能 , 實 現 高 質 量 發 展 。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於 二 ○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框 架 下 簽 署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使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 雙 方 於 二 ○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簽 訂 協 議 修 訂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增 加 開 放 措 施 , 有 關 措 施 自 二 ○ 二 ○ 年 六 月 起 實 施 。 為 進 一 步 開 放 和 便 利 服 務 貿 易 , 回 應 香 港 業 界 更 多 參 與 內 地 市 場 發 展 的 期 望 , 雙 方 同 意 再 次 修 訂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並 於 今 日 簽 署 新 協 議 。
《 修 訂 協 議 二 》 在 不 少 香 港 特 別 具 優 勢 的 服 務 領 域 例 如 金 融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 檢 測 和 認 證 、 電 信 、 電 影 、 電 視 、 旅 遊 等 都 增 添 了 開 放 措 施 , 形 式 包 括 就 企 業 的 設 立 取 消 或 放 寬 股 權 比 例 和 業 務 範 圍 的 限 制 ; 就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放 寬 資 質 要 求 ; 以 及 就 香 港 服 務 輸 出 內 地 市 場 放 寬 限 制 。 大 部 分 開 放 措 施 適 用 於 內 地 全 境 , 也 有 一 些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珠 三 角 九 市 先 行 先 試 , 具 體 例 子 如 下 :
( 一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允 許 香 港 產 業 測 量 企 業 可 通 過 備 案 方 式 , 在 廣 東 省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 以 及 允 許 已 備 案 的 香 港 工 程 建 設 諮 詢 企 業 依 法 以 聯 合 體 模 式 參 與 競 投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珠 三 角 九 市 的 項 目 諮 詢 服 務 ;
( 二 ) 電 影 : 取 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得 投 資 電 影 製 作 的 限 制 ; 以 及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設 立 的 發 行 公 司 , 經 營 以 買 斷 形 式 引 進 的 香 港 影 片 的 發 行 業 務 ;
( 三 ) 電 視 : 取 消 香 港 人 士 參 與 網 絡 電 視 劇 作 主 創 人 員 的 數 量 限 制 ; 以 及 允 許 香 港 製 作 的 引 進 劇 經 國 家 廣 播 電 視 總 局 批 准 後 在 內 地 廣 播 電 視 台 的 黃 金 時 段 播 出 ;
( 四 ) 旅 遊 : 優 化 實 施 由 香 港 入 境 的 外 國 旅 遊 團 進 入 廣 東 停 留 144 小 時 免 簽 政 策 , 包 括 增 加 入 境 口 岸 及 擴 大 停 留 區 域 至 廣 東 省 全 省 , 並 為 內 地 旅 行 社 在 高 鐵 西 九 龍 站 接 關 提 供 便 利 ; 以 及 支 持 郵 輪 運 輸 企 業 依 法 安 排 掛 靠 內 地 郵 輪 港 口 的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 對 於 參 與 此 類 郵 輪 旅 遊 線 路 的 內 地 旅 客 , 可 憑 護 照 及 相 關 郵 輪 航 程 的 確 認 文 件 , 以 過 境 方 式 赴 港 參 與 全 部 郵 輪 航 程 ; 及
( 五 ) 金 融 服 務 : 取 消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資 入 股 , 最 近 一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20 億 美 元 的 要 求 ; 取 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不 得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的 限 制 ; 研 究 擴 大 互 聯 互 通 標 的 範 圍 , 包 括 REITs (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 持 續 推 進 並 優 化 跨 境 理 財 通 業 務 試 點 和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 以 及 持 續 推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ETF (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 互 掛 安 排 及 債 券 通 「 南 向 通 」 、 「 北 向 通 」 業 務 。
另 外 , 《 修 訂 協 議 二 》 也 帶 來 制 度 創 新 和 加 強 對 接 , 包 括 :
( 一 ) 新 增 「 港 資 港 法 」 和 「 港 資 港 仲 裁 」 作 為 便 利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措 施 , 支 持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試 點 城 市 註 冊 的 港 資 企 業 , 協 議 選 擇 使 用 香 港 或 澳 門 法 律 為 合 同 適 用 法 ; 以 及 支 持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珠 三 角 九 市 註 冊 的 港 資 企 業 , 選 擇 香 港 或 澳 門 為 仲 裁 地 。 措 施 為 香 港 企 業 提 供 彈 性 和 便 利 , 有 助 促 進 它 們 在 內 地 投 資 和 發 展 業 務 ;
( 二 ) 新 增 「 本 地 規 制 」 的 承 諾 , 確 保 服 務 貿 易 規 則 的 透 明 度 、 可 預 測 性 和 效 率 , 對 接 國 際 高 標 準 經 貿 規 則 , 為 企 業 於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時 , 省 卻 繁 瑣 規 則 和 降 低 貿 易 成 本 , 以 便 利 服 務 貿 易 ; 及
( 三 ) 在 大 部 分 服 務 領 域 取 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經 營 三 年 的 年 期 規 定 , 不 單 能 讓 香 港 的 初 創 企 業 更 早 享 受 《 安 排 》 的 優 惠 待 遇 , 更 可 以 吸 引 世 界 各 地 企 業 和 人 才 立 足 香 港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 增 加 本 地 就 業 、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 發 揮 香 港 「 超 級 聯 繫 人 」 和 「 超 級 增 值 人 」 的 角 色 。
《 修 訂 協 議 二 》 二 ○ 二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有 關 《 安 排 》 的 詳 情 及 最 新 資 料 , 可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專 題 網 頁 ( 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