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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報

香 港 與 智 利 的 投 資 協 定 生 效
2019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香 港 與 智 利 的 投 資 協 定 ( 協 定 ) 今 日 ( 七 月 十 四 日 ) 生 效 , 令 香 港 與 海 外 經 濟 體 之 間 已 生 效 的 投 資 協 定 增 至 二 十 份 。

協 定 規 定 雙 方 須 為 對 方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 包 括 投 資 須 獲 得 公 正 、 公 平 和 非 歧 視 性 的 待 遇 ; 在 投 資 被 徵 收 時 可 獲 得 賠 償 ; 以 及 投 資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轉 移 至 外 地 。 協 定 亦 規 定 投 資 爭 端 按 國 際 認 可 的 規 則 解 決 。

協 定 將 增 強 投 資 者 信 心 , 帶 動 香 港 與 智 利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 加 上 香 港 與 智 利 現 有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對 鞏 固 兩 地 的 經 貿 聯 繫 相 得 益 彰 。

協 定 於 二 ○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簽 署 , 雙 方 已 完 成 使 協 定 生 效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

香 港 至 今 已 與 三 十 個 海 外 經 濟 體 簽 訂 了 二 十 一 份 投 資 協 定 , 有 關 經 濟 體 為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澳 洲 、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盧 森 堡 經 濟 聯 盟 、 加 拿 大 、 智 利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意 大 利 、 日 本 、 韓 國 、 科 威 特 、 荷 蘭 、 新 西 蘭 、 瑞 典 、 瑞 士 、 泰 國 、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 阿 聯 酋 ) 和 英 國 。 除 卻 與 阿 聯 酋 簽 署 的 一 份 外 , 這 些 投 資 協 定 均 已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