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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報

《 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本 月 稍 後 生 效
2 0 1 4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十 月 三 日 ) 表 示 , 《 中 國 香 港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協 定 》 ) 將 於 二 ○ 一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生 效 。

《 協 定 》 於 二 ○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簽 訂 , 將 香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網 絡 , 從 亞 太 及 歐 洲 地 區 , 擴 展 至 美 洲 。 《 協 定 》 涵 蓋 的 範 疇 包 括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 投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 透 過 《 協 定 》 , 雙 方 的 商 家 和 投 資 者 可 享 優 惠 待 遇 進 入 對 方 的 市 場 。

在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智 利 將 取 消 約 佔 其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關 稅 稅 目 的 進 口 關 稅 。 另 外 百 分 之 十 關 稅 稅 目 的 進 口 關 稅 亦 會 在 《 協 定 》 生 效 的 三 年 內 逐 步 取 消 。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智 利 市 場 的 廣 泛 服 務 領 域 , 將 享 有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和 國 民 待 遇 。 智 利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界 別 , 如 金 融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 各 種 商 業 及 專 業 服 務 、 旅 遊 服 務 、 環 保 服 務 , 以 及 與 創 新 和 科 技 有 關 的 服 務 等 。

投 資 方 面 ,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將 在 智 利 的 指 定 非 服 務 行 業 , 獲 得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國 民 待 遇 。 在 《 協 定 》 生 效 後 , 雙 方 將 另 外 談 判 一 份 全 面 的 投 資 協 定 , 以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與 智 利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

《 協 定 》 亦 包 含 促 進 競 爭 、 便 利 雙 方 參 與 對 方 的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 加 強 清 關 程 序 合 作 及 保 護 環 境 等 條 文 。

如 欲 取 得 《 協 定 》 下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智 利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香 港 出 口 商 須 符 合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特 定 規 定 , 詳 情 請 參 閱 工 業 貿 易 署 發 出 的 貿 易 通 告 :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4/as062014.html 。

有 關 《 協 定 》 的 全 文 及 詳 細 資 料 , 可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網 頁 ( 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hkclfta/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