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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報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2 0 0 9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今 日 ( 五 月 九 日 )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進 一 步 擴 大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和 經 貿 合 作 , 達 成 協 議 。

在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和 一 眾 嘉 賓 見 證 下 ,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和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姜 增 偉 今 日 簽 署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六 。

根 據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六 , 內 地 同 意 推 出 二 十 九 項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 涉 及 二 十 個 服 務 領 域 , 其 中 兩 個 為 新 增 領 域 ( 研 究 和 開 發 , 以 及 鐵 路 運 輸 ) 。 因 此 , 《 安 排 》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總 數 , 會 由 現 時 的 四 十 個 增 至 四 十 二 個 。 當 中 , 較 值 得 注 意 的 優 惠 措 施 包 括 :

旅 遊 方 面 , 經 營 赴 台 旅 遊 的 內 地 組 團 社 可 組 織 持 有 效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 及 旅 遊 簽 注 的 遊 客 以 過 境 方 式 在 香 港 停 留 , 以 便 利 內 地 及 香 港 旅 遊 業 界 推 出 「 一 程 多 站 」 式 旅 遊 產 品 。 此 外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取 得 內 地 出 境 旅 遊 領 隊 證 , 並 可 受 僱 於 內 地 具 有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經 營 權 的 國 際 旅 行 社 , 和 獲 准 經 營 赴 港 澳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的 香 港 、 澳 門 旅 行 社 。

銀 行 方 面 ,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分 行 , 可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 異 地 支 行 」 。 換 言 之 , 香 港 銀 行 在 跨 區 設 立 支 行 時 , 無 須 先 在 當 地 設 立 分 行 。 措 施 有 助 香 港 銀 行 擴 展 營 業 網 絡 和 提 升 對 企 業 ( 包 括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

證 券 服 務 方 面 ,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的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 可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為 三 分 之 一 。 此 措 施 讓 香 港 的 證 券 公 司 參 與 內 地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視 聽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音 像 製 品 ( 包 括 後 電 影 產 品 ) 的 分 銷 服 務 ; 並 允 許 國 產 影 片 ( 包 括 合 拍 片 ) 經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批 准 後 , 在 香 港 進 行 後 期 製 作 。

電 信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廣 東 省 銷 售 只 能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固 定 / 移 動 電 話 卡 。

至 於 法 律 服 務 方 面 , 內 地 將 允 許 具 有 五 年 或 以 上 執 業 經 驗 並 通 過 內 地 司 法 考 試 的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 按 照 內 地 相 關 規 定 , 參 加 內 地 律 師 協 會 組 織 的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的 集 中 培 訓 , 經 培 訓 考 核 合 格 後 , 可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 此 外 , 已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 可 與 成 立 時 間 滿 一 年 或 以 上 並 至 少 有 一 名 設 立 人 具 有 五 年 或 以 上 執 業 經 驗 的 廣 東 省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會 議 和 展 覽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 在 北 京 市 、 天 津 市 、 重 慶 市 、 浙 江 省 、 江 蘇 省 和 福 建 省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 此 外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西 、 湖 南 、 海 南 、 福 建 、 江 西 、 雲 南 、 貴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 自 治 區 設 立 的 獨 資 、 合 資 及 合 作 企 業 , 可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 參 展 企 業 須 為 該 省 、 自 治 區 註 冊 企 業 。 有 關 措 施 是 將 2007 年 有 關 跨 境 交 付 及 2008 年 有 關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進 一 步 延 伸 至 其 他 地 點 。

運 輸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深 圳 市 以 獨 資 形 式 建 設 、 運 營 和 管 理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四 號 綫 工 程 項 目 。 這 是 一 個 新 增 的 領 域 。 另 外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 為 該 香 港 服 務 供 者 租 用 的 內 地 船 舶 經 營 香 港 至 廣 東 省 二 類 港 口 之 間 的 船 舶 運 輸 , 提 供 包 括 攬 貨 、 簽 發 提 單 、 結 算 運 費 、 簽 訂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服 務 。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排 校 製 作 服 務 公 司 , 從 事 圖 書 的 校 對 、 設 計 、 排 版 等 印 前 工 作 。

至 於 研 究 和 開 發 這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提 供 自 然 科 學 和 工 程 學 的 研 究 和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

為 配 合 「 循 序 漸 進 」 的 開 放 模 式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六 中 也 包 括 了 九 項 以 廣 東 省 為 試 點 的 開 放 措 施 , 涵 蓋 法 律 、 會 展 、 公 用 事 業 、 電 信 、 銀 行 、 證 券 、 海 運 及 鐵 路 運 輸 領 域 。 有 關 措 施 對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的 服 務 業 合 作 起 了 積 極 作 用 。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措 施 將 於 二 ○ ○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生 效 。 相 對 以 往 在 下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生 效 期 , 提 早 了 三 個 月 , 讓 業 界 盡 早 受 惠 。

除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外 , 雙 方 亦 同 意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以 及 推 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

就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方 面 ,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以 及 積 極 研 究 在 內 地 引 入 港 股 組 合 「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 。

在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方 面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六 加 入 了 多 項 鼓 勵 資 格 互 認 或 技 術 交 流 的 措 施 , 涵 蓋 會 計 、 建 築 、 房 地 產 及 印 刷 領 域 。 在 醫 療 領 域 下 , 香 港 藥 劑 師 可 在 內 地 考 試 和 註 冊 。 這 些 措 施 將 為 業 界 開 拓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 也 有 助 提 升 兩 地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

整 體 而 言 , 新 措 施 能 提 升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的 競 爭 優 勢 , 不 單 有 助 企 業 應 對 目 前 的 金 融 危 機 , 亦 有 利 於 推 動 兩 地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 繼 續 發 揮 「 互 惠 互 利 、 優 勢 互 補 」 的 作 用 。

有 關 《 安 排 》 詳 情 , 包 括 新 一 輪 的 開 放 和 合 作 措 施 , 將 上 載 工 業 貿 易 署 《 安 排 》 的 專 題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