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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報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署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法 律 文 本
二 ○ ○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今 日 ( 十 月 十 八 日 ) 就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第 三 階 段 的 開 放 措 施 達 成 協 議 。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廖 曉 淇 今 午 舉 行 《 安 排 》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高 層 磋 商 會 議 後 , 簽 署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的 法 律 文 本 。

唐 英 年 歡 迎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引 入 更 多 開 放 措 施 , 他 說 : 「 《 安 排 》 採 取 了 不 斷 發 展 , 不 斷 深 化 的 方 式 。 我 很 高 興 今 天 雙 方 同 意 在 《 安 排 》 第 一 及 二 階 段 涵 蓋 的 多 項 措 施 外 , 再 推 出 新 的 開 放 措 施 。 」

「 此 等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措 施 將 為 香 港 企 業 及 專 業 界 別 帶 來 更 多 商 機 ,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 並 會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這 些 措 施 亦 有 助 香 港 持 續 它 廣 泛 的 經 濟 復 蘇 , 以 及 鼓 勵 私 營 企 業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

在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下 , 內 地 同 意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經 本 地 製 造 商 申 請 並 符 合 雙 方 已 商 定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所 有 香 港 產 品 , 均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

此 外 , 雙 方 在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亦 已 商 定 了 261 項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絕 大 部 分 的 商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基 本 上 與 《 安 排 》 第 一 和 第 二 階 段 所 採 用 的 寬 鬆 規 則 相 若 。

在 《 安 排 》 第 一 、 二 及 三 階 段 下 , 內 地 與 香 港 已 商 訂 1,369 項 產 品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 至 於 目 前 仍 未 商 訂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產 品 , 雙 方 同 意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之 後 會 每 年 兩 次 , 而 不 是 《 安 排 》 第 二 和 第 三 階 段 所 定 的 每 年 一 次 , 共 同 商 定 其 原 產 地 規 則 。 這 項 措 施 讓 有 意 申 請 的 製 造 商 享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

內 地 亦 同 意 修 改 現 有 原 產 地 規 則 , 免 除 香 港 品 牌 手 錶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從 價 百 分 比 規 定 。 是 項 修 訂 有 助 香 港 鐘 錶 業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根 據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 共 有 23 項 開 放 措 施 , 涵 蓋 10 個 範 疇 , 即 法 律 、 會 計 、 視 聽 、 建 築 、 分 銷 、 銀 行 、 證 券 、 旅 遊 、 運 輸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

舉 例 而 言 , 內 地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獨 資 公 司 在 多 個 地 點 興 建 和 經 營 多 間 電 影 院 , 以 及 降 低 在 內 地 設 立 旅 行 社 的 最 低 營 業 額 規 定 。

內 地 亦 允 許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同 一 省 份 不 同 城 市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以 及 允 許 在 內 地 執 業 法 律 服 務 的 香 港 居 民 同 時 受 聘 於 內 地 以 外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

各 項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而 內 地 也 會 視 乎 情 況 擬 訂 和 公 布 所 需 的 實 施 規 則 和 規 例 。

雙 方 同 意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對 成 功 落 實 《 安 排 》 至 為 重 要 。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的 多 項 措 施 , 都 旨 在 加 強 兩 地 之 間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往 還 。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 是 內 地 在 今 年 年 初 因 應 美 國 和 歐 盟 實 施 特 別 保 障 措 施 而 徵 收 的 出 口 關 稅 , 不 再 適 用 於 在 外 發 加 工 措 施 下 屬 香 港 原 產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 這 項 豁 免 出 口 關 稅 的 措 施 現 已 生 效 。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 安 排 》 的 主 體 部 分 ( 《 安 排 》 第 一 階 段 ) ,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訂 其 補 充 協 議 (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 。 此 後 , 《 安 排 》 為 香 港 的 工 商 界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開 拓 商 機 ,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零 關 稅 優 惠 , 包 括 就 手 錶 商 定 更 靈 活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可 吸 引 一 些 品 牌 產 品 在 本 港 生 產 , 或 吸 引 高 增 值 或 重 知 識 產 權 的 製 造 工 序 在 本 港 進 行 。

當 局 曾 就 《 安 排 》 第 一 階 段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 顯 示 絕 大 部 分 受 訪 公 司 均 認 為 《 安 排 》 第 一 階 段 對 香 港 經 濟 有 利 。 在 《 安 排 》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的 頭 兩 年 , 包 括 「 個 人 遊 」 計 劃 已 經 見 到 和 預 計 會 為 香 港 創 造 的 新 職 位 約 共 有 29,000 個 。

《 安 排 》 是 一 個 開 放 及 不 斷 發 展 的 平 台 ,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與 內 地 當 局 磋 商 , 要 求 進 一 步 開 放 貨 物 貿 易 和 服 務 貿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