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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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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諮 詢 文 件

引 言

  1.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宣 布 , 香 港 將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 聯 盟 ) 展 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 聯 盟 由 冰 島 、 列 支 敦 士 登 、 挪 威 和 瑞 士 組 成 。 談 判 涵 蓋 的 範 圍 廣 泛 , 並 以 貿 易 和 投 資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為 重 點 。
     

  2. 本 文 件 就 談 判 的 主 要 範 疇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 並 誠 邀 各 界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 以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為 香 港 與 聯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制 定 整 體 立 場 。 有 關 的 回 應 請 於 二 ○ 一 ○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或 以 前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署 歐 洲 部 。 聯 絡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文 件 的 結 尾 部 分 。
     

  3. 本 文 件 亦 可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網 站 ( www.tid.gov.hk ) 查 閱 。

 

背 景

 

香 港 對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立 場

  1. 作 為 一 個 欠 缺 天 然 資 源 的 小 型 經 濟 體 系 , 香 港 奉 行 開 放 和 自 由 的 貿 易 政 策 , 實 行 零 關 稅 和 最 低 程 度 的 貿 易 限 制 。 除 了 推 崇 和 堅 定 支 持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 世 貿 組 織 " )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外 , 在 符 合 本 港 的 利 益 ,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原 則 和 條 文 , 並 有 助 多 邊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前 提 下 , 香 港 一 直 積 極 尋 求 締 結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與 聯 盟 進 行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1. 香 港 和 聯 盟 同 樣 奉 行 自 由 貿 易 。 香 港 和 聯 盟 四 國 均 為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 同 樣 尋 求 世 界 貿 易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和 鞏 固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目 標 是 要 與 聯 盟 締 結 全 面 和 高 質 素 , 並 符 合 世 貿 組 織 的 原 則 和 條 文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2. 香 港 與 聯 盟 在 二 ○ ○ 九 年 舉 行 兩 輪 探 討 會 談 , 審 視 開 展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的 可 能 。 雙 方 同 意 就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進 行 的 談 判 , 將 會 涵 蓋 下 列 主 要 範 疇 :

  1. 撤 銷 所 有 工 業 貨 品 的 關 稅 , 並 免 除 或 減 少 農 產 品 的 關 稅 ;
     

  2. 放 寬 非 關 稅 壁 壘 , 包 括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 反 傾 銷 、 保 障 及 補 貼 措 施 ;
     

  3. 訂 立 一 套 簡 單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清 關 程 序 , 以 促 進 雙 邊 貿 易 ;
     

  4.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 以 及
     

  5. 開 放 和 促 進 投 資 。

 

香 港 和 聯 盟 的 經 濟 和 貿 易 關 係 之 概 況

 

服 務 貿 易

  1. 服 務 業 對 香 港 和 聯 盟 國 家 的 經 濟 同 樣 舉 足 輕 重 。 在 四 個 聯 盟 國 家 中 , 瑞 士 是 二 ○ ○ 七 年 香 港 在 全 球 第 12 大 的 服 務 貿 易 夥 伴 ,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107 億 港 元 , 而 挪 威 則 排 行 第 28 ,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9.21 億 港 元1 。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的 服 務 貿 易 近 年 持 續 增 長 。 二 ○ ○ 三 年 至 二 ○ ○ 七 年 期 間 , 香 港 與 瑞 士 之 間 的 服 務 輸 出 和 服 務 輸 入 方 面 的 年 均 增 長 分 別 為 25.3% 和 10.4% 。 主 要 的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運 輸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旅 遊 服 務 、 商 業 及 其 他 貿 易 相 關 服 務 。

 

商 品 貿 易

  1. 在 商 品 貿 易 方 面 , 聯 盟 同 樣 是 香 港 在 歐 洲 的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 在 二 ○ ○ 八 年 , 聯 盟 是 香 港 在 全 球 第 11 大 的 商 品 貿 易 夥 伴 , 該 年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約 720 億 港 元 。 二 ○ ○ 四 年 至 二 ○ ○ 八 年 期 間 , 雙 邊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達 15.6% 。
     

  2. 在 二 ○ ○ 八 年 , 香 港 輸 往 聯 盟 國 家 的 本 地 出 口 貨 品 總 值 達 15 億 港 元 , 當 中 主 要 為 首 飾 、 鐘 錶 以 及 貴 重 金 屬 的 精 砂 、 廢 料 和 碎 料 ( 黃 金 除 外 ) 。
     

  3. 二 ○ ○ 八 年 香 港 從 聯 盟 國 家 進 口 的 貨 品 總 值 約 480 億 港 元 , 當 中 主 要 是 鐘 錶 、 銀 和 白 金 及 首 飾 。

 

主 要 談 判 範 疇 及 徵 詢 意 見

 

服 務 貿 易

  1. 香 港 是 一 個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導 的 經 濟 體 系 和 重 要 的 服 務 輸 出 地 。 在 二 ○ ○ 八 年2 , 服 務 貿 易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92% 以 上 。 同 年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10,760 億 港 元 。 香 港 一 直 是 服 務 淨 輸 出 地 , 在 二 ○ ○ 八 年 的 輸 出 總 值 達 7,190 億 港 元 。 根 據 世 貿 組 織 發 表 的 數 字 , 香 港 在 二 ○ ○ 八 年 為 世 界 第 16 大 服 務 貿 易 經 濟 體 系 。 香 港 也 是 世 界 第 12 大 服 務 輸 出 地 和 第 20 大 服 務 輸 入 地 。 鑑 於 服 務 貿 易 對 香 港 的 重 要 性 及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潛 力 , 香 港 在 是 次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中 , 首 要 工 作 是 在 聯 盟 國 家 服 務 市 場 , 爭 取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
     

  2. 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 批 發 、 零 售 和 進 出 口 貿 易 、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 佔 二 ○ ○ 八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27.9% ) 、 金 融 服 務 、 保 險 、 房 地 產 和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27% ) 、 社 區 、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 17.8% ) ; 以 及 運 輸 、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 7.8% )3

    徵 詢 意 見 : 我 們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 就 香 港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服 務 談 判 中 , 應 專 注 聯 盟 國 家 的 哪 些 服 務 行 業 和 服 務 措 施 , 提 供 意 見 。 例 如 ﹕ 業 界 有 否 考 慮 在 個 別 行 業 或 模 式 下 提 供 服 務 ; 在 有 興 趣 提 供 的 服 務 上 , 有 否 現 存 或 可 能 遇 上 的 障 礙 。 我 們 亦 歡 迎 其 他 有 關 與 聯 盟 國 家 服 務 貿 易 事 宜 的 意 見 。

 

關 稅

  1. 根 據 世 貿 組 織 公 布 的 數 字 , 香 港 為 二 ○ ○ 八 年 全 球 第 13 大 商 品 貿 易 經 濟 體 系 , 而 本 港 亦 同 時 是 全 球 第 13 大 的 商 品 出 口 經 濟 體 系 和 商 品 進 口 經 濟 體 系 。
     

  2. 香 港 對 所 有 進 口 貨 品 均 採 取 零 關 稅 政 策 , 而 聯 盟 各 國 則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品 徵 收 關 稅 。 聯 盟 四 國 在 二 ○ ○ 八4 年 的 平 均 適 用 關 稅 率 為 : 瑞 士 7.7% 、 挪 威 8.2% 、 冰 島 7.3% , 以 及 列 支 敦 士 登 7.7% 。 根 據 我 們 的 出 口 統 計 數 字 , 香 港 輸 往 聯 盟 四 國 的 本 地 出 口 貨 品 在 二 ○ ○ 八 年 須 繳 付 總 數 約 1.13 億 港 元 的 關 稅 。
     

  3.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中 , 香 港 和 聯 盟 將 致 力 尋 求 共 識 , 以 達 至 於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生 效 當 天 , 全 面 撤 銷 所 有 工 業 貨 品 的 關 稅 。 雙 方 亦 會 致 力 就 取 消 或 減 低 農 業 產 品 關 稅 而 進 行 談 判 。

    徵 詢 意 見 : 我 們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 就 香 港 在 有 關 關 稅 談 判 中 , 應 專 注 的 貨 品 , 提 供 意 見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1. 適 用 於 本 地 出 口 貨 品 的 現 行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是 以 「 最 後 實 質 轉 變 」5 標 準 作 為 依 據 , 並 用 於 非 特 惠 用 途 。 為 確 保 只 有 香 港 和 聯 盟 原 產 貨 品 能 夠 受 惠 於 將 進 行 談 判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特 惠 關 稅 稅 率 , 雙 方 需 要 商 定 一 套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以 防 止 出 現 迴 避 關 稅 的 情 況 。
     

  2.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中 , 雙 方 將 議 定 一 套 簡 單 兼 具 透 明 度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認 證 / 核 證 程 序 ,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與 聯 盟 各 國 的 貨 物 貿 易 。 預 期 雙 方 亦 會 議 定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執 行 細 節 , 包 括 有 關 證 明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和 取 得 進 口 特 惠 關 稅 的 文 件 規 定 , 以 促 進 雙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

    徵 詢 意 見 :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就 與 聯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以 及 其 運 作 , 提 供 意 見 。

 

投 資

  1. 在 聯 盟 四 國 當 中 , 瑞 士 已 與 香 港 簽 署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6 。 瑞 士 更 是 香 港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的 重 要 來 源 地 。 在 二 ○ ○ 七 年 , 本 港 獲 得 瑞 士 的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總 值 達 111 億 港 元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的 目 標 , 是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和 開 放 本 港 與 聯 盟 各 國 之 間 的 投 資 而 制 訂 合 適 的 框 架 。  

    徵 詢 意 見 : 我 們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 就 聯 盟 對 香 港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政 策 及 待 遇 上 應 改 善 的 地 方 , 提 供 意 見 。

 

其 他 談 判 議 題

  1.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亦 會 涵 蓋 其 他 涉 及 雙 方 共 同 利 益 的 範 疇 , 包 括 貿 易 救 濟 措 施7 、 出 口 補 貼8 、 非 關 稅 壁 壘9 和 清 關 程 序 等 。
     

  2.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會 致 力 開 放 在 貿 易 救 濟 和 出 口 補 貼 方 面 的 措 施 。 同 樣 地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亦 會 致 力 訂 立 放 寬 非 關 稅 壁 壘 的 規 則 。
     

  3. 至 於 清 關 程 序 的 談 判 , 雙 方 將 致 力 尋 求 方 法 簡 化 清 關 程 序 並 加 強 其 透 明 度 。

    徵 詢 意 見 : 我 們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 就 在 上 述 議 題 的 談 判 中 , 香 港 應 專 注 的 事 項 提 供 意 見 。 我 們 亦 歡 迎 有 關 其 他 範 疇 或 措 施 的 意 見 。

 

總 結

  1. 整 體 而 言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將 有 助 締 約 各 方 拓 展 貿 易 及 投 資 活 動 , 帶 來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及 更 理 想 的 營 商 環 境 。 香 港 與 聯 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會 讓 香 港 商 界 在 聯 盟 市 場 , 享 受 更 多 和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 並 令 香 港 在 貿 易 、 收 入 和 就 業 方 面 受 惠 。
     

  2. 為 了 讓 政 府 更 確 切 了 解 社 會 人 士 對 香 港 與 聯 盟 將 進 行 談 判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期 望 , 並 據 此 釐 定 我 們 的 整 體 談 判 立 場 , 現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於 二 ○ 一 ○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或 以 前 就 此 議 題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和 建 議 。 有 關 回 應 可 以 郵 遞 、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提 出 。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歡 迎 與 袁 靄 明 先 生 ( 電 話 ︰ 2398 5693 )聯 絡 , 或 電 郵 至 ︰ fta@tid.gov.hk

郵 寄 地 址 :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9 樓
工 業 貿 易 署 ( 歐 洲 部 )
傳 真 號 碼 : 2789 9761 / 2789 2491
電 郵 地 址 : fta@tid.gov.hk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1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在 本 文 件 的 貿 易 排 名 上 被 視 為 單 一 體 系 。

2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統 計 數 字 為 臨 時 的 數 字 , 可 能 會 因 應 更 新 的 數 據 作 出 修 正 。

3 括 弧 內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百 分 比 為 臨 時 的 數 字 , 可 能 會 因 應 更 新 的 數 據 作 出 修 正 。

4 這 是 來 自 世 貿 組 織 最 新 的 數 字 。

5 對 涉 及 多 個 國 家 原 料 及 / 或 加 工 處 理 的 製 成 品 , 「 最 後 實 質 轉 變 」 泛 指 永 久 及 實 質 改 變 了 所 用 基 本 生 產 原 料 的 形 狀 、 性 質 、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有 關 製 造 工 序 。

6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是 廣 泛 採 用 的 國 際 協 定 , 用 以 促 進 和 保 護 締 約 政 府 的 投 資 。 典 型 的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規 定 須 公 平 對 待 投 資 者 、 賠 償 衝 突 及 徵 收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自 由 轉 移 投 資 和 收 益 , 以 及 設 立 機 制 按 國 際 接 受 的 規 則 來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等 。

7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即 反 傾 銷 措 施 、 反 補 貼 稅 和 保 障 措 施 。 實 施 此 等 措 施 , 令 進 口 經 濟 體 系 可 對 若 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以 外 的 額 外 稅 項 ( 此 乃 其 中 一 項 常 用 措 施 ) 。

8 出 口 補 貼 是 政 府 向 當 地 生 產 商 和 出 口 商 就 出 口 貨 品 和 服 務 而 提 供 的 款 項 或 其 他 經 濟 援 助 。

9 非 關 稅 壁 壘 是 關 稅 以 外 的 貿 易 限 制 措 施 ,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配 額 、 進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 衞 生 規 例 及 禁 制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