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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FRCP 1000/2/5
執事先生:
新西蘭海關當局於2026年8月13日發布了《2026年海關與消費稅修訂規例(第2號)》(《修訂規例》)。其中,《修訂規例》撤銷了《1996年海關與消費稅規例》第51ZZ條對在《中國香港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協定》)下由香港進口的若干服飾實施產地來源證的規定。《修訂規例》將於2026年9月10日生效。商號可於新西蘭法律網站瀏覽《修訂規例》(只有英文):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26/231/en/latest/#LMS1643931。
2.在《協定》下,符合適用的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的貨物可享有優惠關稅待遇。如要為協調制度第61章及第62章1的香港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必須獲得由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2所簽發的有效香港產地來源證—新西蘭(產地來源證(新西蘭))。詳情分別載於在2010年10月22日和2010年12月14日發出的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0號和產地來源證通告第6/2010號。
3.隨著《修訂規例》的實施,自2026年9月10日起,就協調制度第61章及第62章的香港原產貨物,新西蘭海關當局不會強制要求提供產地來源證(新西蘭)以申請《協定》下的優惠關稅待遇。取而代之的是,與其他協調制度章節下的貨物的要求一樣,商號須在新西蘭海關當局要求下提供原產地聲明。簡單而言,原產地聲明是由製造商、生產商、供應商、出口商或其他合資格人士在商業發票或任何其他與貨物相關的文件上,就有關出口貨物的產地來源所作的適當陳述。有關填寫原產地聲明的詳細規定,商號可參閱產地來源證通告第4/2010號第20至23段。
4.商號請留意,在上文第三段的新安排下,新西蘭海關當局仍保留權利,就存疑個案要求提供產地來源證。就此,商號應按照載於產地來源證通告第6/2010號的程序及要求申請產地來源證(新西蘭)。工貿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會根據個別個案審批申請,並只會在其認為申請已符合產地來源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簽發產地來源證(新西蘭)。
5.如欲查詢本通告的內容,請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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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貿易署署長
(甘文怡代行)
2026年9月7日
1 第61章涵蓋針織或鈎織服裝及衣服配件,第62章則涵蓋非針織或鈎織服裝及衣服配件。
2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為香港工業總會、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香港印度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