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CR TID/CEPA 7/7
執事先生:
根據《安排》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本署)自2003年10月起實施「香港服務提供者核證計劃」,為符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企業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證明書》)。《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兩年。企業如擬延長其《證明書》的有效期,可向本署為其即將期滿的《證明書》申請自願性續期。
2.本通告旨在公布有關在《安排》及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下申請《證明書》續期的要求及程序。本通告即時取代本署於2020年5月15日發出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第2/2020號。所有申請者應由本通告發出當日開始,按照本通告所公布的程序及要求向本署申請為其《證明書》續期。
3.所有為其《證明書》申請續期的企業,必須仍然符合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中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詳情請參閱本署不時發出的最新有關申請《證明書》程序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及《安排》及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內的有關條款。有關通告及條款可於本署網頁(按此)(按此)瀏覽。
4.符合條件的《證明書》持有人必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日期前60天至屆滿日期後180天的期間內向本署提出續期申請。如《證明書》的有效期已屆滿超過180天,則不能申請續期。如有需要,有關企業可按照本署不時發出的最新有關申請《證明書》程序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內的規定和程序,向本署提出申請新的《證明書》。
5.獲續期的《證明書》將從先前的《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6.續期申請者須向本署提供以下文件:
7.按上文第6段所規定,所需文件應以電子方式、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往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該組的辦公時間如下-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 | 上午八時四十五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
8.本署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會委託有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任何獨立專業機構/人士協助確認/核實在申請表格內所申報及隨附文件(包括法定聲明)內所列的資料。另外,無論在任何時候,本署均保留權利,要求申請者提供額外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有關的申請。
9.本署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會向申請者發出收據。在正常情況下,本署會於收到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法定聲明核證副本和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當日起計的五個完整工作日內,完成該續期申請的審批程序。在完成審批後,本署會將申請結果通知申請者。成功申請者會收到有關申請的付款通知書。申請者完成付款手續後便可獲發已續期的《證明書》。款項可以經本署的網上付款平台以信用卡繳付、或以易辦事、轉數快、現金或支票支付。若以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填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假如申請表格並未填寫妥當或申報的資料存有差異,或未附有須要與申請表格一同遞交的所有文件,或隨附文件中的資料存有差異,審核時間會較長。若申請者未能提供正確資料及/或所需的文件資料(包括法定聲明),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10.《證明書》續期申請現行的申請費用為每份港幣305元。除申請費外,申請者亦須支付一切有關確認/核實上文第6及第8段所列的文件資料(包括法定聲明)的費用。
11.若在遞交申請後,申請表格及隨附文件內所載有關《安排》及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下符合香港服務提供者條件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申請者必須立即以書面取消有關申請,並重新遞交申請表格及所需的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者須按上文第6(b)段所述的規定,重新作出法定聲明,並把新的法定聲明核證副本,連同新的申請表格及所需的證明文件,一併以電子方式、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往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
12.在遞交申請後,若申請者擬取消有關《證明書》的續期申請,應立即以電子方式、郵遞方式或親身向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遞交要求取消有關申請的書面函件。
13.本署會確保在《證明書》續期申請表格,以及在隨附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法定聲明)內提供的個人資料,均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文處理。就此而言,本署或獲本署授權人士/機構,會將上述文件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用作處理及查證《證明書》續期申請的各項事宜,以及有關的統計及研究工作。
14.本署會對有關申請表格及隨附文件內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某些情況下或會將該等資料向政府其他部門,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況包括:本署認為需要披露該等資料,以便內地有關機構審核申請者申請取得《安排》及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中的待遇;以便作上文第13段提及的用途;根據法律授權或規定;或獲有關申請者/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披露該等資料。如有需要,本署會聯絡有關的政府部門或指定獨立機關及人士,要求他們提供有關申請表格內的個人資料,以供核實之用。
15.本署存有其個人資料的申請者/資料當事人,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本署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他們可前往本署詢問處索取由私隱專員發出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或從本署網頁下載該表格(按此),填寫後交回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以提出查閱要求。本署會就提供的個人資料,收取影印費用。此外,倘資料當事人在查閱資料後認為提供予本署的資料不準確,可書面提出更正其個人資料的要求。
16.另外,本署會公布和/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持有有效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企業名稱。如有疑問,請致電3403 6004與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客戶服務經理聯絡。
17.申請者有責任詳實填寫申請表格及提供必須的證明文件(包括法定聲明)。未能提供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將會影響本署及其他有關機構考慮及審理有關申請,並可能引致申請遭延遲處理或不獲批准。
18.假如申請者在其《證明書》獲續期後出現任何影響其香港服務提供者資格的情況,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署。如發現申請者通過誤報、漏報資料或其他欺騙手段而取得續期的《證明書》,或申請者已不再符合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中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標準,本署可取消其申請或撤銷已續期的《證明書》。
19.於《證明書》有效期內,內地和香港以外的服務提供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證明書》持有人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本署將可撤銷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擬續期的《證明書》,以及其所持有的其他所有《證明書》。但上述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於內地和香港以外的服務提供者取得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滿一年後重新申請《證明書》。
20.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21.如申請表格、有關的證明文件及/或法定聲明核證本是以郵遞方式提交,本署將不負責任何郵遞失誤
22.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續期申請程序或細則的查詢,請聯絡本署香港服務提供者及香港投資者核證組:
| 地址 | :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5室 |
| 電話 | : | 3403 6428 |
| 傳真 | : | 3547 1348 |
| 電郵 | : | hkss@tid.gov.hk |
工業貿易署署長
(陳繼芬代行)
2025年2月21日
| (註一) | 企業若於同日遞交多份並涉及不同服務行業《證明書》的申請,可憑同一套共通證明文件的核證副本,作為供審核其各份申請的支持文件。但每份申請仍須包括一份申請表格,就不同《證明書》而作出並妥為核證的法定聲明,及擬續期《證明書》的複印本。申請企業亦須支付各份申請的所有相關費用。 |
| (註二) | 中國委托公証人是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在香港註冊執業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有關名單可瀏覽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caao.org.hk)或香港律師會網頁(http://www.hklawsoc.org.hk)。 |
| (註三) | 「香港服務提供者」的獲授權人士必須是獨資東主(如屬獨資經營)、其中一名合夥人(如屬合夥業務)或是經董事局授權的董事/負責人(如屬有限公司)。 |
| (註四) | 工貿署根據經修訂的《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而指定的專業人士(即指定的專業人士)包括:
有關於法律服務[LES ]的申請,指定專業人士只包括上述第(ii)項的人士。 負責核證的機構/人士須在有關的文件/報告上(a)提供核證結果、核證日期、核證機構/人士全名;(b)作出簽署,並盡可能蓋上機構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