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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230/2/3/2/13
執事先生:
商業資料通告第583/2025號
歐洲聯盟(歐盟)*: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賴氨酸徵收確定反傾銷稅和確定徵收臨時稅項
繼本署於2025年1月14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63/2025號後,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7月11日刊登執行規例第(EU) 2025/1330號,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賴氨酸徵收確定反傾銷稅和確定徵收臨時稅項。該執行規例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330。
2.規例的要點載列如下:
(a) 產品 | : | 以乾重計算含有68%或以上,但不超過80% L-賴氨酸硫酸鹽(L-lysine sulphate),以及不超過32%其他成分(例如碳水化合物及其他氨基酸等)的賴氨酸及其酯、這些產品的鹽,以及飼料添加劑,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及2922 41 00 (TARIC 代碼:2309 90 31 51、2309 90 31 59、2309 90 31 61、2309 90 31 69、2309 90 96 51、2309 90 96 59、2309 90 96 61、2309 90 96 69) |
(b) 稅率 | : | 繳稅前在歐盟邊界交貨淨價的58.2% (數間公司除外,其個別稅率為47.7%至53.1%不等) |
(c) 生效日期 | : | 2025年7月12日 |
(d) 徵收稅款 | : | 根據執行規例第(EU) 2025/74號以臨時反傾銷稅方式繳交的保證金將確定徵收。 |
3.如商號涉及在廣東省出口有關產品,可聯絡廣東省商務廳貿易救濟與產業損害調查處處長鄭婧敏(電話:86 20 3881 9797)。該處的職能包括就針對廣東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調查,指導及協調廣東省內企業參加應訴及相關的工作。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莫詠儀代行)
2025年7月11日
*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