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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繼本署於2024年6月6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478/2024號後,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3月3日刊登公告第C/2025/1461號,就對源自中國內地的進口鋼製車輪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展開屆滿期覆核。該公告載於以下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501461。
2.受覆核的產品為設計供以下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無論是否配有零件及輪胎的鋼製車輪:(i)貨櫃車;(ii)載人和/或運貨用的汽車;(iii)特殊用途汽車(例如滅火車輛、洒水車)以及;(iv)以上所列車輛的非機械推動拖車或半拖車,目前屬合併名目編號ex 8708 70 10 、ex 8708 70 99和ex 8716 90 90(TARIC 代碼8708 70 10 80 、8708 70 10 85 、8708 70 99 20 、8708 70 99 80 、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不包括以下產品:(i)目前屬分目(subheading)8701 10的用於徒步控制(pedestrian-controlled)拖拉機工業組裝的路上使用鋼製車輪;(ii)路上使用四輪機車(quad bikes)的車輪;(iii)一體鑄造的鋼製星形車輪中心部分(wheel centres);(iv)專門設計用於公共道路以外地方的汽車的車輪(例如農用拖拉機或林用拖拉機的車輪、叉式起重車(forklifts)的車輪、後推拖拉機(pushback tractors)的車輪、非公路用傾卸車(dumpers)的車輪);(v)非機械驅動的載客車輛拖車和大篷車的車輪,輪圈直徑不超過16吋;以及(vi)專門設計用於公共道路以外地方的拖車或半拖車車輪(例如農用拖車和其他在田間使用的拖拉式農用設備的車輪)。
3.如商號涉及在廣東省出口有關產品,可聯絡廣東省商務廳貿易救濟與產業損害調查處處長鄭婧敏(電話:86 20 3881 9797)。該處的職能包括就針對廣東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調查,指導及協調廣東省內企業參加應訴及相關的工作。
4.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莫詠儀代行)
2025年3月3日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註1 :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註2 :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