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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號碼:EIC 230/2/12
執事先生:
商業資料通告第1071/2025號
歐洲聯盟(歐盟)*:玩具安全規例
繼本署於2019年12月3日發出商業資料通告第870/2019號後,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規例第(EU) 2025/2509號,就玩具安全引入最新要求,並廢除玩具安全指示(指示第2009/48/EC號)。規例第(EU) 2025/2509號於2025年12月12日公布,並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509。
2.簡言之,規例就玩具中若干化學物質(包括內分泌干擾素、皮膚致敏物和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的使用施加更嚴格的管制。該規例亦要求製造商在歐盟市場出售產品前,進行涵蓋化學、物理、機械、電力、易燃性、衞生和放射性危害評核的全面安全評估。
3.此外,製造商須為正在歐盟市場出售的玩具建立電子產品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為消費者、市場監督機構和歐盟海關當局提供玩具產品是否符合上述規例的資訊和其他相關數據。電子產品護照的技術要求必須符合日後適時根據《可持續產品環保設計規例》(ESPR,規例第(EU) 2024/1781號)所通過的附屬法例。
4.規例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並由2030年8月1日起適用。規例中有關相關規管組織行政運作的若干條文(第28至44條和第49至55條)將於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歐盟委員會將於2029年8月1日前向中小微企業提供指引,說明如何根據本規例就該等玩具設立和使用電子產品護照。指示第2009/48/EC號將於2030年8月1日廢除。
5.如對本通告所述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398 5684聯絡本通告簽署人。
工業貿易署署長
(莫詠儀代行)
2025年12月15日
* 歐盟由27個成員國組成,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
| 註1: |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
| 註2: |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歐盟商貿法規》專門提供有關歐盟貿易政策及法規的最新資料。《歐盟商貿法規》載於以下網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